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30 資料送審
¶ 1. 01330 資料送審 V2013.02.05.doc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包含水電、消防、空調、電梯及電扶梯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1.2 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如契約圖說無特別規定之部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1.1.3 資料送審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品質管理計畫書:包括證明書、報告書及檢驗報告。
(2) 施工計畫。
(3) 工廠製造圖(Shop Drawings)。
(4) 現場施工圖(Working Drawings)。
(5) 產品及廠商資料。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提送工廠製造圖及現場施工圖時,除正本外應另提送六份清晰副本之現場施工圖,其大小應有足夠空間供工程司及承包商簽章,並裝訂成易於攜帶圖冊,以供工程司審核核可後方得進行製造/裝配或施工。工廠製造圖之內容應完整詳細,並包括下列資料:
(1) 工廠製造圖圖號及標題,並註明日期。
(2) 供應商、製造承包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5)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 承包商簽章證明
A. 該製品與預定安置之空間尺度相配合。
B. 除另有特別標示者外,送審資料內容經校核與契約之所有規定相符。
C. 該製品與所有其他共同操作或相鄰安置之製品互相配合。
1.2.2 工廠製造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圖。
(2)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3) 製造承包商之圖說。
(4)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5)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6) 性能及測試數據。
(7) 承包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8) 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1.2.3 工廠製造圖在提交工程司審核前,承包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必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界面,並由承包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未蓋章之工廠製造圖將退還承包商改正後再送審。若工廠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1.2.4 承包商應在裝配/製造或施工之前,全部工廠製造圖應經工程司完成審查認可。
1.2.5 若因標準製造實務或其他理由,以致工廠製造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承包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工程司若認為可接受時,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若承包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即使工廠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裝配/製造或施工,承包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
1.2.6 若送審之工廠製造圖已依前款之規定說明與契約規定不同之處,並經工程司認定合乎業主之利益,且其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工程司可同意承包商進行工廠製造圖上所示之工作。
1.2.7 提送工廠製造圖時,除正本外應包括六份清晰副本,工程司於審查完畢後送還承包商一份副本。
1.2.8 工程司同意工作之進行,並不免除承包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1.2.9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圖樣,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或免除承包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承包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工廠製造圖及現場施工圖修正。
1.2.10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承包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修正。
1.2.11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承包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並再送交工程司審查。
1.2.12 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1.2.13 產品及廠商資料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1) 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應於非中文部分依據業主需求重點翻譯為中文。
(4) 設備及材料送審內容應有與施工規範、細部設計規定及設備規格之比較表,比較表內容應明列施工規範、細部設計及設備規格相關規定並說明符合規定內容或不同時差異原因,及證明文件頁次指引。
1.2.14 現場施工圖
(1) 現場施工圖係指承包商施作現場管路、設備之施工圖樣,諸如顯示配管、詳細位置、尺寸、高程、安裝方式、設備材料數量表、管架及設備支架設置位置、型式及安裝詳圖,必要之平面圖、剖面圖、及其他全部細節與各類機房內管路設備平面圖、配置圖、剖面圖,以及與其他關連工程之連接界面詳圖或輸出輸入表,及其他為施工所需、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準備現場施工圖除正本外應另提送六份副本之現場施工圖,於施工前經工程司完成審查認可。工程司於審查後送還承包商一份副本。
(3) 送審之現場施工圖應經工程司核可,並附需要之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包括管架及設備支架荷重、強度、撓曲計算,以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前,現場施工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方能進行。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業主及其委任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
(4) 同意承包商進行現場施工圖中所示之工作,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任何責任。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等。承包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1.3 材料及工作品質
1.3.1 材料
使用於本工程之材料運抵工地後,無論係承包商自備或係其他承包商所提供,承包商均應妥予保管及儲存以防損失。承包商應將材料適時適量送至施工地點以免施工中斷。
1.3.2 重要材料及設備,進場及安裝、測試過程,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承包商需提供相關照片或錄影帶供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不得拒絕,且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契約總價中工程司不另行給付。
1.3.3 檢驗
(1) 在施工期間中,工程司得隨時進入工地進行檢驗,承包商應無償提供檢驗之協助與便利。工程檢驗不解除承包商之工作應符合本契約規定之責任。
(2) 材料雖在製造工廠或加工裝配場初驗合格,但若運達施工地點時發現有瑕疵者,無論在施工前或施工後或是否已計價,工程司仍得拒絕驗收或要求拆換之。
(3) 若任何工程未得工程司同意即已掩蓋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無償挖開以利檢驗。
(4) 若經工程司要求時,承包商應提出製造工廠或工地之詳細工作報告。
(5) 材料設備進場後,承包商仍須提列材料進場檢驗單,由工程司或監造單位(工程司代表)會同勘察同意後,始得使用。在工程材料計價時應檢附該檢驗單及原廠檢驗報告或出廠證明等之影本。
(6) 若為外購進口器材,承包商應提供該器材之有關外購進口文件及台電或有關單位檢驗所需文件,並自費送檢,檢驗結果應送工程司核可。
1.3.4 工作品質
各種工作均應由熟練技工以最優工法製造、安裝或施工以獲得最佳品質。關於工作品質之認定概以工程司之判斷為準,承包商不得異議。
1.3.5 凡在施工規範各章節中訂明之各項工程、製品或材料,均須依照規定之標準、方法與程序試驗之。本工程所有材料及永久工程應做之一切試驗及品質控制,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契約總價中工程司不另行給付。
工程材料或製品在製造廠內之試驗,承包商應適時提前通知工程司到場。倘若施工規範已規定:廠家或經認可之試驗室所出具之保證書或試驗證明文件,得送請工程司認可,以替代於此所述應由承包商履行之試驗。
在任何情形下,承包商均有義務證明其履行之工作或使用之材料均完全遵照施工規範之要求,且承包商之證明應經工程司之認可。
承包商(包括製造承包商)為履行試驗或品質控制所使用之儀器、設備或器材,應符合施工規範所訂定標準。
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會同參加及見證所有由承包商負責之試驗或品質控制。除非工程司認為毋需會同參加或見證,並將其決定通知承包商,否則承包商使用之材料及完成之工程皆視為未經認可。
有關試驗之方法及頻率或次數,以及試驗報告之檢送等,均應依施工規範之規定辦理;若未有規定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採用CNS、ASTM、JIS、UL、FM....之試驗方法辦理。
經試驗結果顯示不符施工規範規定之材料或工程,承包商應負責更換或拆除,並負擔有關費用。更換之材料或重做之工程應由承包商重做相同之試驗,並自行負擔費用。
1.4 本工程所使用之設備與器材均應依據施工規範之規定,送審時應以品質優良合乎系統設計為原則,每一設備或器材以擇優選送一廠牌為限。
1.5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須先提送至少一式六份,經核可後始得進場施作。
2. 產品(不適用)
3. 施工(不適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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