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6 公路照明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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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6章
公路照明系統
Highway Lighting System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適用於公路相關照明設施,應依照設計圖之規定,供應並安裝公路照明、高架橋道路照明、平面道路照明、橋梁照明、橋下車道照明、交流道照明、收費站道路照明系統、地下穿越道照明、標誌照明及其他照明設備等工作。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照明燈柱、配電箱、手孔及器具等在設計圖之位置,僅示明其概略位置,其正確位置應由工程司就實際情況在工地決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線管
1.2.2 手孔
1.2.3 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2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3 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4 第05091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2606 C4060 厚壁鍍鋅鋼導管
(3) 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5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ipe,Steel,Black and Hot-Dipped,Zinc-Coated Welded and Seamless
(2) ASTM A12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Zinc (Hot-Dip Galvanized) Coatings on Iron and Steel Products
(3) ASTM A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Externally Threaded Standard Fasteners
(4) ASTM A57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Strength Low-Alloy Columbium-Vanadium Structural Steel
1.4.3 經濟部「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4 經濟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核可之計畫時程,依時提供裝備表及材料明細表,送交工程司核可。此項表格,應包括各項材料之廠商名稱、規格、尺度及編號,並應附有各項特殊設備之技術資料、詳細尺度及配線圖。
1.5.2 材料供應商對材料所立的擔保或保證書應送交工程司核存。說明書及材料清單亦應以中英文本送交工程司。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1 在公路開放通車前,應將所有有關之公路照明系統以及其他電氣系統等工作,均予完成裝設、試驗及可操作運用。所有地下導線管應在完成路基前完成埋設、回填、壓實及通管工作。
1.6.2 若設計圖規定由其他公共設施機構供應電力或接電時,承包商應與該機構協調合作,擬訂施工程序,以免相互干擾,影響工程進度或行車安全或其他鄰近地區施工之安全。承包商並應負責本工程之用電申請、檢驗及接電手續;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接電費及線路補助費由國工局負擔。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導線管
(1) 所有地下導線管,須符合設計圖所規定之材料、尺度及位置。
(2) 導管通過舖面地區時,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裝置管徑82mm厚壁鍍鋅鋼導管。至於配電箱至台灣電力公司供電責任分界點間,則應使用厚壁鍍鋅鋼導管或依設計圖所示之導管。
(3) 導線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使用厚壁鍍鋅鋼導管或PVC導線管。
(4) PVC管之接頭(Couplings)、接合器(Adapters)與接線匣(Box Connectors)若與導管接合時,須使用溶劑連接,並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之溶劑及方法。導管之直角彎曲,應使用工廠製造之管子彎頭(Elbows),其內側彎曲半徑除設計圖說另有示明外,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6倍。在工地彎管時,其內側半徑亦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6倍,且不得有過熱之現象。
(5) 當拉線匣(Pull Box)裝在燈柱基礎鄰近時,除設計圖說另有指示外,從拉線匣至燈柱間之導線管之直徑不得小於52mm。
(6) 除徵得工程司同意外,承包商不得使用異於設計圖說所規定管徑之導線管;在出線口與出線口之間,須使用相同管徑導限管,中間不得接合異徑導線管。
(7) 無論工廠或工地截割之導線管,應予研磨修整以除去截口之粗糙邊緣,截口需端正準備。滑移式接頭(Slip Joints)不得使用。所有金屬導線管之接頭,必須旋接牢固,以連接有螺紋金屬導線管,使保持全線導線管有良好之電氣接合。
(8) 所有金屬導線管之端部,須有螺紋,並應在穿線開始前,以管帽封蓋之。所有導線管進入構造物或通過緣石之處,須在導線管上方緣石、邊溝或牆壁上刻以高7cm以上之「Y」字記號。
(9) 人行道緣石及中央分隔帶下方或無可能受車輛或重量壓力之場所之導線管,其埋設深度不得小於60cm;位於車行道下者其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20cm。
(10)所有管溝應先填以5cm厚之細碎石級配料,始可埋設導管或電纜,導管或電纜之上方再填以25cm厚之細碎石級配料,再回填15cm厚之土方,然後以黃色塑膠標示帶(0.2×200mm)覆蓋標示,再以適宜材料回填。
(11)在燈柱基座或開關箱基礎處之導線管末端,須垂直延伸至基礎以上約5cm後再彎向手孔之開口處。預留於路面下之導線管,必須以管帽封蓋,並配以拉線,拉線之長約多出50cm,彎回後塞入導線管之末端。經過路面下之導線管,其末端必須延伸超過路邊以外至少50cm。
(12)構造物中,預備將來使用接引至拉線匣下方之導線管末端,必須加蓋管帽。導線管裝設於構造物之表面時,須以管夾固定之。其管夾間隔不得大於150cm。
(13)導線管裝設後,須儘速先以導線管淨斷面積60%以上之線材穿過導線管中,以確證管路無堵塞,並將4.0mm∮以上尼龍線留置導線管內,以利將來穿線。為避開地面下之障礙物,在工程司之同意下,可以變更設計圖說所示之導管路線。
2.1.2 導線
(1) 導線應為實心單銅線或絞銅線,其線徑應如設計圖說所示。
(2) 導線之絕緣體,需具有劃一之顏色,或著色之永久識別條紋,如黑色-A相,紅色-B相,藍色-C相,白色-中相,綠色-裸線或接地線等。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照明迴路導線應為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PEX Power Cable),額定電壓600V,其品質須符合CNS 2655 C2047。
2.1.3 穿線
(1) 導線管中,於穿電線時,為增加導線滑進,可使用適量之滑石粉,但不得使用油脂等,以免損害絕緣體。
(2) 每一導線之搭接處或終端,最少須預留1m之長度。
(3) 導線管內不得有導線之接頭。導線管之接頭配件,須經工程司之認可。電線如需連接,僅限於手孔(Hand Holes)、人孔(Man Holes)、接線匣(Junction Boxes)、燈柱底座(Pole Base)、或控制箱(Controller Cabinets)中連接。導線之連接及分歧應採用適宜之銅套管壓接或焊接,或使用經工程司同意之接合器連接之,一切導線接頭及線端均須包以與導線本身相同之絕緣體。
2.1.4 手孔
