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3 棄土
¶ 1. 02323 棄土 V2005.11.doc
第02323章
棄土
Disposal Material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土石方挖填後剩餘土石方之運棄,包括運輸、施工及棄土區之使用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棄土及棄土區之使用。棄土區可為業主指定棄土區、承包商自覓地點闢建棄土區、承包商自覓合法棄土區或進行棄土資源再利用。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無論為業主指定之棄土區或承包商自覓地點闢建棄土區,承包商應依據政府頒布棄土相關法令,擬具棄土計畫申請書圖,於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即向當地地方政府或其他權責單位申請棄土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
3.1.2 棄土計畫主要包括棄土區之預定棄土範圍及棄土高度,排水設施詳圖,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棄土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3.1.3 除以上述闢建棄土區之方式棄土外,承包商亦可採用經合法申請許可之營業棄土區棄土,惟須提送相關合法證明文件並經工程司會同勘查審議後方准使用。
3.1.4 棄土區應在開始棄土前,先清理地面,必要時應從事橫斷面及地面之測量工作。
3.2 施工要求
3.2.1 棄土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棄土填平滾壓,每層棄土填築厚度以30cm為宜,並滾壓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並對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並於每一階段完成棄土後,即予修坡植生綠化,藉以獲致坡面表土沖刷之抑制,與綠化環境,增進景觀。棄土作業中各層次填土面應隨時向山側下傾保持適當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坡面直洩濫流,造成大量土石泥漿之瀉流,危及附近公、私有財產及生命安全。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3.2.2 承包商於棄土期間,應挖掘臨時截流、排水土溝等設施,以免因降雨無法排洩,形成濫流。
3.2.3 棄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塵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3.2.4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應負責予以復舊,不另給付。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以立方公尺單位,以路幅開挖運至棄土區或資源再利用處理場之自然方計量。
4.2 計價
4.2.1 業主指定棄土區或承包商自覓地點闢建棄土區
(1) 棄土區及聯外道路之地上物補償及土地租金等所需費用,按實際棄土數量於契約內以「地上物補償及土地使用權利金」工作項目及其單價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付。
(2) 棄土區內永久性排水及水土保持設施、沉砂池及攔砂壩及其他結構物、場區填築等項目,按棄土區申請核准之設置書圖或工程司指示施築,並依契約內棄土區相關工作項目按實做數量辦理丈量與付款。
(3)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指示施工,並依契約棄土區相關工作項目及其單價按實作數量辦理丈量與付款。
(4) 棄土區內施工便道施工及棄土後之清理工作、修坡、滾壓等一切費用均已包括在相關「路幅開挖及運棄」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給付。
4.2.2 承包商自覓合法棄土區
承包商自覓合法棄土區棄土,棄土所需費用依契約「棄土處理費」工作項目及其單價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按實際棄土數量計付,惟不包括棄土之挖、裝與運輸至棄土區等所需一切費用。
4.2.3 運距之計價
承包商自覓地點闢建棄土區或自覓合法棄土區等用以棄土時,棄土運距若超出業主指定棄土區,仍按契約相關「路幅開挖及運棄」工作項目及其單價計付,若運距減短時,該減少之運費,應辦理契約變更扣減之。
4.2.4 承包商為配合棄土資源再利用
承包商為配合棄土資源再利用時,每「立方公尺」棄土所需費用依經核准之「棄土處理費」工作項目單價按實際棄土數量計付,另無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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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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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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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補償及土地使用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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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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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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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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