¶ 02266 連續壁|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V2009.12.01
章碼:0226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12.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279(機關代碼 19;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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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266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所有與本工程有關之地下連續壁施工所需之材料及技術事項。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2240章 祛水
1.2.2 第02260章 開挖支撐及保護
1.2.3 第02290章 現場監測
1.2.4 第03210章 鋼筋
1.2.5 第03052章 卜特蘭水泥
1.2.6 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 相章準則
1.3.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ASTM E946 Test Method for Water Absorption of Bentonite by Porous Plate Method.
1.3.2 美國石油學會 (API):
API Stadard 13 as Specification for Oil-Well Drilling-Fluid Materials.
1.4 資料送審
1.4.1 開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施工計畫書及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核准。
1.4.2 承包商須按本章所述之規定,提送施工記錄。
1.5 品質保證
1.5.1 導牆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5 cm內。
1.5.2 混凝土澆灌過程中,鋼筋籠須保持固定。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層應保持在7.5cm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穩定液
(1) 皂土(BENTONITE):粉狀皂土須符合API STANDARD 13A及ASTM E946之規定。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皂土樣品,出廠證明等經工程司核准後,始得使用,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儲存設備:包裝品需儲存於具防水而且成品不變質之處。
B. 含水量:最大10%。
C. 視黏滯度(Apparent Viscosity):每噸皂土之視黏滯度不得超過±2CPS。
D. 槽溝中皂土液採樣:必須在每個單元取樣,並須符合供應商或製造商之實驗值。
E. 皂土成份:須為高膨脹性之鈉鹽基皂土,其主要黏土礦物成份係蒙脫土。
F. 純度:蒙脫土含量最少90%。
自然沉澱量最多10%。
G. 化學成份:鈉蒙脫土最少60%。
鈣和鎂蒙脫土最多40%。
H. 細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乾皂土須通過200號篩。
(2) 替代材料
A. 經工程司核准後,可用不同材料替代皂土,然承包商必須遵循工程司之督導及要求,再評估此替代材料的使用。承包商須完成及提送所有工程司要求之試驗,報告及更進一步之資料。
B. 替代材料或成份:若承包商欲採用非皂土之材料,或與上述皂土成份不同者,應提送計畫書予工程司審核。提議之材料或成份應為無害或無毒性者,且應提送樣品及含供應商及製造商在內之細節資料。任何此類材料或成分不得影響泥漿對開挖溝槽穩定之性能,或影響混凝土置換及混凝土之成型。本款亦含防止泥漿漏失至地盤之成分在內。
2.1.2 混凝土:
(1) 混凝土製作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 若使用摻料,承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用。
(3) 如契約設計圖說未標明時,導牆及平台之混凝土強度不得少於210kg/cm2。
2.1.3 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規定。
2.1.4 水:須近乎中性,不含油質、酸鹼物、有機物等,含鹽濃度1,000ppm以下,含鈣離子濃度在200ppm以下,鈉離子濃度在500ppm以下。
2.2 設備
承包商須根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程序,設計施工機具與設備,並須在施工期間維持良好之操作狀況。於現有鐵道邊施作時,應注意安全,如有侵入安全淨空時,應向台鐵申請同意且所有機具設備應予接地。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導牆之設置
(1) 導牆開挖時應按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寸及位置進行放樣,並用小木樁、木板、水準繩等將槽溝中線及導牆標高標示清楚後方可開始挖掘。
(2) 導牆最少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契約設計圖說為原則,導牆外緣回填時應先於導牆面間使用適當木材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其中並緊密壓實至壓實度70%以上。
(3) 導牆於回填復舊前應予以打除。
(4) 於開挖區外側之導牆宜較開挖區內側之導牆高出5~10cm以防止污水溢出而污染鄰址。
(5) 承包商於擋土壁放樣時,應預留壁體施築及開挖過程所可能產生之最大側向位移量,以避免侵入主體結構之淨空。倘日後發現擋土壁侵入主結構淨空時,承包商應提出符合原設計需求原則之改善措施,經工程司審核後處理之,其處理對策不另予以計價,並不得要求增加工期。
3.1.2 穩定液
(1) 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添加劑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性,地下水之狀況等而決定,並應將其配比向工程司提出。
(2) 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 施工時應具備有黏滯性測定儀(Funnel Viscosimeter)、比重器(Mud Balance)、過濾壓試器(Filter Press Tester)、pH值顯示儀、200號篩、1,000 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試驗儀器。
