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3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 1. 02253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 V2009.12.01.doc
第02253章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係規定建築物及結構物保護之要求,承包商應保護所有但不限於施工製造圖說上所標示受鄰近開挖施工及任何承包商施工所影響之現有建築物及結構物。結構物包括所有之台鐵營運設施與軌道、管線、舖面、人行道或其他結構物。
1.1.2 保護之工作應含對開挖或其他契約工程施工期間或完工後所影響之地表沉陷控制並提供必要處置措施及工具以避免損害並確保建築物及結構物完整、功能、安全及美觀。
1.1.3 處置措施應包含灌漿方式之地盤改良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地盤及基礎處理工法。
1.1.4 保護工作應含工程司指示或承包商建議之任何補充監測系統以確認工程問題及證明保護工作為適當足夠,保護工作亦含工程司認可之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或結構物之損害修復。
1.1.5 除在施工製造圖說上清楚地標示建築物與結構物之保護方法,承包商必須選擇、設計及詳述保護方法,其需配合承包商所選擇之施工方法與順序,且需符合在以下1.4項所示之準則,承包商應保證其選擇及設計之保護措施是適宜的,且不會對所保護之建築物與結構物產生不利的影響。
1.1.6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工作為責任施工,施工上如發生任何問題皆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並負責災害修復。
1.1.7 施工中若涉及損害而須請公信單位鑑定及分析,其費用由承包商負責,並主動協調辦理敦親睦鄰及修護事宜。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2290章 現場監測
1.2.2 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 資料送審
1.3.1 承包商應先提送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經工程司核可後,再提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工作之施工製造圖,設計計算書以及施工方法之詳細計劃步驟與品質控制及試驗等資料送工程司核可。其細節應包含:
(1) 有關任何承包商提出之保護措施之相關資料之施工製造圖及簡圖,以供工程司審核。
(2) 相關於開挖工作之進展與依儀器監測所觀測得地盤位移資料及應用處理工法之順序。
(3) 若觀測發現建築物與結構物有超量位移或損害發生時之緊急保護處置方法。
1.3.2 於施工完畢或工程司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供因承包商施工造成損害或影響之建築物與結構物,其復原之改正措施或方法。
1.4 品質保證
變位控制:所有因施工或開挖而引起建築物與結構物之變位量應小於圖說上之規定或工程開始前經工程司核可之規定值。
1.5 現場環境
1.5.1 建築物與結構物現況
建築物現況調查成果及資料應由依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規定辦理,於必要時,承包商於施工階段或完工階段得自行針對特定建築物與結構物之現況再予以調查。
1.5.2 建築物與結構物所有權人之合作:
(1) 對建築物與結構物有影響之工作進行之前,為求進出方便承包商應與可能受工作影響之建築物與結構物所有權人(公有或私有)協議並尋求其合作。
(2) 除此之外,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提供所有必需的補助措施以減低建築物與結構物或其他所有物之所有人之不便,這些處置應包括施工時間以外之工作及其他適當的措施。
1.5.3 產業之進出
(1) 在監測儀器安裝以及其他工作之前至少60天,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影響之產業主,提出進出產業之要求,同時要求進出產業之許可以便安裝監測儀器、完成改善措施及產權之安全警戒。
(2) 承包商亦應提出於緊急狀況及定期測讀監測儀器時之出入許可之要求。
(3) 若產業主拒絕上述之出入許可,承包商應及時地向工程司報告,並以存證信函寄送兩次且副本知會工程司後做成紀錄。
2. 產品
2.1 材料
承包商須提送有關使用任何施工技術之材料與施工方式之詳細資料由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採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需保護之建築物與結構物
(1) 承包商必須依據其擬採用之施工方式、順序、以及建築物與結構物現況之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有鄰近建築物或結構物須加以保護。
(2) 承包商須對需保護之建築物與結構物作特別措施來保護,或需比常態為優的技術,包括灌漿工程、托底工程及其他承包商提供之特殊措施。
3.1.2 建築物與結構物之保護方法
(1) 建築物與結構物之保護方法,除圖說已註明者外,應由承包商提出,依本章第1.3項之方式經工程司認可。
(2) 承包商應以計算、設計及參考以前成功案例,確認其提供之方法將使建築物之位移符合本章第1.4項所述之臨界值。
3.1.3 儀器監測
(1) 承包商提出之計劃,亦須考慮到其他認為應增加保護的建築物與結構物之監測。
(2) 儀器監測包括但不限於:
A. 對鄰近擋土壁、開挖斷面或建築物與結構物之變形監測。
B. 觀測地盤及建築物與結構物之變位以證明保護工作之有效性。
(3) 承包商建議之補充監測系統計畫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於工程進行及施工中,工程司得要求額外或更改承包商提議之方式。其計量計價方式依第02290章「現場監測」施工安全監測之規定辦理。
3.1.4 承包商應預備乙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與結構物之清單,並提出保護每一建築物與結構物之詳細步驟,同時提送該項資料以供工程司審核。
3.1.5 若開挖進行中監測資料顯示對建築物或結構物有潛在之危害,則應待實施改善措施並確認受影響之建築物或結構物之安全無虞後方得進行進一步之開挖工作。
3.2 現場品質管制
當採用有關施工方法進行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時,現場品質管制及試驗均參照工程司核可之承包商提送之品質管制及試驗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所有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所有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費用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工作:
(1) 本章所述之所有保護措施及工作。
(2) 為保護工作之安全及效率而增加之儀器監測、取樣、現場及試驗室試驗等所有額外工作。
(3) 承包商於施工階段或完工階段得依工程司指示或因建築物或結構物保護工作之需要而自行針對特定之建築物與結構物現況再予以調查之工作。
(4)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鑑定費及與產業主協調之一切費用。
(5) 為保護工作之安全而增加額外之地盤改良及補強工作。
(6) 受施工影響之建物損害修復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損害修復、房屋龜裂或傾斜修護及賠償等所需之一切工作。
(7) 其他一切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2 由於建物保護工作而導致契約工作或其他工作之延遲,不予補償,亦不得因此申請延長工期。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建築物及結構物之保護 式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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