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81 拋石
¶ 1. 02381 拋石 V2005.11.doc
第02381章
拋石
Fling Riprap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拋石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拋石之石料供應、儲備、運輸、拋放、整坡及整平等。使用之材料、拋放位置、範圍、坡度及詳細尺寸應依照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並依本規範或特訂條款之規定辦理。拋石依拋放材料種類分為拋卵石及拋塊石兩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卵石
(1) 卵石之石質應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卵石應為圓形或橢圓形,其長徑應為橫徑之1.2~1.8倍,縱徑應為橫徑之0.5倍以上。
(2) 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至擬採石之卵石場採取石料試驗,經封裝並加標簽後,送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試驗機構試驗之,一切取樣與試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試驗項目應包括:
A.單軸抗壓強度:應採用CNS 11319「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B. 磨損試驗(Abrasion Test):應採用CNS 490「粗粒料(37.5公厘以下)磨損試驗法」之A級配法。
C. 比重試驗(Specific Gravity Test):應採用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D. 吸水率:應採用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E. 健性試驗(Sounding Test):應採用CNS 1167「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除另有規定外,其單軸抗壓強度應大於1,000 kg/cm2,在磨損試驗中其耗損量不得超過40%,比重不得小於2.60,吸水率應小於2%,以硫酸鈉(Sodium Sulfate)作健度試驗其耗損量不得超過10%。
2.1.2 塊石
(1) 塊石之石質應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
(2) 塊石應力求接近立方體,其最長對角線長度不得超過最短邊長度之三倍。
(3) 火成岩如花崗岩、安山岩(Andesite)、玄武岩及變質岩中之石英岩、片麻岩等應優先考慮使用;矽質砂岩以外之他種砂岩一律不得使用;泥岩(Mud-stone)及頁岩(Shale)等水成岩或具有高溶性紋脈(Soluble-Matrices)石料,則嚴禁使用。
(4) 各石場之石料,均應先提送試驗報告,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開採。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至擬採石之石場採取石料試樣,經封裝並加標簽後,送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試驗機構試驗之,一切取樣與試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試驗項目應包括:
A. 單軸抗壓強度:應採用CNS 11319「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B. 磨損試驗(Abrasion Test):應CNS 490「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或CNS 3408 A30591級配法「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A級配法。
C. 比重試驗(Specific Gravity Test):應採用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D. 吸水率:應採用CNS 488「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E. 抗硫性健性試驗(Sounding Test):應採用CNS 1167「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5) 除另有規定外,其單軸抗壓強度應大於800 kg/cm2,以洛杉磯磨損機(Los-Angeles Machine)作500轉磨損試驗其損耗量不得超過50%,比重不得小於2.50,吸水率應小於2%,以硫酸鈉(Sodium Sulfate)作健度試驗其耗損量不得超過10%。
(6) 試驗報告除應包括上述各項外,並應將岩石種類之鑑別列入報告。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拋卵石
(1) 卵石場
卵石應合法採自認可之山谷河床。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不得影響現有河堤之安全。棄土或其他廢棄物應慎重處理,不得影響水流之通暢。因採運卵石所發生之意外事項以及一切不良後果,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與工程司及主辦機關無涉。
(2) 卵石供應規劃
卵石場及石質經工程司核准後,如需用卵石數量較大,工程司得要求提送石料供應計畫,承包商應於一星期內完成,送請工程司核可。
(3) 卵石儲備
石料之儲備應按照石料供應計畫中各日期最大需要量擬定,卵石場石料應儲備相當之數量,以備雨季或颱風季節發生洪水時,作及時之裝運,以免影響工程進度。
(4) 卵石運輸
運送卵石料應視車輛、機具等之裝載能力、限制承載量及其行駛速度,同時應防止其掉落路面,以免損及行人、車輛或阻礙交通、污染環境。如因承包商車輛運輸而損毀道路、震裂民房或造成污染等事故,概由承包商負完全之責任,與主辦機關無涉。若須使用船隻運送航行於港內及港口附近,應遵守港務局之規定,注意航運安全,不得阻礙船艦之航行,若有碰撞翻落等意外事件發生,承包商應負全責。
(5) 卵石拋放
拋放卵石,應層次分明均勻,以達指定之水平位置。為免偏離作業範圍,必須預先設置各種適當標幟指明作業範圍,每一層次石料之拋放,均須工程司認可。下層未完成或未經高程測量前,不得擅自拋放上層之石料。如工程司認為數量較大,需提卵石拋放計畫時,承包商應於開工後二星期內提送卵石使用之詳細規劃,除另有規定外,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並經工程司核可。
A.工期中每月拋放數量。
B.卵石拋放方法。
C.施工機具之名稱、型式、每小時工作能量、配備數量以及工作進度表。
D.施工所需臨時設施之計畫圖與結構圖。
E.使用人力及安全措施計畫(含臨時排水設施)。
3.1.2 拋塊石:
(1) 石料供應規劃與石場佈置
