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
¶ 1. 02220 工地拆除 V2005.11.doc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Site Demolition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工地拆除之相關施工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按設計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及廢棄物之燒毀、掩埋或運棄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工作項目移除者除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措施及其他工程司所規定之事項,並應以安全為首要原則。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或附掛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惟若屬配合承包商施築之施工便道而需要遷移之公共設施管線所需費用,則由承包商負擔,其費用已包括在契約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給付。
3.2 拆除
3.2.1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倘因拆除不慎,以致損及鄰近構造物或公共設施,或危害人畜及其他物產時,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完全責任。
3.2.2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已包括在本項工作契約單價內。
3.2.3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後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倘因施工不慎或防範不週而導致任何損害,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4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管件、金屬、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均屬業主所有;承包商應負責收集整理後依工程司指示處理。
3.2.5 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其擊碎使其尺寸不超過15cm,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填築材料中使用。
3.2.6 若為石堤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cm,不妨礙工作,其本身又甚堅固,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 m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2.7 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路堤填築材料填築,並按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有關規定辦理。
3.2.8 拆除工作完成後,所有有機物、易壞之材料、垃圾、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均應清理乾淨,並按工程司認可之方式,予以燒毀、掩埋或運棄於工區之外。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以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拆除」項目以一式計價給付。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給付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所需之附屬工作等之一切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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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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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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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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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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