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3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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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Cement Concrete General Requirement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之一般材料、施工、設備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運送、儲存及處理
1.2.2 水泥、粒料、水、化學摻料、化學養護劑、防水紙與聚乙烯膜等材料之規格
1.2.3 配合設計及抗壓強度需求
1.2.4 拌和及養護
1.2.5 抗壓強度試驗及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測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054章-採石場之材料生產
1.3.2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3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8 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A3031 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4)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5)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6)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42 Test Method for Obtaining and Testing Drilled Cores and Sawed Beam of Concrete
(2) ASTM C227 Test Method for Potential Alkali Reactivity of Cement-Aggregate Combinations ( Mortar-Bar Method )
(3) ASTM C289 Test Method for Potential Reactivity of Aggregates (Chemical Method )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148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Liquid Membrane-Forming Compounds for Curing Concrete
(2) AASHTO M15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Ready-Mixed Concrete
(3) AASHTO M171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heet Materials for Curing Concrete
(4) AASHTO T21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Organic Impurities in Fine Aggregates for Concrete
(5) AASHTO T22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ylindrical Concrete Specimens
(6) AASHTO T71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Effect of Organic Impurities in Fine Aggregate on Strength of Mortar
(7) AASHTO T96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Resistance to Degradation of Small Size Coarse Aggregate by Abrasion and Impact in the Los Angeles Machine
(8) AASHTO T10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oundness of Aggregate by Use of Sodium Sulfate or Magnesium Sulfate