石料及石場經工程司核准後,承包商應於一星期內完成石料供應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除另有規定外,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A. 石場名稱、位置、儲存量以及石質。
B. 於施工期間,每月塊石之採石量、運輸量、儲備量、使用量以及炸藥及雷管之使用量。
C. 鑽孔機(Drilling Machine)、空氣壓縮機、發電機、開挖機、裝載機、吊車、傾卸車及挖土機等設置於各石場之數量、型式、每小時之工作能量以及每月作業進度。
D. 石場水電供應系統。
E. 裝船用之各臨時碼頭計畫。
F. 海上或陸上運輸用之船隻、車輛、機具等之數量、型式、每小時之工作能量以及每月作業進度。
G. 採石場與儲石場平面佈置圖(包括通路、排水溝、建築物、機具放置場及圍棚等臨時工程之配置及結構物等)。
H. 儲藏炸藥、雷管庫房之位置、結構圖及安全設施等。
I. 使用人力及安全措施計畫(含臨時排水設施)。
(2) 採石場
A. 施工期間及施工後所有石料與廢土之堆置及拋棄,均應符合政府主管機關有關規定。
B. 對於可能造成山崩、河流阻塞、沖毀堤防、阻礙交通或損害人民生命財產等情事,必須絕對避免。
C. 炸藥庫及雷管必須遠離採石場並應分開儲存,以策安全。凡因開採石料所發生之意外事項以及一切不良後果或公害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運輸道路維修等賠償或工程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與工程司及主辦機關無涉。
(3) 開炸
A.承包商必須指派有經驗而熟悉炸藥管制法令並經有關機關審定合格人員負責炸藥及引爆信管之管理工作。
B. 炸藥與引爆信管在運輸與儲存時不得放置一處。儲藏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
C. 不論大小開炸,限於白日指定時間內實施,嚴禁在夜間舉行。
D. 開炸前,一切人員、機具必須安置於安全地區,並應派員執行管制四周交通,以策安全。
E. 開炸後,在未見安全信號之前任何人不得進入開炸區。
F. 對爆炸物之管理及使用,承包商除應遵守「台灣省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及「礦場使用火藥及引爆規則」之規定外,尚應依照有關機關之法令辦理。
G. 承包商應向工程司提出炸藥及電管之購入量、使用量及庫存量之日報表。
H. 承包商雖依前述各項之規定,並得工程司或其代表,或有關機關對炸藥使用及購運等之許可,仍不能免除承包商於使用炸藥時對所負之生命或公私財產之損害,及契約上之義務與責任,以及其應負擔之費用等。
I. 海島石場之開炸,應劃定安全範圍,其半徑應達1,000m以上,並禁止航行船隻接近。
(4) 塊石儲備
石料之儲備應按照石料供應計畫中各日期之最大需要量擬定,所有塊石應按照設計圖規定尺寸分別貯放於石場,不得混放或摻雜雜物。工場及施工用地,除經工程司同意外,不得作為石料之儲放場。
(5) 塊石運輸應符合前述卵石運輸之規定。
(6) 塊石拋放應符合前述卵石拋放之規定。
3.1.3 拋石、整坡及整平
(1) 整坡與整平計畫:為達設計圖拋石之分級分層要求,承包商應事先擬定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除另有規定外,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若因規模較小,得經工程司同意簡化計畫內容)
A. 草測與粗整。
B. 樣板設置與整坡、整平之施工方法。
C. 人力分組、調配以及吊放機具之配合。
D. 通訊系統包括下水作業閉路電視使用以及安全措施。
E. 陸上吊車、吊桿之配合計畫。
F. 整坡、整平工作進度。
(2) 整坡及整平允許公差:
整坡與整平之允許公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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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置 |
允許公差(cm) |
|
不同級石料界面 |
±50 |
|
整坡(坡面整平) |
±30 |
|
堤面混凝土底面整平 |
±15 |
|
沉箱底面整平 |
±10 |
|
拋石基礎面或拋石堤面寬度 |
+不規定 -10 |
|
護基方塊式面基礎整平 |
±5 |
|
堤頂面寬度 |
+不規定 -10 |
註:1. 工程司認有需要水下查驗時,承包商應配備有通訊設備及水下作業閉路電視之裝置,並聘用有經驗熟練之潛水伕,以便工程司驗核。
2. 超出允許範圍之拋石,承包商應加修整至符合規定之要求,方可申請工程司檢驗,檢驗費用依合約規定辦理。
(3) 護面塊石之整平施工:構造物基礎面拋石之整平工作應將石料鋪排緊密,使空隙減至最小,使構造物保持密切接合,以防較小石料之沖失。護面塊石不得任意拋放,應用抓斗或機具吊排,水下作業應有潛水伕配合工作。整理時應在符合規定之塊石中,挑選間隙最小較易互相嵌合之塊石,由潛水伕協助以機具吊排嵌砌而成,不得以較規定為小之石料填充空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拋卵(塊)石以立方公尺計量。自工程司驗核認可之基礎面或坡面計起並照設計圖及有關規定計算拋石數量。
4.1.2 拋石整坡及整平工作項目之丈量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自工程司驗核認可之基礎面或坡面計起,並按設計圖計算整平或整坡面積。
4.2 計價
4.2.1 拋石每立方公尺單價包括完成此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含損秏)、設備、機具、道路維修、水土保持、整坡整平、環境保護、安全措施、運輸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2 拋石整坡及整平每平方公尺單價包括完成此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儀器、標幟、機具、設備、安全措施以及其他事項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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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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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卵(塊)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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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
拋石整坡及整平 |
|
平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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