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30 擋土牆
¶ 1. 02830 擋土牆 V2005.11.doc
第02830章
擋土牆
Retaining Wall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預鑄混凝土框條擋土牆,涵管之端牆、箱涵之翼牆、三明治式擋土牆或類似構造物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依照本規範、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構築各項有關混凝土擋土構造物。構造物之一部份,如規定須用水泥混凝土以外之其他材料構築時,其施工應依照該種材料及施工規範之要求辦理。
1.2.2 本章規定各式擋土牆之材料及施工相關事項,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701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3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4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5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6 第02632章-混凝土砌卵石溝
1.3.7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8 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9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01701、03054各章之要求。混凝土抗壓強度須以設計圖所指定者為準,若設計圖無規定混凝土級別時,應使用245kgf/cm2級混凝土,三明治式擋土牆則採用175kgf/cm2級混凝土。
2.1.2 鋼筋之供應及彎紮均應依照本規範與設計圖之規定辦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各項要求。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在擋土牆、端牆、翼牆、三明治式擋土牆或預鑄混凝土框條等各工作項目施工前,構造物之地基須依照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要求予以開挖。凡基礎開挖遇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照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予以挖除及回填。
(2) 下部構造物之排水
擋土牆、端牆、翼牆等構造物後面之背填材料應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要求,利用「透水材料」作完善及有效之排水設施,同時并設置洩水孔。
設計圖如另有規定時,經工程司之認可,可增設盲溝或其他適當之排水設施。洩水孔應儘可能設於最低之位置,俾使排水系統能自牆後發揮效能。
距離洩水孔30cm半徑以內之背填材料,應使用本規範第02362章規定之排水管道礫石回填。
基礎以上,背牆30cm距離以內,應採用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透水材料回填之。透水材料回填應以每層厚度不大於20cm,分層回填並滾壓至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壓實度。
3.1.2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1)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一切有關規定。鋼筋應按設計圖所示彎紮,并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要求。如有施工縫、伸縮縫時,則應按設計圖指明之位置施工。模板拆除後,所有暴露之混凝土表面應平順整齊。
(2) 擋土牆之混凝土經過最少7天之養護,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依本章3.1.1(2)節之規定以透水材料回填並壓實,並配合構築銜接之路堤,路堤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要求。在擋土牆之背面及上部填築及滾壓材料時,應極端留意,避免損傷構造物。受損傷之構造物應由承包商自費予以修復或拆除重做。
3.1.3 箱涵之翼牆
(1) 翼牆之施工應符合本章3.1.2(2)節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規定。
(2) 在翼牆與銜接構造物之間,如設計圖示明有成型填縫板及止水帶設施、繫筋或綴縫筋,應於該銜接之構造物澆置混凝土前安置,並予維護以免損壞,直至翼牆建造完成。
3.1.4 混凝土端牆
(1) 設計圖如規定設有端牆時,在路堤填築未超過排水構造物頂部前不得施工。
(2) 構築端牆時,在涵洞(管)附近或其兩端挖土,應極端注意,避免擾動或損壞混凝土管。損壞或受擾動之混凝土管,應由承包商自費拆除並重新建造。
(3) 混凝土端牆之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一切有關要求。鋼筋應依設計圖之詳細規定施工,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除工程司另有指示,混凝土養護期滿以前,不得作回填工作。
3.1.5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擋土牆
(1)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應依設計圖註明之式樣尺寸予以裝設,並應符合設計圖之線向、高程及尺寸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框條為凸頭條(Headers)、順條(Stretchers) 及墊塊(Blocks),其組合構造物依設計圖完成後路堤所需擋土之垂直高度而決定。其式樣應照設計圖註明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 材料
A. 框條之水泥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除特訂條款另有規定外,應為245kgf/cm2級混凝土。
B. 框條之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C. 框條構造物內應以類型I之透水材料回填,并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惟其前側正面須以約15cm之石料整齊排列之。
(3) 基礎整理
A. 框條構造物之基礎應依照設計圖註明之線向、坡度及高程,或工程司之指示,在該構造物所在之位置自原地面開挖。地面開挖所產生之空間,如排水情況不良時,須視情況之需要,開挖至少0.5m寬之排水溝,並按工程司指示,於基礎設置適當之排水設施,此排水溝內應按照本規範第02632章「混凝土砌卵石溝」所指定之排水管道礫石回填材料回填至原地面為止。此排水溝開挖之丈量及付款均應依照「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排水溝回填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透水材料回填」之單價給付。
B. 框條構造物基礎開挖遇到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時,應按照工程司之指示將其挖深至足以支承該構造物之堅實地層為止。所增加之開挖,應按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分層回填透水材料并予壓實,直到框條構造物底部之高程。
(4) 框條之安放及回填
A. 基礎完成并經工程司認可後,應按照設計圖所示,將框條安放於規定之位置。框條安放妥善後,構造物之內部應即以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之透水材料分層回填,並予壓實。回填透水材料之同時,為堵塞順條間露孔部份,應以尺寸適宜同材質之大卵石整齊排列填充。
B. 框條之分層安放,應與透水材料之回填及壓實交互進行,直至構造物完成為止。框架背側之路堤填築未配合施工前,框條擋土牆不得預先構築完成。框架結構背側之路堤應與框條之安放與回填配合同時施工,惟該路堤之填築,其高程在任何時間皆應低於框架安放與回填作業之高程下,且兩者之相對高差須維持1m以上,直至整個框架構造物完成達到工程司滿意為止。此後,路堤未完部份之填築可按一般施工方法繼續進行完成之。
3.1.6 三明治式擋土牆
(1) 本項工作依設計圖之詳細尺寸或工程司之指示,以混凝土砌卵(塊)石為面,中填混凝土及背填卵石等三層所構築而成之擋土牆。
(2) 材料
A. 混凝土砌卵(塊)石應符合本規範第02632章「混凝土砌卵石溝」之規定。其尺寸依設計圖所示。
B. 混凝土砌卵(塊)石後面之中填混凝土,應依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以175kgf/cm2級強度之混凝土澆置。
C. 表面勾縫應使用1:3之水泥砂漿。
D. 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背填卵石,採用5~15cm卵石料。
E. 洩水孔所用之PVC管,應符合CNS 1298 A級管之規定。管徑及間距依設計圖所示。
(3) 施工要求
A. 基礎之開挖及回填,應依本規範第02316、02317章之規定施工。但其外部之回填,如設計圖無規定,在無流水沖刷之情形下,可以原挖出之土壤回填,分層夯實,其壓實度不得小於原地之密度,以免沉陷。
B. 擋土牆之基礎,應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開挖。
C. 三明治式擋土牆除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外,應依下列規定施工:
基礎挖妥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於砌石之前先行釘立樣板,拉妥準線。樣板用2..10cm之平直木條製成,其間距不得大於5m,長度以高出擋土牆之高度為宜。
卵(塊)石沿準線砌置,其長軸須垂直準線構成平面。
卵(塊)石應清潔、吸水達飽和程度。
卵(塊)石安放時,應旋轉各面,以達穩定為妥。
砌石高度,每次不得超過1m。
濕治7天後,回填內側路基,以手提夯實機或輕型搗固機壓實土壤,達規定壓實度。每層壓實厚度以機械之性能使全層均達規定壓實度為宜。
內側土壤填妥後,再繼續砌第二段高度。
最後擋土牆之頂面,需用1:3水泥砂漿粉平。
中填混凝土、背填卵石與路堤回填之各層接觸面之向內斜度應符合規定。
中填混凝土為175kgf/cm2級,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隨內外砌石之情形澆置之,以人工用棍棒搗實。
已凝結之砌石,不得有搖動或移動之情形,且不得在其上滾動或移動重物或石頭。若混凝土初凝後,砌石有鬆動時,應將該鬆動部份拆除,並將混凝土完全清理乾淨,再重行砌築。
洩水管應照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裝設,並保持與水平約成10°向下傾斜之排水坡度。一端插入透水石料內,不能有堵塞或將來被堵塞之情事。
