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02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 1. 02902 植物種植及移植 V2009.08.doc
第02902章
植物種植及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植栽工程附屬於土木等主體工程發包時,植物種植及移植所需所用材料、設備、施工、養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中央分隔帶、邊坡、交流道、休息站、服務區、收費站、路邊停車場、工務段及施工範圍之綠地所辦理植物種植及移植工程,此工程含植物育苗、種植、移植及養護等作業。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920章-植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1.4.3 廠商資料
1.4.4 材料應提送樣品
2. 產品
2.1 材料
承包所提供之苗木、土壤等所有材料,均不得藏帶有紅火蟻等政府公告之外來有害動物(含卵)、植物(含種子、根、莖等),違背此一規定導致之相關補救措施、損失和防治費用,應由承包商全權負責。
2.1.1 植物
(1) 植物種類含喬木(包括棕櫚科植物)、灌木、蔓藤、地被、濕生及水生植物等。
(2) 除另有註明外,本工程設計圖編列為同一代號之植物,應為同一種類。
(3) 植物規格
植物規格係以修剪徒長枝葉後所量得之尺寸為準。
A. 高度指由根際的地表至樹冠上端之垂直高度。
B. 枝葉幅度指樹冠的最大幅度。
C. 米高徑指樹幹距地表1m處之直徑。
D. 幹高指棕櫚科植物從地表至幹頂心部之高度,即不含葉片之高度。
E. 根際直徑指根際地表之樹幹直徑,可為灌木或棕櫚科之分類依據。無明顯主幹(雙幹或多幹)者,以各幹徑相加後乘以70%計算。
(4) 出栽時之苗木應符合契約規定,喬木和灌木之樹型應優美,樹冠不得過於稀疏、偏斜或畸形。針葉樹不得失去應有之樹形。單幹喬木之主幹不得過於彎曲或為符合規定而大量修剪。
(5) 植物規格未規定容許差者,其種植時之高度、冠幅及米高幹徑皆不得低於設計規格,且需經工程司代表檢驗後方可進場。若採用較大規格者,承包商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2.1.2 代用植物
承包商對於合於規格之植物提供確有困難,而須選用小於規格之同種植物,或以特性相似之別種植物代用時,應以書面文件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行之。但小於規格之同種植物,其給付單價應由雙方重新議減,而大於或同於規格之不同植物,承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2.1.3 土壤
(1) 植穴須〝填沃土〞或〝客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富含有機質、透水良好、酸鹼值在5~7間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承包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合使用,且承包商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3) 填沃土或客土應契約規定之數量施放。
(4) 客土材料應取自合法之取土區,其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由承包商自行設法為之。
(5) 當地面有雜物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俟雜物清除或表土稍乾後才可回填客土。
2.1.4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並應為政府核可之產品。若圖說未有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承包商應將選用之種類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用。
(2) 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之規定辦理,若圖說未規定時,可依產品說明書規定;若因施用不當造成損害,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1.5 農藥
(1) 除生態區及因生態需求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區域外,種植後的契約持續時間內若發現病蟲害,應立即防治清除。
(2) 如需使用農藥,應為政府許可者,所使用的種類及用量應依農藥製造廠商之建議辦理,並應避免多種農藥混合施用發生藥害。施用時應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物或人畜受害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1.6 支架
桂竹柱、經防腐處理之杉木柱、電鍍線、麻繩或塑膠繩等,均為支架之材料,承包商除依圖說規定辦理外,圖說未詳盡者,得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施工。
2.1.7 水
