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10 計畫管理
¶ 1. 01310 計畫管理及協調 V2009.12.01.doc
第01310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完成本契約工作之特別計畫程序。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進度與報表
(1) 工程進度表
A.承包商於訂約時應提送總工程預定進度表,其總作業網圖上應清楚表示各項作業所需時間,先行及後續作業,最早開始、最早完成日期及要徑;根據總作業網圖而編製之總線條圖(以最早開始為基準),應載明各項作業之數量及工率。於此兩圖表上之作業數目,以能清楚表示施工過程之重要步驟為原則。
B.開工時承包商應提送三週進度表,進度如有落後,業主認為有必要時,應提送趕工計畫。
C.三週進度表應列出三週內之所有作業,及其數量與工率,其進度劃分單位為日。
D.三週進度表為嚴格控制時程所必須者,如承包商未於規定時間送交業主,業主得不予計價,或乙方雖送,經業主研判其內容不合要求或流於形式者,應視為未送而依前述方式辦理。
E.經業主研判,所送三週進度表有不合實際或不夠細分者,得退回承包商重新修正。修正後之三週進度表於三日內送回。未依期送回者,業主得依前款規定處理。
F.承包商於施工期間為配合業主業務需要應依業主指示修改進度表,送經業主認可後據以施行。承包商應配合進度表施工,尤應配合分段或分期工程所規定之工程期限。如業主認為工程進度之延誤應歸咎於承包商,承包商應即增加施工設備及人力以加速工進,其所需費用概由包商負擔。
G.進度表之任何形式核准,不得視為業主同意變更工程期限。
(2) 工程報表
A.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商應按照業主規定格式,每日填寫施工日誌及另指定之其他報表等。施工日誌應於次日上午即送業主簽認備查。否則應以業主之監工日報表為準,惟承包商應在該監工日報表上逐頁簽章。
B.承包商應切實填具各類工程報表,如有虛報、漏列情事,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1.2.2 施工程序
(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說或遵照業主之要求,提供業主需要之資料,就其擬採用之施工方法(包括臨時工程及施工設備)提出說明資料及圖樣,以及因採用該工法施工而於工程之任何部分所造成之應力、應變及撓度計算,以供業主判定若依該工法施作,工程是否能合乎圖說及規範之規定,且於完成時對永久性工程不致造成不良影響。
(2) 施工方法及順序若有所改變時,承包商應提出工法修正之說明,並提送二份經修正之網圖及網圖分析表。如因此項改變造成里程碑配合修正,則需經業主核准。
(3) 契約期間承包商應按一般條款之規定,編擬安裝協調計畫(CIP)並監督、維持其進行。該計畫應說明土木及關連承包商為符合本契約里程碑日期所安排之作業先後關係及施作時間。承包商應向各關連承包商索取其安裝初步計畫(PIP)與網圖,與本身之時程需求合併後據以製作CIP,並將此CIP發給各關連承包商及業主供其審查,並取得其認可。在工程最後完工之前,應定期安排會議,與關連承包商會商解決各項問題,並更新CIP。
A.當第一個相關承包商開始施工時,承包商應召開首次CIP會議,CIP會議召開原則僅限於本標的範圍之建築物內,若未特別規定者,其範圍外之軌道工程等不包含在內。
B.CIP之準備由本工程之承包商負責,CIP之變更可能會造成契約計畫之變動,但此變更將不得構成增加額外費用或延長工期之理由。
C.當本契約承包商與關連承包商間有任何因契約規定相衝突,無法由本契約承包商解決時,業主應出面提供必要之協助及指示。
(4) 有部分預埋管、預埋件、開孔、混凝土基座及其他系統非系統性之機電需求,尚未標示在結構、建築、結構機電整合界面圖(SEM)及機電整合界面圖(CSD)等契約設計圖上,此部分之工作亦屬承商之工作範圍,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配合辦理。
(5) 工程相關界面之處理原則:
A.在各階段工作施工前概由土建承包商依規定召集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協調各相關機電廠商依據結構機電界面(SEM)及機電整合界面(CSD)基本圖,檢核、繪製機電整合界面圖(CSD),並提出相關需求,土建承包商再依其需求彙整完成結構機電界面圖(SEM),經業主審查核定後各自繪製詳細施工製造圖或工作圖,據以施作。結構機電界面圖及機電整合界面(SEM/CSD)套繪及CIP會議之召開等細節,詳見本規範第01130章之規定。
B.不論機電整合界面圖(CSD)或彙整之結構機電界面圖(SEM),皆應經由土建、機電廠商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研討確定,詳細以不同顏色標示圖層及排定時程及施作先後順序;施工中若不得已需要調整,亦應事先透過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協商,不得擅自修改避免二次施作。
