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5 瀝青透層
¶ 1. 02745 瀝青透層 V2005.11.doc
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Prime Coat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瀝青透層撒鋪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依據本規範、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進行瀝青透層材料撒鋪之相關施工要求。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43 Sizes of Aggregate for Road and Bridge Construction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所有瀝青材料之種類及規格,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但在不變更契約單價,且經2.1.2 工程司與承包商互相同意之原則下,得變更使用材料之種類及規格。
2.1.3 瀝青透層應為MC-30、MC-70、MC-250、SC-70或SC-250 (一般常用MC-70)等2.1.4 液化瀝青規格之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使用。
2.1.5 上述各種瀝青材料須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品質要求。
2.1.6 透層使用之蓋面料,應符合 AASHTO M43 粒料尺寸No.10之級配規定或工程司認可者。
2.1.7 粒料不得黏附植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氣候限制
當氣溫低於10°C或氣候情況不適於透層正常施工時,或表面潮濕時,均不得撒舖瀝青材料,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1.2 機具
(1) 承包商應提供適當機具,以便加熱及撒舖瀝青材料。
(2) 瀝青撒佈機之設計、裝配、養護及操作,應能使瀝青材料在等溫加熱下撒舖均勻,瀝青材料之噴油量應能準確控制在0.25~4.0 L/m2範圍內,並維持均勻壓力,使規定噴油量之允許變量在0.1 L/m2以內。其表面撒舖之變化寬度可達 4.5m。
(3) 撒佈機應具動力自走式裝備,且包括轉速計 (Tachometer) 、壓力表、實際體積測定儀、或有刻度標示之油槽及測定箱內溫度之溫度計。撒佈機更應具備壓力泵所需之動力,及可以上下左右調整位置之活動噴桿。
3.1.3 表面整理
(1) 擬舖透層之表面,應整理達到符合規定要求之高程及斷面,不得有車轍、表面波紋、粒料離析或其他不規則之表面,並應以清掃機或竹掃帚清掃,清掃時不得損及已壓實之路面,俾能獲得堅實均勻之清潔表面。
(2) 瀝青材料撒舖之前,應先在整理妥善之路面上灑水,使其濕潤而利於瀝青材料之均勻擴撒。若透層遲遲未能撒舖,則其表面應重新整理壓實。
(3) 經整理完畢之表面未經工程司認可前,不得撒舖透層。
3.1.4 保護現有構造物
撒舖瀝青之前,應將現有構造物諸如緣石、護欄、橋欄杆等予以適當遮蓋、保護,以免撒舖瀝青時濺污其附近構造物之表面。撒舖時若有車輛經過,工程司得指示暫停撒舖作業。
3.1.5 瀝青材料之使用
(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瀝青透層用量應為0.9~1.4 L/m2,實際使用量由工程司決定之。透層係撒舖於經整妥之路基面上或未經處理之底層面上,俾利於其上加舖瀝青處理底層或瀝青面層。
(2) 透層應使用壓力撒佈機撒舖,按照規定之施工溫度均勻撒舖之。
(3) 液化瀝青透層於噴舖24小時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舖築瀝青混凝土;此外,其他種類瀝青材料之透層,應於噴舖後,由工程司視透層滲透程度決定其舖築瀝青混凝土之時機。
3.1.6 蓋面料之使用
瀝青透層之理想用量為使瀝青材料能於24小時內被路面完全吸收。若不能於24小時內被完全吸收,則應撒舖砂或石屑細料作為蓋面料,俾能吸收過量之瀝青。在繼續舖築瀝青處理底層之前,須將剩餘鬆散之砂或石屑細料掃除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液化瀝青透層」以公升計量,並須依照合格之換算表,將使用時之溫度及體積,換算為15.6°C(60°F)時之體積。
4.2 計價
瀝青透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計付。其單價包括材料、加熱、撒佈與整理面層之所有人工、機具、用水、加舖之細料以及其他一切雜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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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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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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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瀝青透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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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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