本工程所需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用水應取自合法水源,不得採用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8 其他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3. 施工
3.1 施工計畫
3.1.1 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擬訂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審查,其內容應包括移植、容器育苗、種植、養護、施工進度及工地負責人等項目。
3.1.2 育苗計畫應包括育苗位置、面積、繁殖方法、育苗介質及配比、育苗容器材質、規格、苗木之種類、數量及標誌牌製作等工作內容。
3.1.3 種植計畫應包括人員、機具之調配,苗木運至工地前後之措施及施工進度表。現場派任之相關人員應具園藝或造園專業背景之技術士,並於施工計畫中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種植養護及工程司查驗時,相關負責人均應在場,非經同意不得任意以他人替代。
3.1.4 養護計畫應包括實際進行各項養護工作內容。
3.2 準備工作-容器育苗
3.2.1 苗圃之設置
(1) 地點應選擇日照充足、通風良好、防風佳、接近水源、土質疏鬆肥沃、交通方便之處,其設置地點須於事前會同工程司實地勘查核備後設立。
(2) 苗圃應有分區使用之規劃以及具備灌溉、排水系統、防風設施、作業道路等配置。
3.2.2 容器種植及育苗
(1) 容器種植工作包括購置苗木移入容器內,或將自行繁殖之苗木移入容器內。
(2) 承包商應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苗木移入容器之工作。經過移入容器之苗木應掛標籤並載明移入時間,所有苗木在容器內育苗期間至少應為12個月。
(3) 育苗之容器應符合或大於設計圖上所訂之容器土團之規格,喬木及灌木之育苗容器可選擇有導根槽及材質耐候之PE盆或其他盆具,惟均需載列於施工計畫書中,並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同意後方可使用。容器育苗期間換盆所需一切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相關費用內,另無其他給付。
(4) 育苗介質
育苗介質應採用與苗木生長習性相配合,具保水與保肥力、通氣排水性佳之材料。育苗期中有關育苗容器、介質及肥料等若因實際需要調整材料及用量時,則不另計價。
3.2.3 苗圃管理
(1) 苗圃管理應包括疏苗、除草、灌排水、施肥、病蟲害防治、防風、防災等各項管理工作,承包商應視苗木生長情形擬定管理計畫。
(2) 容器苗應避免盤根及主根、側根伸出盆外之現象。
(3) 苗圃所培育苗木數量需每個月確認一次,以供工程司不定期至圃地抽驗時之依據。
3.2.4 出栽
(1) 由於容器育苗期間不足致根系發育不全,或容器育苗期過長,致根纏結扭之苗木,及遭受病蟲為害、瘦弱徒長苗、種類不符者均視為不合格,應予淘汰。
(2) 苗木出栽之時機必需配合整體工程之進度以及各樹種栽植之適期,出栽之數量需依據栽植之工作能量估算之。
(3) 出栽前應先行灌水,水量則以能使容器內土壤不鬆散,並勿使容器內積水為度。
(4) 若遇晴天乾旱季節栽植,則需連容器浸水後再去袋栽植以保成活。
(5) 塑膠袋苗之主根若已穿透膠袋而伸入苗床者,宜予適當修剪以促進鬆根之發育。
(6) 容器苗木搬運時應注意勿傷及頂芽,裝載時則不宜重疊並需妥為固定。
(7) 苗木包裝後因故未能立即運至工地時,需移至陰涼處放置,以站立之姿態為宜,並間歇施以噴霧或澆水。
3.2.5 苗圃驗苗
(1) 承包商應依規定期限前提出驗苗之申請,屆時所有契約樹種苗木均已植入容器,苗木數量應不少於設計數量,承包商可自行評估再予酌增數量以備補植所需。
(2) 驗苗項目包括植物之種類、規格及品質。如因種類不對、規格不符、外觀比例不當、部分枯萎、過於瘦弱、生長於擁塞不良之苗圃中或由大量修剪以適應規格者,均可認定為不合格。
苗圃驗苗時苗木規格如下:
A.景觀喬木類米高幹徑應符合設計規格。
B.生態綠化植栽苗木應達設計規格5%~20%之規格。
C.景觀灌木類則應達到設計規格50%~60%之規格。
D.其餘種類則至少應達設計規格之10%。
上述規格係針對一般性之種類訂定,若有生長性較快或較慢者,承包商可自行提出說明經工程司同意後,使用其他新規格。
(3) 喬木應由工程司以抽驗方式選擇合格之代表性植物加以封條,其餘由業主提供制式封條,交承包商依前加封之代表性植物懸掛於合格之喬木,以供工程司前往苗圃抽查,如經工程司認定為不合格者,雖有驗苗合格之封條亦不得使用,灌木應挑選標準苗木並拍照,做為施工驗苗之標準。
3.3 植物移植前處理
3.3.1 樹冠修剪:植栽應配合樹形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修剪的原則如下:
(1) 喬木主幹高度1m以下不影響樹形之低分枝應先行剪除。
(2) 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及徒長枝均應剪除,纏繞其上的蔓藤亦應清除。
(3) 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儘量保留,主幹分枝應保留至少1/3長度,其餘之細分枝可視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形為原則。
(4) 針葉樹之樹冠全部保留。
(5) 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幹頂生長點不得損傷。
(6) 如因考慮搬運需進一步修剪,則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7) 修剪後之廢枝葉應於三日內運離。
