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6 路基整理
¶ 1. 02336 路基整理 V2005.11.doc
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Subgrade Preparation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新舊路基整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1)為舖築基層或底層,對新舊路基之整理;(2)為舖築混凝土路面,對新舊路基之整理。路基全部整理工作均應按本契約之規定,並須符合設計圖或工程司所設定之線路、高程及標準斷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基層或底層下之路基
3.1.1 於舖築基層或底層前,路基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依工程司指示予以焚燒或運棄,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之。
3.1.2 上述工作完成後,全路基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並符合本章第3.4 節「路基面之容許誤差」之平整度規定。在填方段路基頂面下75cm 以內之路基材料,應壓實至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所規定最大乾密度之95 %以上;在挖方段路基面依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規定辦理。且上述之路基強度CBR 值均應符合設計圖規定。若路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晒、或挖棄換填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 值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3.1.3 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應依工程司指示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合,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基層或底層開始舖築時為止。
3.1.4 路基面完成後可依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方法辦理滾壓檢驗,以檢定其壓實效果。
3.2 混凝土路面下之路基
3.2.1 路面舖築前,路基應具有正確之線路、高程及斷面,並須繼續維護直至澆注混凝土為止。如因增加路面厚度而使路基特別加深,諸如路面層錨座(Pavement Anchors)、橫條(Pavement Header)、及增加路基邊緣處之路面厚度等,則路基可於混凝土澆注前挖掘之,挖掘後須立即再予整修壓實。
3.2.2 路面之全寬路基層,應壓實至依照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寬度應足以適應路面舖設機械之操作,而不致使路基面變形。
3.3 路基之保護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通行車輛應予以限制,並僅限於為施工所必需之車輛,方可通行。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不准通行。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舖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承包商自費修補之。承包商應保護已整修之路基,使其勿受自用或外界車輛之損害,承包商並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3.4 路基面之容許誤差
路基應具有完整且平整均勻之表面,如以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測量時,與設計斷面高程之誤低不得大於3cm。
4. 計量與計價
4.1 依本契約規定建造之路基
路基係本契約建造者,則路基面整修及維護工作已包括於契約中路幅開挖有關項目及(或)「路堤填築」項目內,不另予丈量及付款。
4.2 非依本契約規定建造之路基
4.2.1 當面層、處理底層或基層下之路基係原有而非本契約建造者,則此路基面整修工作,應依下列方式丈量及付款:
(1) 整修路基面之工作,如清除草木及雜物、整修路基面、刮平、排水、灑水、滾壓、填補路基面材料、路基保養維護等,係依本規範規定應完成之一切工作,均已包括於契約各有關工作項目中,不另丈量計價。
(2) 在刮平及整修路基時,若無法將路基過高之剩餘材料,刮推用於路基不足之地區,則此項剩餘材料之移除與處理,應按契約中路幅開挖有關項目丈量計價。
(3) 為使路基頂面符合線路、高程及斷面所加添之材料,可按材料種類之契約單價予以丈量計價。
(4) 依照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而挖除之鬆軟地盤及彈性土壤等,按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丈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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