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
¶ 1. 01725 施工測量 V2009.12.01.doc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說明
本章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規定。
1.2 測量與放樣
1.2.1 本工程之放樣應以本契約文件所定之坐標高程為準。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一致。若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1.2.2 若契約圖說未明確標示排水工程之線路及高程,其中心線位置及高程應於開工前在工地與工程司商定。
1.2.3 於放樣工作進行,承包商應校核所有圖說之尺寸及里程,對任何不符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對未作校核之放樣或放樣錯誤,承包商應負責。
1.2.4 承包商於擋土壁放樣時,應預留壁體施築及開挖過程所可能產生之最大側向位移量,以避免侵入主體結構之淨空。倘日後發現擋土壁侵入主結構淨空時,承包商應提出符合原設計需求原則之改善措施,經工程司審核後處理之,其處理對策不另予以計價,並不得要求增加工期。
1.2.5 為確定開挖、填土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土方數量,承包商應於工程範圍之初步清除完成,而本工程施工作業未開始前,在工程司監督下作完整之工地測量。承包商應於工程範圍動工一週前,從事開工前工地高程測量,並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該項測量結果即由工程司在核可簽認後而作為計價線之依據。關於原地貌斷面測量,原則上依路線里程每20公尺測量一橫斷面,但視地形變化狀況加密之,並以水準儀直接測高程變化點至路權範圍外;各斷面中心均須施測坐標,並予以記錄,且施測斷面必須經“閉合”檢查。
1.2.6 測量控制點坐標依據工程司提供自專案規劃測量、細部設計補充測量經工程司發佈之坐標資料,並先經檢測無誤後使用。未經特殊約定之平面控制坐標系統,一律須採地圖投影改正因子修正。
1.2.7 測量控制點高程依據工程司提供自專案規劃測量、細部設計補充測量經工程司發佈之之高程資料,並先經檢測無誤後使用。
1.2.8 承包商應於進駐工地後一個月內檢測已由工程司建立之測量控制點其位置及高程之準確性,所有控制點均須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未納入本案之其他系統或他單位建立之控制點須經檢核後方得使用,且所有轉點資料須提送工程司核備。若發現有任何偏差,應即通知工程司。原點位遺失、毀損或失效時,應另覓穩固不易損壞且通視良好處埋設補設點位,並以其他已知點重新測設其坐標或(及)高程。承包商應負責所有測量點之準確性,並按季定期檢測所有控制點之坐標及高程之精確度,若經檢測發現點位變動或補設新增控制點,須對變動及新增之點位進行測設,並通知甲方進行確認或複測。承包商工地組織中應有測量隊,配置適當之合格人員,負責放樣工作,並隨時備足精確測量及放樣所需之必要設備與人力。
(1)測量隊組織
承包商應將測量隊人員名冊於開工10天前送給工程司,名冊內容應包含人員之職稱、姓名、學歷、經歷。工程司得依名冊考核人員之適用性。經考核有疑者,得請承商更換人。承包商之測量隊應設隊長一名,統籌該承商工程之測量工作,並專責與工程司之聯繫。
(2)儀器設備
A.水準儀:
a.自動光學補正器有效工作範圍大於±10',自動水平精度高於1"。
b. 圓形水準氣泡靈敏度為10'/2mm以上。
c. 一公里往返水準測量中誤差小於2mm。
B.經緯儀:
a.垂直角及水平角測角精度高於5〞。
b. 水準器靈敏度為20"/2mm以上。
C.測距儀
a. 控制點及隧道工程,誤差小於3mm+3PPm。
b. 一般土木工程小於5mm+5PPm。
D.施工放樣實施前,所使用之儀器均須先行校正。
1.2.9 承包商應於進駐工地後一個月內檢測本工程設計所依據之主控制點;若發現任何偏差,應與工程司協商訂定修正數據。承包商亦應聯測鄰近工程之控制點並設置臨時施工控制點於接近工地適當距離處。承包商應定期於每季檢測施工用控制點,於工程期間發現點位變動或新增時,應即進行相關點位檢測;但如工期少於6個月時,則在施工期間至少需再檢測乙次;若有任何坐標或高程偏差,應即書面通知工程司。檢測點位應就施工需求並須顧及控制點有效性,部分點位應位於施工影響範圍外。如圖說未特別規定施工影響範圍時,則施工影響範圍為以距開挖面邊緣2倍開挖深(明挖結構)或距開挖邊緣1.5倍開挖直徑(鑽掘隧道)之距離範圍。
1.2.10 承包商應於進駐工地一個月內,將有關測量控制點及施工臨時控制點之紀錄,以經認可之格式提送工程司參考,並隨時更新。
1.2.11 承包商應謹慎保護所有測量控制點,若有毀損應重新設置。若因施工需要而須移設,應在移設前取得工程司認可。
1.2.12 承包商應注意工地內或附近之現有內政部頒佈之控制點,依有關之政府規定保護之。
1.2.13 工程司對工程施工放樣得提出檢測要求,未經檢測確定不得擅自進行下一施工程序。經檢測與設計不符之處,應由承包商負擔費用立即改正。工程司對任何放樣之核對,不減除承包商對其正確性應負之責任。
1.2.14 有關本工程之各資料承包商應妥為保存,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對外發佈。
1.2.15 本章所需之各種表格格式須依照所提供之附件如後。
1.3 山岳隧道測量須特別注意事宜
1.3.1 隧道工程之測量工作,包括設定隧道外控制點,由控制點至洞口入隧道內設置控制點,及隧道內設定中心線與坑道開挖之測量等。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所核定之控制點予以測量,控制點之資料須提供工程司核備,且所使用之控制點每月至少檢測乙次,並作適時變動修正。同時並須經由工程司核可簽認後方可繼續施工。所有因執行測量工作而造成植物、農作物或其他產物等之損壞,承包商必需擔負復舊或賠償之責,其費用均已包含於測量有關費用之內,不另給付。
1.3.2 隧道外基準控制點:
(1)施工前經工程司核可後,在隧道兩端外按計畫中線及施工基面為準,選擇良好位置設定控制點。
(2)施工時,應由承包商根據控制點至洞口入隧道內設置控制點,並報請工程司校定之。
1.3.3 隧道內測量:
(1) 隨隧道開挖進行,承包商應將隧道中心線向隧道內延伸且設置準確測點,再以該測點做基準進行隧道內有關施工之測量,但須經工程司檢測。
(2) 測點間之距離,直線上應視隧道長短,曲線上應視曲線半徑及導坑斷面等之大小,而定其適當之間距。
(3) 為便於進行測量作業及有良好效果,承包商應注意必要之通風與照明設施。
(4) 承包商應在開挖之同時,經常將隧道內測點與隧道外之基準控制點檢測核對,以使開挖方位與設計規定完全相符。
1.3.4 由工作坑道引入中心線及高程時:
(1) 隧道開挖,若採用先挖掘豎坑、斜坑及橫坑等工作坑道時,在坑道外附近,必須先設立精確之基準控制點。
(2) 由工作坑道引入中心線及高程至所開挖主體隧道之測量時,必須根據工作坑道之長度、方向、傾斜等計算數值與主體隧道間之各種精確關係為準。
1.3.5 隧道測量工作,無論設立在隧道外之基準控制點,及隧道內所有之測點,均應設置在不致損壞及移動之地點,承包商應經常檢查,妥為保護。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付。
〈本章結束〉
PAGE
01725-PAGE 1
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