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 1.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V2009.12.01.doc
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工作包括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的維護、支撐、保護、遷移、重建和升降、復舊、以及棄置。
1.1.2 管線處理
本工程施工,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填埋管道及災變處理等事宜,悉依本局頒布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工程管線處理要點」與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1.2 定義
公共管線將定義為屬於政府機關、公共管線單位、私人所有公司及軍事機構為提供民生基本需求維持城鄉機能及國防軍事用途所設置的一切有關設施,包括衛生下水道、自來水、瓦斯、電力、電訊、電報、軍訊、警訊、油管、交通標誌、號誌、停車計時器及鐵路管線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要求須按本局頒佈之管線設施處理要點以及各管線單位施工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如規定需要時,承包商應向相關主管單位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經核可後方可施作)。
3.1.2 承商應負責所有受施工影響之管線之臨時吊掛與保護之責任,管線單位則負責所有管線遷移之工作,唯依契約規定如有代辦則由承商施工。承商並應於施工前提出所有需進行吊掛管線之吊掛詳細圖及施工製造圖或工作圖並經管線主管單位及工程司之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3.1.3 契約設計圖說上有關管線之資料基本上乃依據各管線單位及工程司所提供之資料綜合而成,僅供參考。承包商應於工地現場自備「金屬管線探測器」(探測深度至少三公尺),施工前對現地進行進一步之調查或試挖,且依設計圖說等相關資料自行訂定試挖位置及深度,經陳報工程司同意後,會同各單位(含管線單位)辦理,以定出地下管線之實際狀況。施工時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供之安全規章辦理,且須特別小心以避免造成危害,如意外發生施工單位以緊急電話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前往修護,承商予以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3.1.4 除契約設計圖說上所示者外,承商並應於施工前通知有關之管線主管單位,並配合其要求,進行管線處理。
3.1.5 承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運作,除非另獲工程司之許可。
3.1.6 危險管線之吊掛保護於施工中應標示清楚令施工人員易於辨識。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試挖工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管線吊掛保護工作應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試挖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開挖及復舊所需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等費用在內。
4.2.2 管線吊掛保護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並於施工期間按月及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迄至付清為止。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等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管線試挖 公尺
管線吊掛及保護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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