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3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 1. 01523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V2009.12.01.doc
第01523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防護事宜。
1.2 工作範圍
說明執行安全衛生業務所需之人員、組織、儀器、設備及其他尚未細列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而依安全衛生法令規章有關規定等所需之一切措施。
1.3 相關準則
1.3.1 相關法令規章
(1) 電化鐵路安全須知
(2)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3) 勞動檢查法及相關法令
(4)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5) 本局「廠商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管理要點」
(6) 本局「廠商執行契約未符安全衛生及環境維護規定扣款處理要點」
1.4 業主指示
1.4.1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廠商應建立包含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等,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4.2 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分整體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下稱整體計畫)與分項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下稱分項計畫)二種。整體計畫(為初步施工計畫一部分)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1.4.3 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除參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事項外,應包括計畫期間、基本方針、管理目標、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稽核與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得依工程性質、規模,依前三項規定擇要辦理。
1.4.4 開工前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建立安全衛生組織及提報安全衛生主管機 關相關資料。
1.4.5 如安全衛生規定未被遵守時,監造及工程司有權勒令停工,經改善同意後始得復工,因停工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承包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工程司如認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盡責以確保工地工作安全時,得令撤換之。
1.4.6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業務管理人員應配帶識別臂章及安全帽,並統一訂定臂章(寬度為十公分,字體為五公分,綠底白字標示「安衛工程師」)及安全帽(六公分見方綠色十字型,綠色十字線寬度二公分)之規格。
1.4.7 承包商應於工地辦公處所明顯處,豎掛工安零事故標示牌(格式如如設計圖所示),並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日更新工安事故紀錄。
1.4.8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製作施工安全衛生施工圖說並提送工程司審核,該核定之施工圖說為工程契約之一部分,承包商應按圖施工。施工安全衛生施工圖說繪製重點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
(1) 墜落防止:護欄、安全網及護蓋之安全施工圖說。
(2) 倒塌崩塌防止: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隧道、坑道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施工之安全施工圖說(無該項工程則免提)。
(3) 感電防止:臨時用電之漏電斷路器、電焊機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安全施工圖說。
1.4.9 為加強落實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承包商須依契約文件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提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繪製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施工詳圖」,併入施工計畫等相關文件中提送,以確保工地應有之安全衛生措施。
1.4.10 安衛設施費用除已編列之相關安衛工作項目,及包含於相關專業工作項目外,不另給付。
1.4.1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安衛設施提示重點」、「安全衛生設施示意圖」規定,以及承包商提送並奉核定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施工詳圖」設置施工場所所需之安全衛生設施,如未依上述圖說規定設置,或欠缺及不良時,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夾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夜間照明設備(含基座及蓄電瓶)
2.1.6 個人防護器具(含一般及特殊作所需個人防護具)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依本工程特性評估危害因素並提出相應之防範對策,各項工作進行時應依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及前述之防範對策妥善安排各種安全衛生措施。危害因素評估、防範對策及各項工作之安全衛生措施均須載明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亦應包含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如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等本工程可能發生之主要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3.1.2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實施檢查及檢點,對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均須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並納入自動檢查計畫中。
3.1.3 承包商除依契約文件及勞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安全衛生措施外,並應遵照下列規定:
(1) 20m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平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2)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3)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機3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4) 構造物及開口位置,有墜落之虞處,應依設計圖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工作圖所示尺寸、規格設置「安全護欄」。其須包括趾板(踢腳板),且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5) 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墬器。
(6) 開挖深度超過1.5m者,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甲方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7) 高架作業施工中,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安全防護網,應依本規範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辦理。
(8) 橋樑及明挖覆蓋隧道施工,應依設計圖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工作圖所示尺寸、規格,並經工程司指示位置施作「上下設備」。
(9) 電化鐵路沿線施工之相關安全防護及措施,應依「電化鐵路安全須知」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安全防護網」之計量,詳見本規範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4.1節規定。
4.1.2 「上下設備」以「座」為單位計量,其數量係指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位置施作者。其他承包商自設之簡易上下設備,不另計量。
4.1.3 「安全護欄」以「一式」為單位計量,其包括所有依設計圖(或工作圖)標示、經工程司指示及承包商基於安全理由而設置者。
4.1.4 「電化鐵路相關安全防護」以「一式」為單位計量,其包括所有「電化鐵路安全須知」規定、經工程司指示及承包商基於安全理由而設置者。
4.1.5 其他未列於詳細價目表工作項目之施工安全衛生措施及相關作業,按「安衛管理及其他安衛措施」乙項以「一式」為單位計量,其包括所有依安全衛生組織及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規定須辦理之措施。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其包括完成該項工作之安裝、拆除及所有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棄等費用。
4.2.2 以「一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其每月估驗金額按當月工程進度比例給付。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惟如有作業缺失,則依本工程契約附件「廠商執行契約未符安全衛生及環境維護規定扣款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工程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安衛管理及其他安衛措施 式
上下設備 座
安全護欄 式
電化鐵路相關安全防護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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