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7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 1. 02897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V2009.08.doc
第02897章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為供應並裝設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按設計圖或工程司指定之位置裝設,並依設計圖、本規範規定辦理埋設或復樁。
1.2 工作範圍
開工前承包商應依據業主提供之路權樁位資料(如設計圖、路權圖等)、地籍圖及變更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成果(都市計畫區路段)等資料,檢測或補測臨時性路權界樁,據以施工。承包商應於工程竣工前將沿線臨時路權界樁更換為永久性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並依據設計圖、本規範第2節「產品」及第3節「施工」有關規定辦理埋設或復樁,經工程司驗收合格後,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1.4.2 內政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1.5 維護及保養
若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係由業主製造埋設,則於工程司點交後,承包商應妥善保護直至工程完工驗收(若為臨時路權界樁,承包商於工程竣工前應依規定更換為永久性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為止。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完工驗收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接管前,承包商應負妥善保護樁位之責任,避免受損,異動或遺失,如有前述情事,承包商應依規定修復。
2. 產品
2.1 功能
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路段之用地界樁為路權界樁,承包商應依據業主提供之路權界樁規格及設計圖所示鑄造及埋設。
位於都市計畫區路段之用地界樁為都市計畫樁,承包商應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復樁,復樁若由承包商辦理時,承包商應按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示尺寸鑄造及埋設。
2.2 材料
2.2.1 路權界樁
路權界樁若為混凝土界樁,其材料規格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ㄧ般要求」、第03210章「鋼筋」及設計圖相關規定及要求;若為鋼釘界樁則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2.2.2 都市計畫樁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及方法
3.1.1 路權界樁
路權界樁應為預鑄混凝土界樁或鋼釘界樁,依設計圖所示類型設置,並須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尺寸及規格。工程司可視現場情形調整路權界樁之設置類型。
混凝土界樁可先澆注於備妥之模板內,並由承包商選用搗固、振動或旋轉任一方法搗實之,使其製成之樁柱具有確實之造形且無破壞、裂痕、蜂窩及其他缺點。折模後混凝土面如有小於1cm孔洞,經整修填補後准予使用。
路權界樁應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及深度正確且垂直埋設,並以適當材料回填壓實之。
混凝土界樁樁頭及四周表面,應按設計圖規定,塗刷一度底漆及二度白色油漆,且向公路中心線之一面,應使用兩度黑色油漆標明其樁號。
路權界樁無法以混凝土界樁埋設時,承包商應提出樁位,經工程司核可後,改以鋼釘界樁設置。
3.1.2 都市計畫樁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
3.1.3 公差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之位置許可差應符合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或「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4. 計量及計價
4.1 計量
「路權界樁(註明類型)」及「都市計畫樁」工作項目,應分別依工程司核可之實際施作完成數量,以「支」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路權界樁(註明類型)」及「都市計畫樁」工作項目之付款,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已包括供應所有人工、材料、設備,及為完成「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所做之一切工作如測量、挖方、回填、澆注混凝土基礎,以及其他零星工作等全部費用在內。
若「都市計畫樁」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自辦測設,則其付款應按各級政府訂定之工料費用標準由承包商檢附單據向業主申請給付。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完工驗收歸還業主或會同業主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前,若「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有損壞、異動或遺失,承包商須依原型及原構造補設,或按規定之方法修復,其全部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若需邀會有關機關重新定界埋樁時,其全部費用亦應由承包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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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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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界樁(註明類型)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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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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