所有外露石縫,均應用1:3水泥砂漿完全填妥,外露石面凸出部分約2cm為宜。並用小鏝刀在石之邊緣擠壓數次,使石邊緣不得有因水泥漿收縮而產生之裂紋。
於水泥砂漿初凝後,輕輕修整並刷除遺留砌石面上無用之水泥砂漿或其他材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應按完成裝設之框條:包括凸頭條、順條及墊塊等,按其全部之長度以「公尺」為單位丈量。所謂長度,係指每一框條之最長尺寸。
4.1.2 就地澆置水泥混凝土應按其各類別及各規定強度等級,依實作數量按本規範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量。
4.1.3 就地澆置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應按本規範第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4.1.4 模板應按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之規定以「軀體模板」及「基礎模板」等工作項目計量。
4.1.5 透水材料回填(含排水管道礫石回填)應按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計量。
4.1.6 背填卵石應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7 混凝土砌卵(塊)石部份應按本規範第02632章「混凝土砌卵石溝」之規定計量。
4.1.8 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及挖除不適用材料等按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9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擋土牆背側之路堤填築應依本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有關之規定,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之計價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工作項目計價。每公尺長度給付單價包括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之一切混凝土、鋼筋、模板及框條之製作、養護、修整、存儲搬運及安置裝設等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工具、機具、設備以及其他雜項費用。
4.2.2 就地澆置水泥混凝土之計價應按其各類別及各規定強度等級,依實作數量按本規範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計價。其一切附屬工作如止水設施、洩水孔、伸縮接縫、混凝土之養護及表面修飾等費用,已包含在水泥混凝土每立方公尺價款內,另無其他給付。
4.2.3 就地澆置混凝土構造物之鋼筋,應按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4.2.4 模板應按本規範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以「軀體模板」及「基礎模板」等工作項目計價。
4.2.5 透水材料回填(含排水管道礫石回填)應按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規定計價。
4.2.6 背填卵石應依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卵石回填」項目計價。其給付單價包括背填卵石所需全部材料、人工、工具、機具、設備等以及其他雜項費用。
4.2.7 混凝土砌卵(塊)石部份應按本規範第02632章「混凝土砌卵石溝」之規定計價。
4.2.8 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及挖除不適用材料等按本規範第02316、02317章之規定分別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
4.2.9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擋土牆背側之路堤填築應依本規範第02331、02317章有關之規定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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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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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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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開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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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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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除不適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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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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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物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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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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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註明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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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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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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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或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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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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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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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礫石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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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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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材料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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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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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石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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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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軀體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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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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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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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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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砌卵(塊)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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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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