(9) AASHTO T119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lump of Hydraulic Cement Concrete
(10)AASHTO T12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aking and Curing Concrete Test Specimens in the Laboratory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A5308 Ready-Mixed Concrete
1.5 定義
1.5.1 混凝土等級:設計圖所示混凝土等級除用於水泥混凝土路面係以28天抗彎強度R值分級外,餘均以28天抗壓強度fc'值分級,其參考水泥用量如表1(R=45kgf/cm2者為375kg/m3)並得於10%範圍內調整:
表1 參考水泥用量
|
混凝土等級fc’(kgf/cm2) |
80 |
175 |
245 |
280 |
280(水中) |
350 |
420 |
|
參考水泥用量(kg/m3) |
200 |
275 |
350 |
400 |
425 |
475 |
500 |
(1) 80 kgf/cm2級混凝土:用於回填或基礎墊層,若設計圖未註明墊層混凝土惟承包商為施工方便而增設,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付。
(2) 175 kgf/cm2級混凝土:用於較大斷面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橋頭排水設施及混凝土砌卵石溝或無筋混凝土構造物。
(3) 245及280 kgf/cm2級混凝土:用於路面、板、梁、拱、肋、箱涵、橋台、擋土牆、基礎、預鑄鋼筋混凝土樁、水中混凝土等。
(4) 350及420 kgf/cm2級混凝土:用於橋墩、場鑄或預鑄之預力混凝土梁。
(5) 45 kgf/cm2(R28)級混凝土:用於水泥混凝土路面。
1.5.2 抗壓強度:於同一攪拌車取樣2個混凝土試體為1組,該2個試體之28天平均抗壓強度即該組之抗壓強度,依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之平均抗壓強度即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
1.5.3 次品質混凝土:一般混凝土若未同時符合下列兩目規定,但經工程司研析結果(例如:結構分析、依ASTM C42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接受時,該批混凝土稱為「次品質混凝土」;若每批抗壓強度M<0.85fc’或研析結果為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拒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打除重作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
(1) 該批混凝土任何連續三組試驗之平均值不小於f’c。
(2) 任何一組試驗值不小於f’c-35 kgf/cm2。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應採籤牌制以記錄運輸批數及材料用量,籤牌應載明運送日期、車次、批號、混凝土強度、各批重量、拌和時間、坍度、化學摻料、拌和廠或車上拌和時所加入之水泥與用水量等資料,並應有系統之編號與發給及於裝載地點留置副籤,且於材料傾入拌和機之吊斗前由工程司收集檢查。
1.6.2 儲存:粒料之儲存應符合第02054「採石場之材料生產」規定。
1.6.3 保護
(1) 水泥於使用前應妥為保護以免受潮,且堆存時應備有通路以利存提時便於計數、檢查與鑑別。
(2) 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製造時,承包商應與其製造廠商妥善安排及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所用水泥能符合本規範規定,並與其他類型或不同廠牌之水泥分別堆存以免與本工程所用水泥混淆。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粒料
(1) 一般規定:應為符合第02054「借土區及採石場之材料生產」規定採自岩石之天然砂及礫石,其形狀、尺寸、性質應符合混凝土規定之級配,並不得含有害附著物、粘土粒、樹根、樹皮、枯枝、破布等雜物且於使用前須澈底清洗。粗細粒料經規定配比混合後應符合工程司要求之混凝土工作性,若工作性不適或其施築完成之混凝土面呈現異狀,工程司應拒用或更換所用粗細粒料。
(2) 細粒料:應為堅硬、耐久之粒狀天然砂,或不起化學變化且性質相同之人工砂,且嚴禁使用海砂,所含黏土塊、煤或褐炭之有害物質分別不得超出以重量計之0.5%及1%,其級配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細粒料之級配
|
篩號 |
通過重量百分率(%) |
|
