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0 工地清理
¶ 1. 02230 工地清理 V2009.12.01.doc
第02230章
工地清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一般工地清理之施工規定。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1310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1.2.2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3 相關準則
1.3.1 環保署相關法令。
1.3.2 當地政府有關機關規定。
1.3.3 本局
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
1.4 資料送審
1.4.1 工法說明:承包商應提出下列之詳細說明:
(1) 清理工作之程序及時程之細節。
(2) 執行清理工作之詳細計畫書,詳述並以圖表示每一主要區域之清理方法及所需機具等細節。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
(1) 工地內之所有區域,或在契約設計圖上指定或標明須予清除或開挖、回填處,則其上之灌木、矮樹叢、殘株、樹根及其他植物,除已標示應保存之樹外,皆須清除至工程司要求之程度。清除之材枓應棄置於環保署及當地政府核准之工區外之棄置區。
(2) 承包商應確保其運送清除物所經之道路隨時維持清潔及可用之狀況,並符合環保署及當地政府有關機關之規定。
(3) 承包商應遵照本局所頒「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及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特別指明需予保留之現有道路、地上物、設備、鄰近產物、管線、樹木和植物等,承包商應於進行施工時,均應予以妥善保護,避免使之遭受傷害或損害。
3.1.2 工地清理
(1) 不論是既存或是砍伐後遺留之殘株和樹根,均應依照工程司指示,將其全部掘除並運棄。清除樹木殘幹和樹根後形成之坑洞,應以經核可之材料回填之,回填應分層進行,每層厚度不得超過30cm,並應夯壓堅實,其壓實度至少應相當於鄰近未受擾動土壤之密度。若移除樹木殘幹和樹根後之坑洞位置係位於開挖地區內,則應設立柵籬將坑洞圍起,直至此地區開挖工作進行始可移除柵籬。
(2) 開挖地區、填方區和工程司指定之地區等,原地面之表土均應予移除,移除深度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在進行任何進一步必須之開挖前,表土必須先行移除。依契約圖所示需再利用之表土,於移除後應依本章3.1.3款完成處理,整齊堆置於穩定且排水良好之堆置場,以備再行利用。
(3) 有關台鐵局舊有軌道及本局舖設臨時軌道之道碴清運處理,應於施工前後進行收方測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廢道碴由承包商自行回收再利用,其殘值已於相關清運費用扣減。
3.1.3 回收料之再利用及儲存
(1) 契約指定必須回收再利用或搬運至儲存區之材料或組件,並予謹慎分解、拆除及裝卸,並且依照工程司指示,予以清理、分類及適當標示。
(2) 表土於儲存前須先予處理,並依照下列規定作處理:
A. 如表土泥濘,應攤開乾燥以排除多餘水份。
B. 移除底土、土塊、石塊,植物、樹根、樹枝,有毒樹種及垃圾等。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施工前承包商擬採用之清理方法,順序和時間等,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2.2 所有清理後之地區,應經工程司檢驗及核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地清理」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1.2 「廢道碴清運處理」依經工程司核可之實際施作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工地清理」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等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廢道碴清運處理」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再利用處理、保護安全措施等之一切費用在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廢道碴之殘值已包含於本項工作之單價內,不另扣減。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地清理 式
廢道碴清運處理 立方公尺
〈本章結束〉
PAGE
02230-PAGE 1
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