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7 瀝青黏層
¶ 1. 02747 瀝青黏層 V2005.11.doc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Tack Coat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瀝青黏層撒鋪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依據本規範、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進行規定瀝青黏層材料撒舖之相關施工要求。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43 Sizes of Aggregate for Road and Bridge Construction
(2) AASHTO M140 Emulsified Asphalt
(3) AASHTO M208 Cationic Emulsified Asphalt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所有瀝青材料之種類及規格,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但在不變更契約單價,且經工程司與承包商互相同意之原則下,得變更使用材料之種類及規格。
2.1.2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黏層材料應使用與瀝青混凝土中相同等級之瀝青材料或液化瀝青RC-70產品或經工程司認可使用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稀釋比例為1:1):SS-1、SS-1h、CSS-1或CSS-1h。
2.1.3 液化瀝青RC-70材料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品質要求。
2.1.4 乳化瀝青材料應符合AASHTO M140或M208之規定。
2.1.5 乳化瀝青黏層之澆舖溫度為25°C~55°C,其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1.6 黏著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之黏層材料不得使用乳化瀝青。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氣候限制
當氣溫低於10°C或氣候情況不適於黏層正常施工時,或表面潮濕時,均不得撒舖瀝青材料,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1.2 機具
(1) 承包商應提供適當機具,以便加熱及撒舖瀝青材料。
(2) 瀝青撒佈機之設計、裝配、養護及操作,應能使瀝青材料在等溫加熱下撒舖均勻,瀝青材料之噴油量應能準確控制在0.25~4.0 L/m2範圍內,並維持均勻壓力,使規定噴油量之允許變量在0.1 L/m2以內。其表面撒舖之變化寬度可達 4.5 m。
(3) 撒佈機應具動力自走式裝備,且包括轉速計 (Tachometer) 、壓力表、實際體積測定儀、或有刻度標示之油槽及測定箱內溫度之溫度計。撒佈機更應具備壓力泵所需之動力,及可以上下左右調整位置之活動噴桿。
3.1.3 表面整理
(1) 擬舖黏層之舊有路面,應加以修補及清理,且應整成一平順均勻而有規則之表面。遇有不穩定之波紋應予移除,而後用適當之修補材料填補。
(2) 舊有路面之修補或填補之付款,依有關規定給付。
(3) 新路面與舊路面交接處之邊緣,應將表面清理乾淨,俾便瀝青材料具有附著力。
(4) 經整理完畢之表面未經工程司認可前,不得撒舖黏層。
3.1.4 保護現有構造物
(1) 撒舖瀝青之前,應將現有構造物諸如緣石、護欄、橋欄杆等予以適當遮蓋、保護,以免撒舖瀝青時濺污其附近構造物之表面。
(2) 撒舖時若有車輛經過,工程司得指示暫停撒舖作業。
3.1.5 瀝青材料之使用:
(1) 黏層係用於業經整妥之新舖或舊有瀝青路面上,俾利於其上加舖瀝青面層或瀝青處理底層,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其用量為:若使用與瀝青混凝土中相同等級之瀝青材料者,為0.15~0.45 L/m2;若使用以水稀釋後之乳化瀝青者,為0.25~0.70 L/m2;實際使用量由工程司決定之。
(2) 若施工路段必須維持通車,則第一次撒舖瀝青之寬度,沿路中心線進行撒舖應比該路面全寬度之半多20 cm,第二次撒舖瀝青時,應將第一次加寬之20 cm處予以重疊撒舖。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液化瀝青黏層」及「乳化瀝青黏層」以公升計量,並須依照合格之換算表,將使用時之溫度及體積,換算為15.6°C(60°F)時之體積。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計付,其單價包括材料、加熱、撒佈與整理面層之所有人工、機具、用水、加舖之細料以及其他一切雜費在內。
4.2.2 當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及瀝青處理底層經承包商試舖後,工程司認定同一材料層須分兩層或多層舖築時,若因天候及施工因素造成同一材料每層間有塵土或不潔物附著而影響其間之黏著性者,承包商應將下層清洗吹乾後灑佈瀝青黏層,此瀝青黏層材料由承包商自備,其一切工料費均已包括在契約「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及「瀝青處理底層」項目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4.2.3 若因業主之因素延後施工而須再灑佈瀝青黏層者,則依有關項目丈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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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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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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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瀝青黏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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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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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瀝青黏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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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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