3.3.2 斷根
(1)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作彈性調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淺根性植栽以及米徑∮≦10cm者不斷根,∮≦29cm者斷根一次,∮>29cm者斷根二次,第二次斷根在第一次斷根後30天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30天以上。
(2)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斷根範圍之內徑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15cm以上寬,30~80cm深的環溝。
(3)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4) 斷根後,環溝內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之生長。
3.3.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包括應於葉面及樹幹上噴施抗蒸散劑以防止植物水份散失過多;根部經切除之部位應塗抹發根激素,以促進新根生長;並施用殺菌劑或樹漆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細菌感染等,使用藥劑處理應依本章農藥相關規定辦理。
3.3.4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設立支架,以穩固植物。支架與樹幹相接部分,應襯墊布塊等緩衝物質,以防磨擦傷害樹皮。斷根至定植前若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復。
3.3.5 修剪及斷根後,植栽仍須辦理澆水、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俾利移植作業之進行。
3.4 施工方法
3.4.1 準備工作
(1) 施工前應與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協調,如有管線工程或其他工程須進行時,應先行該項工程後再進行植栽工程。
(2) 依設計圖說,於現場放樣標示植物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再行施工。
(3) 植物種植位置如遇有地上物或地下管線及其他特殊情況,經徵得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同意後,得酌予調整株距或稍予移位。
3.4.2 一般規定
(1) 植物種植依喬木、灌木、蔓藤及地被等次序施工。
(2) 植物種植包括苗木運輸、植穴開孔、施放沃土(客土)及基肥、定植、立支架、栽植區域清理、植穴區草皮之補植,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3) 種植時間雖配合土木工程進行,惟整地完成後,即應儘早進行喬、灌木之種植,尤其如適逢雨季或適合季節,雖土木工程尚未完成,如能在不影響土木工程施工之情況下,得向工程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提早種植,以利時程之掌握。
(4) 苗木從苗圃移至工地後,二天內種妥。
(5) 種植完成後對於盛裝苗木之容器,應收回處理,不得散置於工地。
3.4.3 植物種植
(1) 依圖說所規定之植穴大小開挖。
(2) 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工地至合法之場所棄置。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規定之肥料與土壤之拌合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或特訂條款所訂規定。
(4)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前,應將不易腐化之容器、捆繩及包裹物解除。
(5) 回填土壤應依圖說規定,分層回填踏實,以保持苗木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
(6) 立支架
A. 支架之設立及方法
喬木種植應依圖示規定設立支架以穩固植物。支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支架之設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所有支柱應予防腐處理。其有未詳盡者,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B. 其他保護設施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人畜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C. 所有保護設施之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中,承包商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7) 植樹工作完成後,應充分澆水潤濕,以免枯萎。並依規定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5 養護