(4) 穩定液必須用清潔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油質、酸鹼物、有機物或其他雜質。穩定液拌合後放置於1000 C.C量筒內10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保持在5%以內,同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 穩定液性質應按3.2之規定檢核其品質。
(6) 穩定液灌入槽溝內六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之內,若大於20cm,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7) 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新做品質試驗,若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理使用後之穩定液,視需要得加入適量F.C.L(擴散劑)。
(8) 穩定液廢料應依本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相關規定立即處裡,不得堆放工地中以免影響施工,且不得隨意排入臨近水溝,如因此造成淤塞承包商必須負責清理,遇雨成災所生損失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廢料需運棄至合法之運棄場所及搬運方法不得造成公害。
3.1.3 連續壁壁體挖掘
(1) 機具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 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致崩坍為原則,穩定液水面應高出地下水位1m以上直至混凝土澆灌完成。開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如以土砂回填,以防止災害發生。
(3) 施工中應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應定期清除、定期檢視。
(4) 連續壁槽溝之挖掘不得造成地表土壤移動或危及鄰近建築物或火車軌道,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監測值如超過原設計預期值,承包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5) 施工期間應隨時具備測定儀,以檢測槽溝壁之崩塌情況。
(6) 除契約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連續壁每一開挖單元原則上不宜超出6.5m(約3開挖刀),惟承包商得視地質、壁體深度、厚度、工址現況及開挖使用之機具設備等情形提出單元分割之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4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 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配合現場計測儀器之安裝需求。
(2) 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保證吊起時不會變形,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必須加以搭接,鋼筋籠兩側之鋼板與止水鋼片焊接部份必須完全焊滿。
(3) 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搭接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 預留筋之位置必須埋設準確,以免導致日後連續壁與樑(版)之接頭無法施工。
(5) 鋼筋籠製作完成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紮穩當,以免混凝土澆灌時漏漿。
(6) 鋼筋籠吊放前,應先行檢定槽溝壁之沉澱情形及探取距槽溝底部20cm至50cm深度之穩定液樣品檢定含砂量,其含砂量需符合表一之規定。
(7) 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之情形應重新吊起,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後再行吊放,絕對不得將鋼筋籠切割或壓下。
(8) 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特製鋼刷仔細清洗先前鋼筋籠之搭接節點(Over Lapping Joint)位置,以保持節點之清潔,必要時得利用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9) 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需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溝內,其接駁方式及長度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說。
(10) 承包商於製作鋼筋籠吊裝用之吊環時,其選用之材質應為可焊性材料,以避免吊環發生脆裂而產生意外事故。
3.1.5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灌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清潔後再行澆置,避免日後嚴重影響混凝土強度,導致連續壁沉陷或失敗。灌注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為之,若超過1小時以上仍未澆築混凝土,則應將吊放之鋼筋籠取出,清除附於鋼筋上之淤泥及皂土,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重新吊放。
(2) 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20cm且足以使混凝土保持自由落下。特密管必須延伸至槽溝底部,同時在第一次澆灌時必須先放入皮圍(Plunger),再灌入混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擠出。混凝土澆灌進行中特密管底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1.5m,以確保穩定液不致灌入管內。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以免砂土崩落與混凝土混合澆灌,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3) 混凝土澆灌若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特密管澆灌,特密管內之混凝土面均應保持同等高度,即每車次混凝土應平均澆注於各特密管內,兩特密管之最大間距不得超過3m。澆灌混凝土必須連續作業,不得間斷。混凝土澆灌時,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直上下移動,惟不得超過30cm。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築時,至少須澆築至設計高度以上50~90cm為原則,並視現場狀況決定,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須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4) 每片連續壁單元須依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製作圓柱試體,並依該項處理要點執行。