9.5 mm(3/8吋) |
100 |
|
4.75 mm(No. 4) |
95~100 |
|
1.18 mm(No. 16) |
45~80 |
|
0.30 mm(No. 50) |
10~30 |
|
0.15 mm(No. 100) |
2~10 |
|
0.075 mm(No. 200) |
0~5 |
(3) 粗粒料:須由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並不得含附著物,所含黏土塊、通過No.200篩之材料、長扁片(長或寬大於寬或厚之5倍者)之有害物質分別不得超過以重量計之0.25、1、10%,其級配需符合表3規定:
表3 粗粒料之級配
|
篩號 |
各標稱最大粒徑所通過重量百分率(%) |
|||
|
50.4mm (2吋) |
38.1mm (1 1/2吋) |
25.4mm (1吋) |
19.1mm (3/4吋) |
|
|
63.5 mm (2.吋) |
100 |
- |
- |
- |
|
50.4 mm (2吋) |
95~100 |
100 |
- |
- |
|
38.1 mm (1 1/2吋) |
- |
90~100 |
100 |
- |
|
25.4 mm (1吋) |
35~70 |
- |
95~100 |
100 |
|
19.1 mm (3/4吋) |
- |
35~70 |
- |
90~100 |
|
12.7 mm (1/2吋) |
10~30 |
- |
25~60 |
- |
|
9.5 mm (3/8吋) |
- |
10~30 |
- |
20~55 |
|
4.75mm (No.4) |
0~5 |
0~5 |
0~10 |
0~10 |
|
2.36mm (No. 8) |
- |
- |
0~5 |
0~5 |
(4) 再生粒料
A. 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混凝土粒料之要求者,得作為水泥混凝土再生粒料,惟除廢棄混凝土及陶瓷類材料外之雜質總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
B. 再生粒料用於水泥混凝土之使用比例,應依結構性質、重要性及粒料來源等,於設計時訂定之。
2.1.2 水泥:應符合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規定。
2.1.3 水:用於養護、沖洗粒料與拌和之水不得含過量之油脂、酸、鹼、鹽類有機物等有害於混凝土或鋼筋之物質,且於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無筋混凝土所含氯化物(以Cl-表示)分別不得超過0.1、0.065、0.2%,硫酸鹽(以SO-4表示)則分別不得超過0.13、0.13、0.15%,並不得使所養護混凝土變色或浸蝕其表面。相較於使用蒸餾水拌和之結果,水中所含雜質不得使水泥之凝結時間變異25%以上暨砂漿之14天抗壓強度減少5%以上。
2.1.4 化學摻料: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 A2043規定,其他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 A2219規定,擬用之化學摻料於使用前應及時提送工程司俾有充裕時間試驗以確定其品質是否符合規定,工程使用期間其品質應均一,若有品質不一致時應中止使用。
2.1.5 化學養護劑:應符合AASHTO M148之第二類白色化學劑規定,水分保持試驗(Water Retention Test)之單位表面積水分損失不得超過0.04g/cm2。
2.1.6 防水紙與聚乙烯膜:應符合AASHTO M171規定。
2.1.7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細粒料應依CNS 13407 A3342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之鹽份測定儀測定且其精度應達小數點後第三位(即0.001%),混凝土則應依CNS 13465 A3343規定測定,所測得值應符合表4規定。
表4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
|
|
預力混凝土 |
鋼筋混凝土 |
|
細粒料 |
<0.012 % |
<0.024 % |
|
混凝土 |
<0.15 kg/m3 |
<0.30 kg/m3 |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混凝土配合設計:各等級混凝土所用材料之配合比例及每次拌和重量應俟承包商提送之材料經認可後及依試驗決定並送請工程司核可,且其坍度範圍、水灰比、粗粒料尺寸應依表5規定。
表5 各等級混凝土之坍度範圍、水灰比、粗粒料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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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等級 (kgf/cm2) |
