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1 圍堰
¶ 1. 02261 圍堰 V2005.11.doc
第02261章
圍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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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水中構造物或基礎,須以鋼板樁或替代擋水牆圈圍排水,將水抽乾以便構造物施工,此種懸臂式、支撐式或雙壁式等臨時性或可拆除之擋水擋土措施,達到隔斷水域或水流目的的方法即稱圍堰。
1.2 工作範圍
1.2.1 為構造基礎施工過程中之臨時圍堰,承包商須考量工程條件、水文、氣象及地質環境等相關因素,選用適當圍水方式施工。
1.3 資料送審
1.3.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其圍堰之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圍堰施工如須水利主管機關核可,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1.3.2 圍堰材料型式及規格,應先送請工程司代表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材料可使用水密性較佳之鋼版樁及支撐鋼料、拉桿、固定器組成或以其他具有抵抗水壓防止滲水之替代擋水牆或複合性材料施工。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圍堰使用之擋水(土)設施,其入土錨碇深度應足夠支撐並達基礎底面以下,其周邊銜接面應避免水流滲透,擋水(土)壁體具有足夠強度以抵抗水壓及風浪地震作用。
3.1.2 擋水(土)設施之圍堰內部應有足夠空間,以利構造物或基礎澆注施工、裝拆模板、內部檢驗及安置抽排水設備等。
3.1.3 擋水(土)設施應有足夠安全高度,以防圍堰外部水位變化而影響工作。
3.1.4 圍堰之支撐應避免埋置於構造物混凝土中。
3.1.5 圍堰應有安全監測措施,保護施工人員安全及避免機具構造物等之遭受損害。
3.1.6 圍堰內部基礎施工之抽排水時,應防止水流擾動基礎土壤及影響構造物之混凝土澆注。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注時或澆注後24小時以內不得抽水。
3.1.7 圍堰設施內之排水量及排水時間之久暫,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承包商應考量圍堰內構造物模板組立、拆模、混凝土澆注及其他工作等需要配合,抽排水用機具、設備、動力、材料、燃料電力等應充足且可應付緊急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除設計圖或特訂條款另有規定外,本項工作不另計量,其費用包括於「構造物開挖」與「構造物回填」工作項目契約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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