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2 借土
¶ 1. 02322 借土 V2009.08.doc
第02322章
借土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借土挖運及借土區使用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承包商自覓借土區或承包商自覓合法土石方來源,以構築路堤、回填、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其他部分。承包商使用上述來源之土石方應為適用材料,借土應按契約施工規範、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產品
(空白)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無論為業主指定之借土區或承包商自覓借土區,承包商應依據政府頒布土石採取相關法令,擬具土石採取計畫申請書圖,於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即向當地地方政府或其他權責單位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方得開始進行借土挖運工作。
除於上述闢建借土區借土外,承包商亦可採用經合法申請許可之營業借土區借土或由其他合法土石方來源借土,惟均須提送相關合法證明文件並經工程司會同勘查審議後方准使用,非經核可者不得使用。
3.2 施工要求
借土區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清理地面,並於知會工程司後,進行橫斷面及地面之測量工作,並將其相關作業成果送請工程司備查。表土應適當保存,以作為開挖完成後裸露地表之覆土植生材料。開挖取土作業應由上向下分層平取,不可採用坡腳掏挖取土方式。各階段分層取土厚度以3~5m宜;並於每一階段完成取土後,即予修坡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並予綠化環境,增進景觀。取土作業中各層次開挖面應隨時向山側下傾保持適當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山坡面直洩濫流,造成大量土石泥漿之瀉流,危及附近公、私有財產及生命安全。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借土作業場地,應保持整齊潔淨之狀態。借土區之側面及(或)端面應按設計圖或經核准之申請圖說等所示尺寸,整修成為斜坡。
承包商於挖、運土石方期間,應挖掘臨時截流、排水土溝等設施,以免降雨無法排洩,形成濫流。
取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取土完成後,取土範圍外被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舊,惟不另給付。
承包商不得任意在核定之借土區以外取土,且於業主指定借土區所取得之材料不得用於規定範圍以外,否則均以違約處理。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承包商不論採用業主指定借土區或自覓借土區,或自覓其他合法土石方來源所取得之土石方材料,「借土挖運」及「購土費」之丈量均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按實做數量計量,並以挖運至路權內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
4.1.2 借土區及聯外道路之地上物補償及使用土地租金等,於契約內以「地上物補償與土地使用權利金」工作項目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付,並以挖運至路權內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
4.2 計價
4.2.1 承包商採用業主指定借土區或自覓借土區
借土區及聯外道路之地上物補償及使用土地租金等所需費用,於契約內以「地上物補償與土地使用權利金」工作項目及其單價計付。
永久性排水及水土保持設施應按借土區申請核准之設置書圖或工程司指示施築並依契約內借土區相關工作項目辦理丈量與付款。
土石方之挖、裝及運輸費、取土後之場區清理、邊坡修整、施工中臨時排水設施及區內施工便道等所需一切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借土挖運」相關工作項目單價內,另無其他給付。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措施應按申請核准之設置書圖及工程司指示施工,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相關工作項目及其單價按實做數量辦理丈量與付款。
4.2.2 承包商自覓合法土石方來源
承包商採用經合法申請許可之營業借土區借土,其購土所需費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購土費」單價給付。
「借土挖運」工作項目其單價除土石方之挖、裝及運輸費外,其餘費用已包含於「購土費」單價內。
4.2.3 運距之計價
承包商自覓借土區或採用其他合法土石方來源借土之運距若超出業主指定借土區,仍按契約「借土挖運」工作項目及其單價計付,若運距減短時,該減少之運費,應辦理契約變更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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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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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土挖運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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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補償及土地使用權利金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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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土費 |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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