澆置方式 |
坍度範圍 (cm) |
最大水灰比 (w/c) |
粗粒料尺寸 |
|
fc’=80 |
振動式 |
5~10 |
0.9 |
2 1/2”-No.4 |
|
fc’=175 |
振動式 |
5~12.5 |
0.67 |
2”-No.4 |
|
fc’=245 |
振動式 |
5~12.5 |
0.51 |
1 1/2”-No.4 |
|
fc’=280 |
振動式 |
5~12.5 |
0.45 |
1 1/2”-No.4 |
|
水中 |
10~20 |
0.5 |
3/4”-No.4 |
|
|
fc’=350 |
振動式 |
5~12.5 |
0.4 |
3/4”-No.4 |
|
fc’=420 |
振動式 |
5~12.5 |
0.4 |
3/4”-No.4 |
|
R=45 (水泥混凝土路面) |
振動式 |
0~5 |
0.4 (添加輸氣劑) |
1 1/2”-No.4 |
(1) 坍度須依AASHTO T119規定辦理,僅凱利球貫入試驗法可代替坍度試驗,惟須將相對坍度之貫入值確定後始可代表。若依本章規定添加高性能減水劑時,坍度可酌予提高至17.5 cm。
(2) 粒料應面乾內飽和,其虛比重(Buck Specific Gravity)為2.65±0.05。
(3) 構造物處於下列特殊暴露環境之混凝土最大水灰比規定如下:
A. 暴露於水中且須具水密性:0.5
B. 於潮濕狀態暴露於凍融天候中:0.45
C. 暴露於抗凍鹽類(Deicinggalt)、鹽水(Brackish Water)及海水之下或於上述物質噴灑下:0.4
(4) 沿海構造物所用水泥應依設計圖規定使用第II、V型或卜作嵐材料。
(5) 水泥混凝土路面應依第02751「水泥混凝土舖面」規定辦理。
2.2.2 試拌
(1) 混凝土以28天齡期抗壓強度設計者所需材料之規格、重量配合比應先經混凝土試拌試驗其配比目標平均強度fr’合格後,再廠拌審定其fc’拌和設備均勻性功能及擬用配比程序之可用性,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fr’應為規定強度fc’之115%以上並經工程司核可。施工後若品管控制經統計分析已呈穩定並達一段時間,得依標準差計算修訂fr’及酌予調整配比經工程司核可。混凝土強度fc’於設計圖規定時,試拌之混凝土應經工程司試驗並符合下列試驗之強度條件後始准使用。
(2) 工程司依AASHTO T22、T126規定試驗5個同一盤製造之混凝土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應不小於fr’,任一試體不得小於fc’。試拌之材料、拌和設備、程序與每盤拌和量應經工程司認可。試拌之混凝土經工程司同意可澆置於永久工程規定強度較低之地點並依該較低強度之混凝土計價。承包商應留意工程司試驗試拌混凝土所需時間且儘早作試拌以免工程延誤,否則應由承包商負全責。
(3) 若預鑄混凝土構材係由已設立並有經驗之製造廠商於其工廠製造時,其重量配比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核可,可不需再作試拌試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拌和
(1)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應為10~32°C。拌和機應有量水設備且不得因給水管線之壓力變化而影響其準確性(許可差±1%)及漏水,若不能輸送所需水量則拌和機之作業應即停止,直至修妥為止。拌和機須裝定時設備,拌和期間能自動控制卸料操作桿及於拌和完成時放鬆操作桿,並應裝配警鈴於每次放鬆操作桿時發出聲響。計時設備損壞或不準時若承包商備有分秒針之時鐘並經工程司同意,且每批拌和達1.5分鐘,則修理期間可准繼續拌和作業。若計時設備於72小時內未修妥,修復前應停用拌和機。
(2) 可使用具備合格之懸桿與吊斗式動力傳動之拌和機(即所謂分批拌和機),每批混凝土拌和量不得超過該機器製造廠商保證之拌和容量。前批材料未完全釋出前下批材料不得置入拌和鼓內。水須於材料置入拌和機時加入。鼓內表面應避免產生硬結混凝土塊。拌和鼓之吊斗與出口應保持清潔以免滯積物之積聚或形成垢殼,若滯積物掉落拌和機內時則該次拌和料不得使用。材料置入拌和鼓後混凝土應充分拌和至少一分鐘,其間拌和鼓應於拌和位置並以設計速率旋轉且轉速應為15~23轉/分鐘。若工程司欲增加拌和時間,應於定時計或計次儀上定妥使獲充分拌和時間且加拌時間不小於7秒鐘,惟若仍無法充分拌和時則應增加轉數且須維持相同速率至完全拌和為止。
(3) 拌和鼓內安裝之輪葉磨掉2 cm以上時應予修理或置換新輪葉。依前述條件除工程司對某盤特別指示且不超出連續三盤外,所有材料應同時置入拌和機並不得置入其他材料,其後配合比例應於正式拌和生產前校正,且該特別指示之混凝土不得再重拌使用。不得以加水方式重拌混凝土,配料加入拌和機內10分鐘後加水至該批內或混凝土從拌和機取出後再加水均視同重拌,否則應拒絕使用。混凝土應以立即所需用量拌和,且拌和後1.5小時內未使用或已產生初凝者均不准使用。
3.1.2 拌和廠拌和與車上拌和