(1) 本工作應包括就地構築之手孔,並符合下列要求及設計圖說所示之線路、等級、尺度或工程司之指示。
(2) 手孔應使用245kgf/cm2級水泥混凝土,其模板及樣板須於混凝土澆置及硬化時可保持螺栓及導線管於正確位置。鑄鐵架及蓋板應避免澆置缺陷、砂眼、裂縫、氣孔及足以影響強度之其他缺點。
(3) 手孔蓋應使用不銹鋼六角頭螺栓固定之。手孔蓋頂應符合設計高程並裝置精確平整,使將來無需再調整。
(4) 手孔底部之排水,應以清潔粒料填充,石子或卵石均可,其級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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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 號 |
通過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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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n |
9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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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 |
3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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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
0~10 |
2.1.5 結合及接地
(1) 金屬導線管、開關箱外殼及非帶電之金屬物部分需有有效接地裝置,結合及接地用之跨接線(Jumpers)應使用同截面積之銅線或銅條,其接地導線大小應依經濟部頒行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裝置。
(2) 燈柱及柱腳之接地,應利用跨接線與燈柱底部裝設之黃銅或青銅栓相結合,如設計圖說所示。
(3) 供電處之金屬導線管,供電設備及中性導線之接地線,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規定完成。
(4) 為使所有非金屬導線管具結合效果,應於每一導線管裝置一條接地線。在各供電處(Service Point)應裝設接地棒(Ground Rod)。供電設備箱(Service Equipment Enclosure)及中性線應與接地棒接合。
(5) 混凝土拉線匣中之金屬導線管結合,應使用接地襯套(Grounding Bushings)及結合跨接線(Bonding Jumpers)。
(6) 在金屬拉線匣中之金屬導線管之接地結合,應於匣之內外用制止螺帽(Lock Nuts)或在接線匣上使用輪轂車螺紋(Threaded Bosses or Hubs)。
2.2 設備
2.2.1 道路照明燈具: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2.2 標誌照明系統:包括供應及安裝如設計圖說所示之電氣設備。燈具裝設傾斜角度,應使標誌牌面上得到最大均勻照度,並設置屏蔽(Shield)減少燈泡光線照射到路面上。
2.2.3 地下穿越道照明燈具: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2.4 燈柱:長度尺寸如設計圖說所示,包括底端焊有一底板之漸細型圓鋼管柱,其漸細率約為每公尺縮細1.17cm±3%、臂桿及錨底座。此燈柱除錨底座外,均適用於離車道路面12m(或依合約規定)高之道路燈柱。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開挖及回填
(1)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除非即將安裝前,不得開挖。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2) 除工程司另有書面核准外,所有挖出之廢土應於48小時內,依照工程司之指示運棄於核可之場所。
(3) 回填應以工程司同意之材料回填夯實。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3.1.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同等品質之材料替換或重建,其工作不另給付,並應獲得工程司之滿意。
3.1.3 基礎
(1) 公路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應使用245kgf/cm2級水泥混凝土,或設計圖說所指定之其他等級混凝土構築。水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與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
(2) 用於基礎、基座、人孔及手孔之模板,須包括於混凝土澆置及硬化時,可保持錨碇螺栓(Anchor Bolts)及導線管於正確位置之樣板。
(3) 錨碇螺栓須符合ASTM A307之規定。每一錨碇螺栓須有兩組墊圈(Washer)及螺帽(Nut)。公路照明燈柱及其他基座之垂直調整,如有需要,應於基座板下加設填隙片(Shim),在基座板上方以固定螺帽(Securing Nut)旋緊後,其上再用制鬆螺帽(Jam Nut)加以固鎖,不准灌漿填充。基礎之頂端應設有5cm×5cm角隅,此角隅與頂面及側面相交處,應整齊平順。若有障礙物阻礙圖示基礎之施工時,承包商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建造有效之代用基礎。
3.2 施工方法
3.2.1 柱桿(Shaft)
(1) 鋼管柱應以單片鋼板製成,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厚度不得小於4.5mm,鋼板材質應符合ASTM A572 G50之規定。柱管縱向以連續電弧法焊接,焊道需為至少60%滲透對焊。若為雙臂燈柱時,其雙臂分叉處僅容許有一處電焊接縫。
(2) 焊接形成後,此漸細形之燈柱,應在足夠之壓力下,作縱向冷輾,以壓平焊接縫,並加以磨平,使與鄰近表面具有同樣之平滑面。
(3) 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柱桿須焊接一個10.2cm×16.5cm(4in×6in)加強框之手孔,並應有蓋板設於柱面上。柱桿係固定於錨底座上。手孔之固定器(Fastener)應為矽青銅或不銹鋼圓頭螺釘。
3.2.2 錨底座(Anchor Base)
(1) 錨底座ASTM A572 G50鋼板應如設計圖說所示焊固,以抵抗彎曲之作用,焊接須為全滲透對焊,必要時得依工程司指示,另加角焊補強。
(2) 錨底座應有4個可插錨碇螺栓用之圓孔。
(3) 燈柱底部與錨底座之間,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應用1.6cm(5/8in)高強度螺栓連接之。所有鑄鋼件均應清潔、平順且配合準確。
3.2.3 清潔與鍍鋅(Cleaning and Galvanizing)
燈柱(含柱桿、臂桿與燈柱底座)製成後,應徹底清潔其表面,經過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後立即熱浸鍍鋅,所有燈柱內外壁之熱浸鍍鋅均應符合ASTM A123之規定。
3.2.4 燈柱底座(Shaft Base)
(1) 除設計圖另有說明外,燈柱底座之高度為50.8cm(20in),底部40.6cm(16in)正方,頂部33.4cm(13.15in)正方。鋼材應符合ASTM A572 G50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底座之邊鋼板,其厚度不得小於4.5mm,頂部與底部之厚度不小於2.20cm(3/4in)。燈柱底座之門孔約為21.6cm×25.1cm×33.6cm。底座完成後,應經過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並立即熱浸鍍鋅。底座應附有四個可鬆動之鋼板錨夾,以使底座與錨栓繫緊。此燈柱底座應使用四個鍍鋅六角機製螺栓及螺帽與燈柱之錨底板繫緊之。
3.2.5 錨碇螺栓(Anchor Bolt)
