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4 土方測沉板
¶ 1. 02324 棄土 V2009.08.doc
第02324章
測沉板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包括依照設計圖所示與本契約規定製作測沉板,並按工程司指定位置予以安裝。測沉板裝設之目的,乃為計測路堤下方土壤結構層之總沉陷量。此項獲得之資料,將用於調整依本規範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所計得之資料,以決定「基地及路堤填築」更為精確之填方數量。
1.2 相關章節
1.2.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產品
2.1 製作與規格
測沉板應具有木板或鋼鈑之底座,底座上裝設可接長之鋼管,詳如設計圖所示。底板之尺寸及每節升高接長所用鋼管直徑應按下表規定:
填 高(H) 底板尺寸(最小值) 鋼 管 內 徑
0 <H≦2m 1 m × 1 m 5cm
2m<H≦4m 1 m × 1 m 7.5cm
4m<H≦6m 1 m × 1 m 10cm
H>6m 1 m × 1 m 15cm
施工
3.1 裝設
測沉板之鋼管應牢固安裝於底板上,並與底板面垂直。接長用鋼管之管徑,按每一裝設位置之填方總高度決定之,接管全長之管徑,係同一口徑。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測沉板應安置於經小心整理及壓實後之原地面上,並於填方開始前立即安置。測沉板之裝設位置由工程司決定之,或依照設計圖所示之位置安裝。任何時間,鋼管接長之高度不得比底板或填方壓實面超過2m。管之開口一端,應經常以管帽蓋妥。
開始填築路堤及填土增高時,土壤須小心舖於測沉板及鋼管之周圍,並以手提型機動夯壓機或其他經認可之適宜工具予以壓實,以達所需之壓實度,其後每層可按正常填築辦法處理,並應小心工作,俾免擾動已豎立之鋼管。豎管可用套管連接方式加長。
測沉板之裝設,須視實際需要情形設立防護圍籬,以避免施工作業損及該項設備。
3.2 資料之鑑評
工程司須測定測沉板底之原始高程、施工期間之高程、及土方完成時之高程。測沉板板底之最後高程應於填築碎石底層之前測定。工程司應鑑定全部之最後高程,判定路堤下面土壤與土層所產生之沉陷量。
任何測沉板若由於承包商之作業疏忽致使測沉板損壞,使其測得結果無法採用時,該地區之沉陷量可由鄰近兩端測沉板所測得之沉陷量平均計算求得,並由工程司決定之。
該項由平均計算求得沉陷量所代表之地區,應為自測沉板破壞點向兩端延伸至測沉板未受破壞處之一半距離。
路堤區間沉陷量之計算:
路堤某區間(長度為Lm)填方沉陷量(m3)之計算為:
(1) 假定路堤中心線左右兩側邊坡坡腳之沉陷量為零。
(2) 連接在路堤中心線上依測沉板所量出之沉陷量(m)之描繪點至中心線兩側之坡腳點,與兩坡腳點連線圍成一三角形之面積(面積為Am2)。
(3) 此面積(A)與路堤區間長度(L)相乘之積,再乘以1.3倍,即為該區間之沉陷量(Vol=A × L × 1.3)。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以「處」為單位計量,損壞或不能使用者不予列計。
4.2 計價
每一處實際安置之測沉板,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測沉板」項目之單價給付。該項給付包括供應人工、材料、機具、工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之附屬設備,並按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對測沉板予以安裝保護等一切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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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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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沉板 |
處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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