(1) 用於配合與運送混凝土材料至拌和機之卡車、車身、隔間、水泥隔間等設備及附件應予規定與管理,以確保每盤均能獨立拌和且各類材料無溢出及各批無混雜或浪費現象。工程司認為任一單元未能符合操作條件時應自工地移走,直至重造或改正後為止。
(2) 拌和廠應具備所須設備、供正確稱量並控制各批混凝土成分重量之用具。稱粒料之磅秤與漏斗應符合前述條件並隨時正確決定粒料中之含水量。水泥可以整袋計量或用磅秤量重,而該秤應能維持0.5%之準確度。混凝土供應須有充足之容量與運送設備,以保證依工程司認為能圓滿完成作業之需要率輸送。除澆置而耽擱外,混凝土之輸送速率應能使混凝土澆置不中輟,各批澆置之間隔時間不可超過20分鐘而使現場之混凝土部分硬化。運送混凝土至工地所採方法與裝備應保證混凝土能適當澆置。混凝土自加水拌和至澆置於最後位置超過1.5小時或已產生初凝者不准使用。沖洗用水可用裝配有隔離水箱之混凝土裝載車運送,水箱並應裝有準確而明顯之計量器。該裝載車於再行裝載混凝土材料前應將全部沖洗用水傾倒掉,鼓內存有游離水時不得裝載混凝土。
(3) 攪拌車(Agitator)或拌和車(Mixer Truck)所運送每批材料之體積應符合AASHTO M157規定,拌和與運輸設備於工作開始前應經工程司同意。使用拌和廠時,配合與拌和廠均應符合本章規定;拌妥之混凝土應以符合 AASHTO M157規定之攪拌車自拌和廠運至工地,鼓或拌和葉之速率應為2~6轉/分鐘。
(4) 車上拌和係將未拌和而配比正確之混凝土材料以拌和車自拌和廠運至工地途中拌和,其須符合AASHTO M157規定。拌和用水可於裝載廠以體積或重量稱妥置於配有精確易見之計量器之不透水水箱內。拌和時鼓應連續轉動50轉以上且以4~15轉/分鐘之指定速率旋轉。拌妥之混凝土不得再加水,得視當時氣溫情況由工程司決定延長或縮短運輸及澆置之全部時間,惟不得超過90分鐘。
3.1.3 手拌:單件混凝土最大澆置體積小於0.25 m3及工程司許可者始准用手拌。
3.1.4 化學摻料:使用量及施工方法則應依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經工程司認可,且須以液體形式配製,其配製器之容積須足供每次拌和所需全量。液體化學摻料應預加於拌和用水中並攪拌均勻,加入拌和機時應正確計量並均勻流入,其劑量與工程司核可者之差異不得超過3%,且計量設備須指定以利準確量度。若所用液體化學摻料多於一種,則每種化學摻料應各有其計量設備。
3.1.5 養護:新澆置之混凝土須養護且其方法應符合本章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
(1) 濕治法
A. 混凝土澆置後應連續用水保持7天以上之潮濕。
B. 養護期間整個混凝土面應以噴嘴灑水保持潮濕,所噴灑水應呈霧狀而不得為柱狀噴出,且不得加壓直接噴於混凝土面及大量灑水,致水積聚而產生水流或沖刷混凝土表面。其後以可保留水份之不織布、棉褥、氈毯或草墊作覆蓋養護,俟養護期滿後再清除。
C. 混凝土橋面與平板不採可保留水份之材料養護時,應以前述霧狀噴灑加水使其保持潮濕,直至混凝土凝固為止,其後整個混凝土面應連續灑水至少7天。
(2) 化學劑養護法
A. 係整個混凝土暴露面均勻噴灑0.25 L/m2之化學養護劑以達養護之目的,澆置構造物完成後7天內或澆置路面後72小時內發現化學養護劑之噴灑膜受損時應即以化學養護劑修補損害部分。新澆置之混凝土面以化學劑養護前應以噴霧灑水保持潮濕直至使用化學劑養護為止,全部補修或表面整修完成前及表面有活動之碎片物完全清除前不得使用化學劑養護。
B. 化學養護劑應以預攪型式運至工地,使用時應充分攪拌均勻且不得稀釋或改變,冷凝後太黏而難以使用時應將其加熱,惟不得超過35°C。若使用化學養護劑延誤時應即以前述之濕治法養護至化學養護劑再開始使用時為止,重要構造物於初期使用化學養護劑養護時,後期仍應使用濕治法養護。
(3) 防水膜法(Waterproof Membrane Method)
A. 暴露之混凝土面應以噴嘴噴灑呈霧狀而不得為柱狀之水份直至混凝土初凝為止,其後再以防水膜養護至少72小時。防水紙與聚乙烯膜應作成足夠寬度供完全覆蓋整個混凝土面(含路面之頂面及側面),超出路面邊緣之覆蓋長度至少為混凝土板厚之2倍。
B. 薄片上之接縫應穩固黏結而不致透水且應重疊10 cm以上,並應置放砂土袋於其邊緣或採工程司同意之方法使其妥當壓貼牢固以確保與覆蓋面之密接。若薄片於安置後72小時前有破裂或損壞部分應即以新薄片黏牢修補,若部分失去防水性或已受損壞致無法達混凝土養護之效果者不得使用。
(4) 複合養護法:以化學養護劑養護後,其上再加經工程司認可之覆蓋物養護,此覆蓋物之上、下層各為不透水材料及具蓄水功能之材料。
(5) 蒸氣養護(Steam Curing):應於容有熱蒸氣之適當密閉設備下施作以減少水份與熱量損失,開始時間應為最後混凝土澆置後2~4小時內俾混凝土產生初凝,若使用緩凝劑時該時間應增為4~6小時。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濕度以防含水量之損失,且不可將蒸氣直接吹向混凝土。構材周圍之空氣溫度應以不超過25°C/小時之增加率徐徐上昇,直至達最高溫度60~70°C為止,並維持此溫度直至混凝土達到期望強度為止。蒸氣停止時周圍之空氣溫度應以不超過25°C/小時之減少率徐徐下降,直至約較外面溫度高10°C為止。
