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32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 1. 01532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V2009.12.01.doc
第01532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施工期間為維持行人、車輛通行及公共管線開挖區域上方,而設置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之設計、安裝、維護與拆除等之規定。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1523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2.2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2.3 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2.4 第02260章 開挖支撐及保護
1.2.5 第05091章 焊接
1.2.6 第05125章 結構用鋼材
相關準則
交通部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公路橋梁標準規範
系統設計要求
1.4.1 依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1.4.2 設計:
(1)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及下述規定,辦理所有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
(2) 除非另有規定,行人用覆蓋板應足以承受400kg/m2之載重,車行覆蓋板應足以承受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或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規定之HS20-44載重與衝擊力、公共管線載重及其他載重(包含承包商所堆置施工材料或所採用機具設備之活載重、衝擊力及靜載重),予以考量實際作用於覆蓋板之最大載重;而地震力則應符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
(3) 覆蓋板梁若為頂層開挖支撐系統之一部份,則設計時應考量擋土支撐受力與覆蓋板所承載載重之組合情況。
(4) 覆蓋板支撐系統之設計,應留有足夠之淨空,以安置現有及遷移之公共管線。
(5) 覆蓋板應提供適當之開孔,供修護公共管線及消防設備之進出;開孔處應設置與地面齊平之孔蓋,並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
(1) 安裝開挖支撐構件之前,應提送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
(2) 標明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之施工細節。
(3) 提送覆蓋板組立及拆除之詳細時程,並應與交通維持計畫時程配合。
(4) 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工作圖應依實際工地情況作必要之修正,並重新送審。
1.6 品質保證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7 現場環境
1.7.1 責任:
(1) 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施工、維護及拆除。
(2) 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施工順序、交通維持時程及相關主管單位之規定。
(3) 隨時維持車輛及行人出入建築物之便利,其便利程度應與施工前相同。
(4) 工作之執行應符合規定之安全要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材:
(1) 已使用過之材料如仍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缺陷,得用以替代新品。
(2) 鋼材:應符合本規範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
2.1.2 焊接:
鋼材之焊接應由合格之焊工執行,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5091章「焊接」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通風
安裝覆蓋板之開挖區域應設置通風系統,以保持空氣之品質,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3.1.2 照明
(1) 覆蓋板所覆蓋之區域應設置足夠亮度之照明設備,以確保施工安全與效率,俾利於支撐構件、橫擋板、橫撐、就地維護管線之檢視。
(2) 照明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安全要求。
3.2 安裝
3.2.1 覆蓋板應安裝及維持於設計之高程。
3.2.2 覆蓋板應以機械方式合成。
3.2.3 維持公共交通區域之覆蓋板應提供防滑表面,並維持其防滑效果。防滑表面應依ASTM E274之試驗法測定,於速度50km/h(SN30)時之滑動指數不得小於35或承包商出具原廠保證書及檢驗合格證明書。
3.2.4 覆蓋板面如舖設瀝青或瀝青混凝土,其結合面應以機械方式施工,並保證其結合面確實黏結;若有脫落應即予加舖,以確保行車及行人的安全。
3.2.5 隨時維持覆蓋板面無積水、污泥或其他碎屑雜物。
3.2.6 現有道路舖面與覆蓋板交接處,及其他必須維持良好排水、防止積水之部位,應舖設預拌瀝青修補材料,以形成平順之接合。
3.2.7 進行舖面及人行道之挖除工作時,應依本規範及相關主管單位之規定設置護欄。
3.2.8 鄰近車道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應依設計圖示設置混凝土分隔塊或經該道路主管單位同意之路障。
3.2.9 鄰近承包商所使用之開放區域與貯料區域、或其他區域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應設置施工圍籬;而護欄、圍籬應予油漆並加警示燈且須妥為安全維護。
3.2.10 開口位置應設置「安全護欄」,其應符合詳見本規範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3.1.3(4)目之規定。
3.2.11 設置載重限制等標誌,以限制作用於覆蓋板上之載重不得超出最大設計載重。
3.2.12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應於不用時即行拆除,支撐系統之拆除應遵照第02260章「開挖支撐及保護」之規定。
3.2.13 覆蓋板下方之四角落應依設計圖示或加焊角鋼等構件,以防止滑動掉落。
3.3 許可差
3.3.1 鄰接單元間之板面高程差應維持在±6mm以內。
3.3.2 覆蓋板之水平間隙不得超過10mm。
3.3.3 覆蓋板之架設若須高於現有路面或行人步道之高程,其與地面連接之斜坡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覆蓋板與覆蓋板梁之架設及拆除,按契約圖說所示之配置原則而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依實際安裝完成之覆蓋板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契約圖說規定之配置原則以外,為承包商施工便利而經工程司同意之額外覆蓋板與覆蓋板梁之架設及拆除,將不予計量。
4.1.2 交通覆蓋板所施作之瀝青混凝土抗滑層及其維護,及覆蓋板接順原路面之瀝青混凝土舖設,已包含於契約工作項目「交通維持」之細項內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覆蓋板與覆蓋板梁之架設及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計價。其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一切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覆蓋板、覆蓋板梁、縱梁、隔梁、覆蓋板梁托座、支撐板、零星鐵件、鋼質覆蓋板防滑面層及其維護、填縫材料、支承版、膨脹螺栓(錨定螺栓)、螺栓、臨時性擋土牆(或板)等。契約圖說規定之配置原則以外,為承包商施工便利而經工程司同意之額外覆蓋板與覆蓋板梁之架設及拆除,將不予計價。
4.2.2 交通覆蓋板所施作之瀝青混凝土抗滑層及其維護,及覆蓋板接順原路面之瀝青混凝土舖設,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工作項目「交通維持」之單價內,不另計付。
4.2.3 有關「安全護欄」之計價,詳見本規範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之相關規定。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覆蓋板與覆蓋板梁架設 平方公尺
覆蓋板與覆蓋板梁拆除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1532- PAGE 1 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