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
¶ 1. 02220 工地拆除 V2009.12.01.doc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施工區域內既有建築物、結構物、基礎、圍牆、路面、緣石、溝渠、紅磚、人行道、地坪等設施之拆除和移除之施工規定。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1310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1.2.2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3 相關準則
1.3.1 環保署相關法令。
1.3.2 當地政府有關機關規定。
1.3.3 本局
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
1.4 資料送審
1.4.1 工作圖及工法說明:承包商應提出下列之圖說及詳細說明:
(1) 拆除工作之程序及時程之細節。
(2) 執行拆除工作之詳細計畫書,詳述並以圖表示每一主要結構物拆除之方法及所需機具等細節。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
(1) 承包商應確保其運送拆除物所經之道路隨時維持清潔及可用之狀況,並符合環保署及當地政府有關機關之規定。
(2) 承包商應遵照本局所頒「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及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特別指明需予保留之現有道路、地上物、設備、鄰近產物、管線、樹木和植物等,承包商應於進行施工時,均應予以妥善保護,避免使之遭受傷害或損害。
3.1.2 拆除
(1) 所有拆除工作須執行至圖示或工程司指示之程度。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在水道和河流中之所有橋墩應拆除至河床面。
(2) 凡屬台灣鐵路管理局所有之鐵路軌道、電桿、號誌通訊設備及鋼樑橋或預鑄混凝土橋之構件等,均應依業主之指示予以拆除,並依本章第3.1.4款之規定儲放。
(3) 所有可能妨礙施工之現有雜項設施須在工程司之指示下予以移除。附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其牆面應拆除至低於地表面至少300mm以下之深度,以免妨礙施工。低於地表面而不影響施工之版塊,須鑿孔或打破,以利排水。
(4) 除另有規定外,拆除所得之全部物料應歸承包商所有,並應移置於其自行提供之地區。經指定屬於業主所有之物料,其拆遷處理應依本章第3.1.4項之規定辦理。
(5) 使用中之橋樑、涵洞及公共管線,其替代工程尚未完成且未經工程司核可之前,不得拆除。
(6) 拆除物清除後所遺留之坑洞,應依工程司指示,以經核可之材料回填。拆除區殘留之雜物應予清除,並予以整平。
(7) 設計圖表示須予以拆除之結構物,包括鋼筋混凝土,無筋混凝土及基樁,均須依規定予以拆除。
3.1.3 混凝土、圬工之移除
(1) 移除坑內或溝槽中所遇之混凝土構造物或圬工等,其挖掘深度和寬度,除應適合於該處永久性工作施工之所需外,更應延伸至承包商設置臨時性工作所需,或工程司另行指示之深度及寬度。
(2) 大規模開挖時所遇到之混凝土構造物和圬工,均應全部移除。挖方底層遇有混凝土物和圬工時,應挖除至基礎面或挖至基礎面以下工程司指示之深度,若挖方之邊側遇有混凝土和圬工等,應整修至挖方之邊坡面,或依工程司指示處理之。
(3) 在路權範圍內或受施工影響路面、緣石及溝渠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方式完全移除。
3.1.4 回收料之再利用及儲存
除契約指定必須回收交主管單位者,承包商須搬運至工程司指定儲存區,並予謹慎分解、拆除及裝卸,其餘部分均由承商自行依相關法規處理。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施工前承包商擬採用之拆除方法,順序和時間等,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2.2 所有拆除後之地區,應經工程司檢驗及核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以「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所需之附屬工作等之一切費用在內。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地拆除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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