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21 規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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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21章
規範定義
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對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 主辦機關/業主(Owner或Employer)
計畫主辦單位或其代表人或依法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之單位;本契約所稱主辦機關或業主係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
高公局-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Taiwan Area National Freeway Bureau)
(2) 工程司(Engineer)
主辦機關書面指派負責契約履行與督導工程施工之單位。
(3) 工程司之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工程司書面指定之任何人員或單位,負責工程監造作業。
(4) 監工人員(Inspector)
承包商派駐工地負責監督與執行工程施工相關作業之人員。
(5) 承包商(Contractor)
係指承攬及履行契約工程或工作之廠商,其投標已被接受並經雙方簽訂契約者,承包商包括其代表人。
(6) 分包商(Subcontractor)
承包商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該等廠商稱之。契約分包需由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認可。
(7) 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s)
為用以規定承包商履行工程契約所應遵守之行為、履行之方式、主辦機關與承包商間之責任與義務及主辦機關、工程司、工程司代表、承包商之關係,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8) 施工技術規範(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9) 特訂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份。
(10) 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圖說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 補充說明(Addenda)
開標前對招標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 契約(Contract)
係指主辦機關與承包商正式簽字成立之契約書,以及載明於契約書內之所有契約相關文件。
(13) 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 詳細價目表(Schedule of Unit Prices)
契約文件中詳列工程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明細表。
(15) 契約單價(Contract Unit Price)
契約內每一工作項目之單位價格。
(16) 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 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契約某一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工、料及全部相關費用。
(18) 按日計酬(Day Work)
按工程司指示辦理特殊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等費用之給付。該項費用給付以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按日計酬」項目之單價為準。
(19)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為配合施工需要不屬於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臨時性工作,所繪製之非永久性設施圖說,如模板施工圖、鷹架圖、施工架圖、圍堰圖或任何其他補充圖和資料,於施工或材料製造前,應先由承包商提請工程司代表審查者。
(20)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為契約圖說所標示或規定之永久性工作項目,應由承包商繪製製造及安裝圖,於施工或製造前提請工程司代表審查者。
(21) 同等品(Or Equal)
為符合契約範圍內設計、功能及品質等條件之相同物品,惟採用同等品前,須經工程司之書面同意。
(22) 公共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3) 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時,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4) 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主辦機關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公路
(1) 高速公路(Freeway)
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2) 快速公路(Expressway)
為出入口全部或部分管制,通常在交叉處採用立體交叉之分向公路幹道。
(3) 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4) 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部分。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5) 連絡道路(Access Road)
位於交流道內,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橫交並藉匝道相連通之地方道路。
(6) 鄰接道路(Frontage Road)
位於高速公路外側,因交通需求與本工程並行之地方道路。
(7) 農路(Field Path)
受高速公路施工影響,需改善或新建之農路。
(8) 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公路,或一條公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 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 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 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於)公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 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 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 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 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16) 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 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 施工道路(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 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 樁號(Station)
為沿公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 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 路面(Pavement)
為面層、底層及基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 路面結構(Pavement Structure)
為鋪設於路基上之面層、底層及基層之結合體用以荷負交通量並分佈其荷重於路基。
(3) 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4) 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基層或路基者。
(5) 基層(Sub-base)
為底層與路基頂層之間依照設計厚度及符合規格材料填築之輔助層。
(6) 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舖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粘結及防水之用,隨後舖設面層。
(7) 粘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舖瀝青混凝土時所舖之粘結層,通常為瀝青材料。
(8) 路基頂面(Top Surface of Sub-grade)
為路面結構與路肩建造於其上之路基最頂面。
(9) 路基(Sub-grade)
為公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10) 路床(Roadbed)
為公路路面結構以下之部分。
(11) 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粘土、土壤等承載力。
(12) 借土(Borrow)
自主辦機關或工程司指定或認定之區域所取得並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13) 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4) 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或柏油。
(15) 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6) 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7) 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8)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其差值以完全乾燥土壤之重量百分數表示之。
(19) 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之試驗方法,在設計圖或特訂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20) 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
= |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
|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 構造物或稱結構物(Structures)
為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 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公路、鐵路、河流等,其本身有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3) 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版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4) 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內側之間距,若無緣石,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內側間距為其寬度。
(5) 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拱之拱線以下及鋼結構柱腳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6) 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7) 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8) 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9) 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 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 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 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 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 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 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任何文字、數字及各種符號。
(7) 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例,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 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設計圖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及組件等。
(9)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以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 工程或工作(Works)
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工程包含設計或純為設計者稱為工作。
(2) 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係指本契約所應辦理完成及保固之永久性工程項目(可能包含設計及操作服務等)。
(3)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係指辦理或保固本契約工作所需或有關之各種階段性臨時性工程,於永久性工程完成後需予拆除者。
(4) 工地(Site)
施工場所之地面、地下、上方,包含主辦機關依契約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及工程司依契約規定同意之施工場所。
(5) 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6) 人工(Labor)
為全體工人之合作以完成工作者。
(7) 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8) 局供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由主辦機關或其授權之代表人供給之材料。
(9) 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工程,所使用之工具、儀器、機具、設備、臨時設施或裝置之通稱,包含保養與維護所需之零件,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0) 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1) 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合物。
(12) 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3) 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4) 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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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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