3.5.1 植物種植後承包商應立即辦理各項養護工作,並依天候狀況及植物生長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以期植物能獲得良好之生長。
3.5.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養護應至土木工程保固期滿為止。
3.5.3 養護工作
(1) 澆水:
A. 澆水水量應充份,喬木每株每次澆水量約18至20公升,灌木每株每次澆水量約4至6公升。
B. 承包商須視天氣情況辦理澆水,如遇下雨天或連續陰天,可以減次,如遇天侯乾旱則應自行加次辦理。
(2) 病蟲害防治:植物種植後約每隔4~6個月辦理一次,但如發生病蟲害及必需使用農藥時,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3) 修剪:植物種植後按發育狀況約每隔4~6個月辦理修剪一次。過密枝條、病蟲害枝、徒長枝、過長枝葉應予修剪以維持良好樹形,妨礙行車安全視距或遮蔽交通標誌者,均應加以適當修剪,修剪之枝葉應收集運棄至合法場所。
(4) 中耕除草:除自然環境回復區域原則上不予割草及噴灑農藥外,植物種植後約每隔2~3個月辦理一次中耕除草,其工作內容為植穴範圍內地面雜草應予清除,並耙鬆表土,本項作業可配合辦理施肥作業。
(5) 施追肥:植物種植後約每隔2~3個月施放追肥一次,使用肥料應依本章規定。
(6) 補植:植物種植後,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呈現枯萎或發育不良,承包商應立即辦理補種工作,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3.5.4 各項養護工作均由承包商責任施工,為督促承商加強及重視養護工作,保固期(或養護)最後四個月之前,枯死或不合格者得隨時補植並予養護;保固期(或養護)最後四個月期間不得補植。
3.5.5 本條款雖未列敘但為養護應做之工作,承包商仍應自行負責。
3.5.6 養護監督
3.6 竣工檢驗、驗收、保固期滿檢驗
3.6.1 全部植物依契約規定栽植完竣後,應配合主體工程辦理竣工檢驗、驗收,驗收合格數量作為植物種植之數量依據。如有數量或樹種不符者,應立即補植。
3.6.2 保固期滿,報請工程司辦理保固期滿檢驗。
3.6.3 保固期滿檢驗
保固期滿檢驗時,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應依本章「保固期滿檢驗扣款」規定辦理。
(1) 所有植物種植均應符合契約規定。
(2) 所有植物完全成活、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
(3) 植株之幹徑須符合契約規定,高度、幅度須合乎契約規定之90%以上。
(4) 草地及種植地被植物之區域,皆須生長良好,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且覆蓋率應達90%以上,無流失或沖刷情形。
(5) 地被植物區內雜草不得超過全部之10%,並應符合設計圖說上所要求之效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以實作合格數量計量。
4.1.2 喬、灌木、蔓藤分別以「株」或「叢」為計價單位,草本植物以「株」或「盆」為計價單位,植草或草皮以「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
4.2 計價
4.2.1 植物種植工程費
(1) 苗木移入容器作業完成,經驗苗合格後,即給付驗苗款,該驗苗款為契約植物種植工程費之20%。
(2) 植物種植全部完成,經工程司確認後,已請領驗苗款者給付實做合格數量植物種植工程費之20%,未請領驗苗款者給付實做合格數量植物種植工程費之40%。
(3) 配合主體工程辦理驗收合格後,給付實做合格數量植物種植工程費之60%。
(4) 植物育苗、種植、養護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均已包含於植物種植工程各工作項目之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4.2.2 保固期滿檢驗扣款
(1) 保固期滿檢驗時,植株之幹徑應符合契約規定,否則應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款,扣款金額為幹徑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植株數量乘契約單價。
(2) 保固期滿檢驗時,經檢驗植株之幹徑符合契約規定,但高度或幅度未達契約規定者,按下列規定辦理:
A. 高度及幅度兩項規格均達契約規定之90%(含)以上者,不予扣款。
B. 枯死或植株高度、幅度之任一規格低於契約規定之70%者,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款,扣款金額為枯死及低於70%者之數量乘契約單價。
C. 高度或幅度不屬於上列A.及B.者,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款,扣款金額為該類植株數量乘契約單價之30%。
(3) 上述扣款於本標保固期滿後一次結清,如有不足扣抵,應另繳付。如各工作項目於付款時已加計「加值營業稅」及「承商利稅保險及管理費」,應併予扣除。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喬木 株(叢)
灌木 株(叢)
蔓藤 株(叢)
生態苗木 株(叢)
草本植物 株(盆)
水生植物 株(盆)
濕生植物 株(盆)
草(草皮)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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