(1) 每一柱桿,須供以配有六角螺帽四支之錨碇螺栓,詳如設計圖說所示,錨碇螺栓除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STM A307之規定,每支均配有兩個墊圈及六角螺帽與套頭螺帽。每支錨栓之底部應彎成「L」形,頂部須有螺紋。整支螺栓及螺帽均應鍍鋅,錨栓應能產生足夠之降伏強度應力以抵抗柱桿之彎曲力矩。
(2) 使用於燈柱底座柱桿之螺栓,應為標準型式。使用於錨底柱桿之錨栓,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詳細規定。
3.2.6 焊接
所有焊接應依照本規範第05091章「焊接」之規定,焊接縫須具有光滑平整之表面。
3.2.7 橋上燈柱型式
燈柱安裝於道路橋欄杆(Bridge Parapet)上者,應採用橋上燈柱型式裝置。除燈柱底座外,燈柱應依照離車道路面12mm(或依合約規定)高燈柱之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在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監督下作下列試驗,並作成紀錄送交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審查,紀錄內容應含量測日期、時間、地點(里程)、使用儀器及量測讀數等。
(1) 連續性試驗:各電路均應作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傳送電能之目的。
(2) 接地試驗:各接地處均應作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大於規定值。
(3) 高阻計試驗:每一電路之電路與接地之間,應以高阻計作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mΩ。
(4) 功能試驗: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作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3.3.2 公路照明系統之功能試驗,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連續5天晚上點燈之操作試驗,燈具檢驗應依據工程司之指定方式辦理。
3.3.3 若系統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至連續5天之操作獲得滿意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系統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3.4 在5天試驗期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該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3.3.5 完成所有現場試驗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燈泡、燈具、保險絲、安定器及其他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溝開挖及回填」以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量。
4.1.2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以管溝及橋欄杆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量。
4.1.3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長度),以公尺計量。
4.1.4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以實際安裝支數計量。
4.1.5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以實際埋設座數計量。
4.1.6 「燈柱基礎螺栓」以實際埋設座數計量。
4.1.7 「燈具(註明規格)」以實際安裝及提供備用具數計量。
4.1.8 「手孔」以實際埋設座數計量。
4.1.9 「開關箱(註明尺度、規格)」以實際安裝具數計量。
4.1.10 「接線盒(註明尺度、規格)」以實際安裝或埋設只數計量。
4.1.11 「無熔絲開關(註明規格)」以實際安裝只數計量。
4.1.12 「漏電斷路器(註明規格)」以實際安裝只數計量。
4.1.13 「電桿(註明規格)」以實際安裝支數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管溝開挖及回填」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溝之開挖、填砂、回填土、夯實、運棄土、舖設黃色警示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和設備之供應、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2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每公尺單價已包括導線管、配管零件之供應、埋設、通管、接地及預留尼龍線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3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每公尺單價已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穿線、接續、接地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4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燈柱(註明尺度、規格)」每支單價已包括燈柱、錨底座、燈柱底座、螺栓、接地板、吊裝等之材料、人 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5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碇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6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燈柱基礎螺栓」每座單價已包括錨錠碇螺栓、螺帽、墊圈、拉桿、接地線等之材料、人 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7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燈具(註明規格)」每具單價已包括燈具、安定器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8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手孔」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舖設墊層砂、回填土、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9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開關箱(註明尺度、規格)」每座單價已包括箱體、電纜、匯流排、接地銅排、壓接端子、鎖、銘牌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10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接線箱(註明尺度、規格)」每只單價已包括箱體、接線端子、防水套管或防水膠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1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無熔絲開關 (MCCB 或 NFB 並註明規格)」每只單價已包括開關本體、壓接端子、固定螺栓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12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漏電斷路器 (ELCB 或 ELB 並註明規格)」每只單價已包括斷路器本體、壓接端子、固定螺栓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13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電桿(註明尺度、規格)」每支單價已包括電桿、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橫擔、支線、接地棒、吊裝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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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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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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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溝開挖及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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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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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線徑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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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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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柱(尺度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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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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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管(尺度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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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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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尺度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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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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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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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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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上燈柱基礎螺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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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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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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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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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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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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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箱(尺度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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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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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線盒(尺度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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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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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熔絲開關(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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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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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電斷路器(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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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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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桿(規格) |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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