3.2 檢驗
3.2.1 材料品質
(1) 粒料須於流入稱重漏斗之出口處、輸送帶、料堆取樣,承包商應提供安全而滿意之取樣設施,並與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製造廠商協議由其提供水泥取樣之適當用具,俾於磅秤漏斗中或加料器流入漏斗之前取樣。
(2) 承包商須提供擬用細粒料之代表性樣品並由工程司決定其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美國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其值應為2.3~3.1),施工所用細粒料細度模數之差若超出配合設計值±0.2時應調整用砂率(S/A)並經工程司認可。
(3) 粒料之磨損須依CNS 490 A3009或AASHTO T96規定辦理且不得大於40%,粗、細粒料依CNS 1167 A3013或AASHTO T104經五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Sodium Sulphate Soundness Test)所損失之重量分別不得大於12、10%。河川或山石料均須檢驗粒料之鹼反應,先按ASTM C289作化學性質試驗,若呈鹼反應時再依JIS A5308附錄8或ASTM C227作物理性試驗。
(4) 施工期間應依AASHTO T21規定作比色試驗(Color-Metric Test),若所得色度較標準為深時須停止作業,俟試驗確定增加之色度非有害之有機物質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否則須另覓合格之新料源。
(5) 含細粒料之砂漿樣品依AASHTO T71規定試驗時,7天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用相同水泥及細度模數為2.40±0.10之均勻級配砂於相同情況所產生強度之95%。
3.2.2 抗壓強度試驗
(1) 澆置於結構體之混凝土強度應由其試體之試驗結果判定,試體製作後應於工地養護48小時再運至實驗室以標準水養護至抗壓試驗為止,若所得抗壓強度相差過巨時,工程司得參考7天試驗結果處理。7天試驗結果係預測28天抗壓強度之指標,若該結果不良或較正常紀錄落後甚多,承包商應即會同工程司全盤檢查澆置操作情形及砂石料供應狀況。若任一試體經證明確有取樣、製造或試驗不當時,則該試體應拋棄不計,其強度試驗應以其他試體為依據。
(2) 28天抗壓強度之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表6,其取樣組數未含試驗7天抗壓強度及控制施預力時間(工地養護)所需數量:
表6 取樣試驗頻率
|
|
每批數量V(m3) |
取樣組數 |
|
|
一般混凝土 |
V<50 |
2 |
|
|
50≦V<100 |
3 |
||
|
100 ≦V<200 |
4 |
||
|
V≧200 |
INT(V/100)+3 |
||
|
預力混凝土 |
預鑄 |
每支預力混凝土梁 |
3 |
|
場鑄 |
V<100 |
≧3 |
|
|
100≦V<150 |
4 |
||
|
V≧150 |
INT(V/50)+2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水泥混凝土應依本規範有關混凝土施工之各章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應依本規範有關混凝土之各章規定計價。
4.2.2 水泥混凝土之試驗所用材料、損耗、修補、澆置時大於設計圖所載尺寸或超出工程司指定尺寸之用量、養護及防水處理等完成各項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4.2.3 若依本章規定獲准用化學摻料而減少水泥用量時,所用化學摻料及該工作所需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均不計付,亦不因混凝土減少水泥用量而扣減其單價。
4.2.4 一般及次品質混凝土依表7所示付款因數乘以契約單價計付。
表7 一般及次品質混凝土之付款因數
|
規定組數之28天平均抗壓強度(M) |
符合狀況 |
付款因數 |
|
M ≧ fc’ |
ˇ |
1.0 |
|
M ≧ fc’ |
× |
0.95 |
|
fc’> M ≧ 0.95fc’ |
× |
0.9 |
|
0.95fc’> M ≧ 0.90fc’ |
× |
0.7 |
|
0.90fc’> M ≧ 0.85fc’ |
× |
0.4 |
|
註:符合狀況係就第1.5.3(1)、(2)節規定而言,其中「ˇ」表示均符合,「×」表示未同時符合。 |
4.2.5 若一批預力混凝土每組抗壓強度均大於fc’且其中僅一個試體小於fc’惟不小於0.95fc’時,則該批混凝土仍依契約單價計付,否則拒絕接受。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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