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5 臨時擋土樁設施
¶ 1. 02255 臨時擋土樁設施 V2009.12.01.doc
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為臨時擋土樁設施包含鋼板樁、鋼軌樁及H型鋼樁施工之相關規定。以連續壁、基樁、預壘樁、混土排樁牆作為開挖擋土設施及其內部支撐系統,詳見本規範第02260章「開挖支撐及保護」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章規定鋼板樁、鋼軌樁及H型鋼樁施工資料送審、施工規定等,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送審資料
施工前承包商應照設計圖或現地狀況提送施工計畫,包含鋼板(軌)樁材料、打設位置、間距、深度、穩定分析書、導軌設計圖等,送請工程司審核。
3.2 施工規定
3.2.1 承包商應依據核定之打樁位置測量放樣施工法線,並進行樁溝開挖及打設導軌,導軌得以工型鋼梁為之。
3.2.2 鋼板樁施工前,兩樁接縫,須塗黃油。板樁立於所定位置,垂直打下不得偏斜。
3.2.3 施工鋼板樁時,須先將鋼板樁依序沿導軌橫列並排,豎立時,相鄰兩樁須緊接套合。先打至可直立之深度,次將兩端1-2片打入預定深度。中間之鋼板樁則依土壤性質分2-4次往返打至預定深度。
3.2.4 鋼板(軌)樁、H型鋼樁原則採低噪音、低振動之壓入施工方式,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機具及吊車、導桿等設備打設。開始時可用能量較小樁鍾,俟打擊困難時,再改用較大能量之錘,使每一擊之沉陷量,能保持均勻下降。打設時,應用打樁帽,配以適當樁墊,錘擊方向須錘軸平行,儘可能落在樁之中心軸。
3.2.5 鋼板(軌)樁打設及開挖時,若造成地質鬆動或鋼板(軌)樁有擠動情形時,應以型鋼加以支撐補強,以維安全。鋼軌樁打設應按施工計畫施作,每二支鋼軌樁之間,應隨開挖崁入橫板條。
3.2.6 地盤堅硬,鋼軌樁或H型鋼樁不易打入時,承包商得配合其他輔助措施因應,諸如裝置高強度鋼樁頭、加設噴射水流、運用振動打樁機等將鋼軌樁或H型鋼樁打設至設計深度。
3.2.7 開挖時,背後地盤不可超挖,機械挖掘以到主樁面前為止,須予嵌入橫板條部份則用人工挖掘。如有超挖時,開挖面與橫板條之空隙需以土或細砂回填。
3.2.8 除另有規定者外,使用鋼板(軌)樁、H型鋼樁之任務完畢後,即行拔除,間隙需以乾砂隨拔隨填方式予以塞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不同型式鋼板樁、鋼軌樁及H型鋼樁以樁長4.5m、6m、9m、13m、16m等分類,按工程司認可工地實際打設之水平方向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以上所述各種樁之樁長全長在5.0m以下者,以4.5m計;5.01m~8.0m者,以6m計;8.01m~11.0m者,以9m計;11.01m~15.0m者,以13m計; 15.01m~18.0m者,以16m計。
4.2 計價
4.2.1 鋼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導軌、鋼板樁及其打、拔、補強支撐(含橫擋及中間樁)等所需之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工具、設備等以及其他一切必要之直接及間接工作費用在內。
4.2.2 鋼軌樁及H型鋼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包括導軌、鋼軌樁與H型鋼樁,以及打拔、補強支撐(含橫擋及中間樁)、擋土木板設置等所需之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工具、設備等以及其他一切必要之直接與間接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鋼板樁(註明型式,L= m ) 公尺
鋼軌樁(註明型式,L= m ) 公尺
H型鋼樁(註明型式,L= m ) 公尺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