(5) 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灌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契約設計圖說標示高度。
(6) 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加以清除。
(7) 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宜連續施工。施工過程中如有待料或中斷(原則上不宜超過30分鐘),應控制好穩定液之品質及水頭高程,同時並應每隔1小時以測定儀檢測開挖壁體之崩塌情形及量測鄰近建築物及結構物與軌道之變位情形,於必要或依工程司指示時應進行適當之保護措施以確保施工安全。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施工記錄
施工時須保有連續壁作業記錄,其內容包括槽溝挖掘紀錄表、壁體垂直度檢側紀錄、鋼筋籠吊放、混凝土澆置之日期時間及數量、地下水位高程、穩定液試驗、混凝土圓柱體試驗之記錄等以及各種障礙或故障發生之經過,均須詳實記載,每一單元完成後,其施工記錄須送交工程司備查,施工之品質及安全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2.2 檢驗
穩定液性質均按規定方法檢核其品質,並記錄之;檢驗法,測定次數及檢驗準則如表一所示。穩定液控制記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天候、比重、黏滯性、濾過量、漿膜厚度、含砂量、pH值及其他有關記錄。
表 一
項 目 |
合格標準(以21℃為準) |
檢 驗 法 |
測定時間及次數 |
比 重 |
最小:1.02 最大:1.15 |
漿密度天秤 (Mud Balance) |
每單元鑽挖前後、下雨後及混凝土澆灌前。 |
黏滯性 |
有地下水時:23 ~65秒 無地下水時:21 ~45秒 |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l Viscosimeter) |
每日測定;情況同前 |
濾過度 |
濾過量小於25cc;泥漿膜厚小於3公厘。在易崩坍土層濾過量應小於15cc。 |
過濾壓試器 (Filter Press Tester) |
至少每三日一次 |
pH值 |
8.5 ~ 11.7 |
pH值顯示儀 |
每單元混凝土澆灌前後。 |
含砂量 |
挖掘中7%以下;混凝土澆置前1%~3% |
過濾壓試器 (Filter Press Tester) |
每日測定,吊放鋼筋籠前 |
附註: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下雨前後、久置後、停工後、土壤情況改變等,必須依工地甲方監督工程司指示做必要之試驗。 |
|||
註: 1.以上表列數據在施工前可視個案地質狀況及品質要求,經工程司核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2.以槽溝之2/3 深處做為取樣試測標準。
3.2.3 連續壁因灌注不良有漏水之可能位置,須於地基開挖前先行補救處理,地基開挖後,接合部位或其他牆面發生漏水現象,須立即修補,並會知工程司,費用由承包商負責。須先行止漏後,始能施築隧道側牆,若牆面凹凸不平,應修整至不影響隧道壁之設計厚度及防水膜舖設。
3.2.4 除契約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承包商採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法構築外,於二連續壁單元間之先做單元接頭外側應以合適之碎石級配料回填。
3.2.5 施工中須辦理本工程觀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關配合工作所需之器材。詳見本規範第02290章「現場監測」之相關規定。
3.2.6 施工過程中若發現有不良之連續壁單元時,承包商應視個案情形提出符合原設計相關需求之處理對策,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採行之,其處理對策措施不另予計價,連續壁仍予以計量計價。
3.3 許可差
3.3.1 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許可外,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必須精確,許可差不得大於1/300,挖掘深度不可超過設計深度50cm,開挖過程如發現許可差超過1/300時,應立即校正施工方法和過程。若於岩層中構築,垂直許可差不得大於1/100。
3.3.2 除契約設計圖說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籠吊放縱向許可差不得超過±7.5cm,頂部高程許可差(以導牆為準)不得超過±5cm。若許可差太大必須重新吊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連續壁導牆依不同寬度分別以實做連續壁進行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連續壁依不同厚度分別以契約設計圖說所示立面面積(不含劣質混凝土部分)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1.1 連續壁導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土方開挖(含運棄及近運利用)、混凝土、鋼筋、模板及其他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動力、運輸等費用在內。
4.1.2 連續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挖掘、鋼筋供給、鋼筋籠製作與吊放、混凝土供給與澆置;亦包括端鈑、護耳、帆布、廢液處理、沉澱池、挖掘取出材料之處理(含運棄及近運利用)、劣質混凝土打除、試驗及其他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動力、運輸、運棄等費用在內。
4.1.3 為符合路口下2.5m範圍內不准留設有臨時結構物之規定,除契約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在此深度範圍內之擋土壁、導溝等之移除處理費已包含於連續壁單價內,不另計付。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連續壁導牆(寬度 m ) 公尺
連續壁(厚度 m,TYPE )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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