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1 清除及掘除
¶ 1. 02231 清除與掘除 V2005.11.doc
第02231章
清除與掘除
Clearing and Grubbing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依設計圖所示路權範圍及工程司指示地區進行清除及掘除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設計圖所示路權範圍內及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掘除及路旁清理等,並移除及處理所有之樹木、殘幹、樹根、碎屑、廢物與所有障礙物。但某些物體被認為須予保留或本規範其他章節已指定移除者除外。本項工作亦包括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及其他物體予以保護之工作,以免其遭受傷害或毀損。本項工作範圍包括路權外之借土區及棄土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路幅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承包商可考慮將路幅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用做均勻覆蓋邊坡之材料,以利穩定邊坡及植草。若收集之表土數量不足時,承包商應另自行覓土覆蓋。表土之刮運、搜集、堆置、填築、壓實等項之一切工作費用,均已分別包括於「清除與掘除」及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給價。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若非為不適用材料,而合乎填方材料要求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 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2 清除
3.2.1 除設計圖另有指定外,施工範圍內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清除之寬度及範圍規定如下:
(1) 道路施工範圍內,包括所有結構物、鄰接道路、街道、匝道、引道、水溝及渠道等。上述清除範圍須自開挖邊坡線頂或填方邊坡坡趾向外延伸3 m,如邊坡線頂為圓隅(Rounding)者,則清除範圍須延伸至邊坡圓隅界線外。
(2) 水溝與渠道,因路線之更動或改善坡度,而使其開挖工作須超出路權線以外者,該清除寬度應延伸至渠道邊坡線頂以外1 m 或渠道堤岸(Channel Dyke)之外緣以外1 m ,兩者之寬度取其較大者。
(3) 路權範圍內之取料場。
(4) 交流道所包圍之地區。
(5) 主辦機關提供之借土區或棄土區。
3.2.2 在施工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竹樹根、農作物、垃圾、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均應完全清除。
3.2.3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3.2.4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指示一併清除。
3.2.5 依特訂條款規定或工程司指定某些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對該等樹木花草應妥加保護,避免傷害。凡指定保留之樹木,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小心整理及修剪。除政府限制禁止焚燒之時間外,所有樹木及其他可燃物料,經工程司許可,可於路權範圍內焚燒處理之。所有焚燒工作應符合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承包商對該焚燒工作應負完全責任,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連續看守,直至火焰完全熄滅不再復燃為止,以免引起火災或其他意外,而且保證殘留於路權範圍內之遺留物不得對周圍之林木區及鄰近之財物使其蒙害或損傷。由清除及焚燒所剩之物如經工程司許可,可於棄置場地處理之,並須以土覆蓋至少60cm。
3.2.6 承包商應自行並自費取得棄置場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中有關項目之單價內。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清除作業應連續並完成至少較土方工作領先300m 之距離。
3.2.7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地表積水或表層土壤流失。
3.3 掘除
3.3.1 清除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殘枝、樹根、埋沒之大樹以及草木均應掘除,並移除或焚燒處置之,其可移除之物應包括本規範之其他章節所未提及者。
3.3.2 所有挖方地區、填築路堤地區、工程司指定之任何地區或特訂條款規定之處,均應予掘除。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填土等情況而決定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妨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3.3.3 由於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3.3.4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應予焚燒或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路幅及其鄰近地區須保持整齊潔淨狀態。掘除工作應較土方工作提前完成至少300m之距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清除與掘除」項目以一式計價給付。
4.2 計價
「清除與掘除」之給付已包括全部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設備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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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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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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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與掘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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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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