C.為確立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協商機制,業主可視需要主動召集或參與相關會議(若業主未能參與,承包商亦應檢送協商會議紀錄備查),為避免發生相互干擾或違規拆除影響工進情事,土建、機電及其他協力廠商應透過該會議協商切結,訂定進場簽認、損壞復原及工期損失補償等機制。
D.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中,土建承包商應詳加考量協調相關機電及他標廠商妥適排定工作,如協調不成時,由業主裁定,各承包商不得異議。
E.安裝協調計畫(CIP)會議中依契約工期管制點商定並經業主核備之整合作業計畫,各承包商應確實執行。
(6) 業主收到承包商按照1.2.2(1)目之規定提送之資料後,應在合理時間內採下列方案之一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A.業主同意承包商之工作計畫。
B.業主認為該資料未能與圖說或規範之要求一致,或將不利於永久性之工作。
C.若業主通知係上述後者之情形,承包商應設法處理或採行業主提供之方法,以符合業主之需求,並獲其同意。對於已獲得業主同意之施工方法,於未獲業主書面同意前,承包商不可擅自變更施工方法。
(7) 如業主認為原先已同意之施工方法,因其他因素必須更改時,業主可撤回先前之同意,且承包商應作適當之處理,並獲取業主對變更施工方法之書面同意。
(8) 業主對承包商依1.2.2(2)目所提之施工方法,不論同意或同意後撤消,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應有之任何義務或責任,也不構成依一般條款所謂之變更,亦不影響對承包商工作計畫之批認。
1.2.3 分包商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對其施工、製造、運輸、交貨、組立、完工、測試、維護等分包工作、材料、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2) 簽訂分包契約時,承包商應確保業主之權益及規定均已包含在分包契約條款內。
1.2.4 施工方法與機具
(1) 承包商應遵照1.2.2(1)目之規定,儘可能的於每一部分的工作開始作業前的一個月,將其擬採用之施工方法及擬使用機具之性能與數量知會業主。
(2) 如業主需要,承包商應將其擬使用之施工方法,機具性能與數量及人力運用計畫等詳情,以書面提送業主。
(3) 業主對任何不適用於工地之機具與設備,得指示承包商移去或更換。
1.2.5 對業主之通知
(1) 非經書面通知業主,使其有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任何施工作業均不得開始。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業主發出通知,承包商應負責向業主徵詢其規定。承包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申請,業主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承包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業主,請求工地查驗及認可。若契約無通知時限之規定,則該項通知應於工程準備妥當,可接受最後查驗工作前四小時提出,若業主特別指示,應使用適當表格。非經業主書面認可,任何工作不得開始。業主應有合理之充分時間進行查驗,除業主特別同意外,其查驗時間應在正常之工作時間內為之。
1.2.6 施工設備與勞工報告
(1) 承包商應於施工日誌,記載每工作天在工地所使用之設備及機具情形,向業主提出報告。
(2) 承包商應記載每工作天在工地所派用之勞工(含規定工項技術士)、監工人員(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情形,及其依規定行使職權填造之相關表單,按期向業主提出報告。
1.2.7 公制單位
(1) 工程之設計與施工均應採用公制,契約所引用之標準或出版品未用公制單位者,應將其換算為公制。
(2) 若契約所規定或經業主認可之材料,係以公制或美制訂定,而承包商確實無法依契約所定尺寸購得該項材料,僅能購得尺寸接近契約規定依其他量度製造之材料,且經業主同意者;或能購得合於契約所定規格尺寸之其他代替材料,承包商應即以書面向業主報告,說明該材料依另種量度所能購得之尺寸,或說明所能購得之替代材料。該報告應儘早提送,使業主有充分時間考慮並核定其必要之設計變更。
1.2.8 民眾協調溝通
(1) 因施工影響到住戶或民眾,業主可依權責命令承包商進行與住戶或民眾或某一屋主、住戶之協調溝通,承包商應視為係執行整個計畫之工作。
(2) 若施工必須經過而暫用住戶或私人之土地,承包商應主動與住戶或地主進行協調溝通。
1.3 相關章節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產品
(空白)
施工
(空白)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計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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