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5 表土之保存及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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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5章
表土之保存及回填
Surface Soil Reservation and Fill Back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包括依設計圖或特訂條款所規定之地點與厚度加覆表土;或按規定於路權內指定之區域在整地清除時先將表土收集、保存,依規定之地點與厚度加覆表土。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表土之收集、供應、裝運及鋪設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表土為一天然鬆散之表面土壤,不含不良之土壤、垃圾及其他外來雜物、草根、硬粘土塊、粗卵石或直徑大於1公分之石子,亦不得含有雜草、高草、薪柴、樹葉或其他雜屑等。
2.1.2 維持植物生長之表土須富含有機物質。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土源與取土之方法通知工程司,經工程司檢驗同意後始可採用。在採運表土之前,承包商應將雜草、雜屑、高草、柴枝、直徑大於1公分之石塊、草根以及其他不良物,全部清除完畢。
3.1.2 路幅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承包商可考慮將路幅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用作均勻覆蓋邊坡之材料,以利植草穩定邊坡,亦可鋪設於路肩及中央分隔帶。
3.1.3 表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鋪設等應由承包商自行選擇。表土於指定地區鋪設適當厚度,該厚度應為經整理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或特訂條款指定之厚度。當地面表土過分潮濕時,不可鋪設。裝運與鋪設時應保持臨近路面之清潔。
3.1.4 鋪設完成後,地上之大顆土塊、直徑超過1公分之石塊、草根以及雜屑應予清除,並應棄置於工程司認可之地點。
3.1.5 至於應按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須在路權內指定區域於整地清除時先將表土收集、保存及回填者,其施工要求如下:
(1)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表土收集、保存及回填作業計畫,包括地點、方式、時程及防護措施等提送工程司核可後施行。
(2) 表土之收集
整地前,先行移除地表植栽及樹根,再挖鬆表層土壤,清除雜物石粒後收集裝運至堆置場所存放。收集地點與挖掘之土層厚度應符合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
(3) 表土之保存
A.承包商應自覓地點存放表土,如不影響工地施工,可於工地設置臨時堆置場。堆置場應較四周地面略高,且具排水坡度及簡易排水溝,另預留施工便道以利作業。
B.表土堆置高度一般為1.5公尺,最高可至3公尺,並略夯壓整形,頂部應保持斜面以利排水。為免破壞表土特性,機械操作時應避免過度輾壓。
C.為防沖刷流失,土堆表面應覆蓋防護。長期堆置時可於表層覆蓋草蓆並植草穩定土面。若因防護不當而流失,造成鄰近農田損害或灌溉、排水等渠道淤塞,承包商應負責清除或賠償。
(4) 表土之回填:
A.路堤完工後,地面殘留之礫石、混凝土塊或其他垃圾雜物應予清除後始進行表土回填。表土回填時亦可混合基肥或土壤改良劑。
B.表土應均勻回填並夯壓整平,除特訂條款另有規定外,回填整平之表土厚度約為5公分,並依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儘速處理以防表土流失。
C.地面或表土過分潮濕時不宜施作,且裝運回填時應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註明特殊地點(如:「路肩及中央分隔帶填表土」)為契約之計價項目,係包含在契約有關工作項目之付款單價內,不另計量。
4.1.2 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須在路權內指定區域,於整地清除時收集表土,保存及回填者,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表土保存與回填」及設計圖或特訂條款所示地點與厚度完成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除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註明特殊地點(如:「路肩及中央分隔帶填表土」)為契約之計價項目外,表土之供應、裝運及鋪設等一切費用,並包括人工、設備、工具以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其他費用,均已包含在契約有關工作項目之付款單價內,不另給付。
4.2.2 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須在路權內指定區域,於整地清除時收集表土,保存及回填者,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表土保存與回填」工作項目之單價計付。契約單價包括表土收集、保存、裝運與回填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材料及路權外堆置場地租金等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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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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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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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保存與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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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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