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661 儲存與保管
¶ 1. 01661 儲存與保管 V2013.02.05.doc
第01661章
儲存與保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包含水電、消防、空調、電梯及電扶梯有關儲存與保管之規定。
1.1.2 說明一般機電產品、材料於工地或儲存地卸貨之後,有關儲存及保管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含屋內、屋外之儲存與保管。
1.3 相關準則
1.3.1 法令及規章
(1) 消防法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 定義
1.4.1 儲存
係指將物資置放於一定場所,並於適當管理下,保持其品質、數量,保存一段期間而言。
1.4.2 料架
為儲存及保管物品所用,以支柱及承載構件所構成之構造物。
2. 產品(不適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所備之屋內與屋外儲存場所須堅實平整、乾燥、安全、通風。
3.1.2 承包商須管制儲量,依材料的保存期限及工程進度進料儲存,以免發生滯料情形。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通則
(1) 各類材料之儲存安全標準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2) 貨物於運交後,應即依製造承包商指示以原封容器或包裝連同原附標籤予以儲存,並保管至安裝為止。檢驗合格之產品與待驗、不合格之產品應分開儲存並明顯識別之。不合格之產品應隔離並儘速運出工區外。
(3) 產品、材料、設備及零件之包裝,於外層須標示其尺度、製造年月、規格等。
(4) 同類之產品應依其用途、等級分別儲放,不得混淆。並須依工程司核可之方式排放,不得任意平放、堆疊或負重。
(5) 儲存空間之安排應留維護與檢驗用通路(通路寛以工程司依現場環境狀況指定),堆疊方式須以方便取貨為原則。
(6) 儲存區應裝置適當之照明設備。
(7) 金屬材料須視情況施以臨時防銹保護措施。易燃材料應儲存於安全處所,並備有完善消防設備。
(8) 儲存區及倉庫應嚴防盜竊。
(9) 儲存區應訂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處理規定。
(10) 所有應安裝於室內或設備間之機電設備,應儲放於室內以防天候之影響。
(11) 電纜末端,設備之電纜入口,及其他類似之端點與開口 (含管子末端)應徹底清潔,然後予以密封或阻絕,以防止有害之灰塵、潮氣、小動物、或昆蟲進入,並提供保護防止損壞。
(12) 應特別注意防止軸及軸頸於其支撐處損壞或腐蝕。於此種處所使用之包紮物,應先注入防銹合成物且應有足夠之強軔度,以便抵抗運輸中可能發生之移動及擠壓摩擦。
(13) 空箱,不包括貨櫃,應於其騰空後由承包商負擔費用自工地搬移運棄至合法棄置場所且不應影響工地其他承包商施作。
(14) 須經核准之方式準備、保護及儲存機具及材料,以防因多次運送、天候影響或於工地內外之裝卸、儲存過程中所造成之損害或損失。
(15) 超過100 kg之物品,應於箱外標示總重及淨重、起吊點及荷重位置。
(16) 各種管之端頭,及其他類似之開口,均應予以封填,以免灰塵或濕氣造成損害。凸緣端應貼膠布或接合材料,上覆大於凸緣之木塊,並予固定妥當。平口之管端應以適當材料製成之栓塞封口,並穩固安置於定位。
3.2.2 屋外儲存
(1) 巨大材料於儲存時所產生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2) 承包商應備有堅固平台或枕木以保護材料,堆放層數及堆疊高度須符合規定。
(3) 機具及材料均應以安全且加蓋之方式儲放,易因日光雨水而褪色或變質之材料,應覆以不透水膠布保護,鬆散顆粒狀材料應儲存在乾淨堅實地面、鋪面或硬板上,以防止與外來物混合。
(4) 提供地面排水,以防浸蝕及積水。
(5) 應於儲存區周圍裝置夜間照明設備。
3.2.3 屋內儲存
(1) 易損壞變質之材料,應儲存於堅固防風雨之屋內,且墊以墊板,離樓地板及牆面10 cm以上。
(2) 依據製造廠規定之溫度與溼度儲存,且為敏感器材提供溼度控制與通風。
(3) 未包裝與散裝材料應儲存於料架上、櫥櫃內或分類整齊堆放。
(4) 規劃倉位時,須考慮到面積配置、堆疊方式、料品標示、料位設定,以求倉庫功能之最大發揮。
(5) 倉庫內嚴禁煙火,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以策安全。
(6) 為避免材料變質,應以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料。
3.2.4 儲存時之維護
(1) 定期檢驗儲存之器材應保留檢驗紀錄,經工程司要求隨時提出。
(2) 確認於儲存期間,其儲存設施符合製造承包商規定。
(3) 確認維持製造承包商規定之環境條件。
(4) 確認露天堆置之器材表面未受不良浸蝕。
(5) 對長期儲存之機械與電器設備,定期潤滑保養,保持其保養紀錄並作為紀錄文件提送。
(6) 所有包裝箱、條板箱或包裝袋均應以明顯且不褪色之中文或英文大字標示地址、契約編號、正放方向、拆封處及其他必要之記號,以便材料運送過程及運至工地時便於辨識及處理。所有包裝箱、條板箱、或包裝袋均應為防腐、防潮、防蟲、構造堅固且適合其用途者。
A. 所有包裝箱、條板箱或包裝袋均應包含一份包裝清單,註明編號、商標、尺寸、重量及內裝物,並附相關圖說。第二份包裝清單應裝入防水封套內,附貼於箱子或包裝袋外面。額外之清單應依工程司指示分送。
B. 包裝箱、條板箱及包裝袋無論應否退還製造商,均應儘速自工地移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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