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56 交通維持
¶ 1. 01556 路基整理 V2009.08.doc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包括施工運輸道路(含借棄土運輸道路)及施工便道之闢建與維修,以及施工地區之交通維持安全措施。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運輸道路(含借棄土運輸道路)及施工便道之闢建與維修及整平、灑水、清理。
1.2.2 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維護與撤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61章-施工護欄
1.3.2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3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4 第01582章-施工警告標示
1.3.5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6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8 第02763章-標線
1.3.9 第02891章-標誌
1.3.10 第02893章-號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2 交通部頒定之「交通工程手冊」
1.4.3 高公局訂定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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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維護計畫
施工地區施工便道或運輸道路或工區內(外)交叉路口等與當地交通有關者,承包商應在施工前,依據其施工基本計畫,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國工局訂定之「台灣區國道施工安全設施須知」,擬定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維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定,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施工運輸道路(含借棄土運輸道路)及施工便道之闢建與維修所使用之材料,需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規定。
2.1.2 交通維持及安全設施所使用之材料,需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運輸道路(含借棄土運輸道路)及施工便道之闢建與維修須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且應取得所需之各項許可及負擔一切費用與責任,不需要時應立即做必要之處理。如因闢建及使用導致自然地表之破壞,承包商應儘可能使其恢復原狀,並達到工程司滿意之程度及環保、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要求。
3.1.2 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作涵蓋範圍包括借土來源至本標與本標工區間之現有道路維護,惟不包含承包商於本標施工區內設置並自費維護之施工便道,維護路段得依實際狀況並按工程司指示調整,承包商應提出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作計畫,俟工程司與當地交通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核可後實施,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作施作前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且製作詳細紀錄圖表以供查核,於運輸道路使用前及使用結束後,各整體維護一次為原則,惟施工期間之維護工作由承包商負責,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相關費用內,不另給付。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作之材料及施工要求需須符合本規範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暨相關章節之規定。
3.1.3 施工地區內承包商因施工需要臨時性闢建之運輸道路及施工便道,其施作及維護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相關費用內,不另給付。
3.1.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對擬做運輸道路之橋涵或道路加以檢查。道路主管機關認為該等橋涵或道路,由於承包商之交通載重而需要加強,及使用期間導致損壞,承包商應負責加強及修復至道路主管機關認為滿意為止。
3.1.5 施工地區內闢建施工便道須能夠維持工區內人員、材料及機具之運輸順暢。施工便道路線須隨工程之進展彈性調整移動,不得妨礙其他承包商工作之進行。
施工便道平時須灑水刮平,於經過橋涵施工地點低漥處須埋設排水管或搭設便橋並做好路面排水,以防雨天積水。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通暢,一有損壞、破損、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1.6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負責維持公共交通之暢通,除工程司特許予以封閉者外,均應全期加以維護。如再現有道路建築橋涵或其他建築物,而該處又無繞道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闢建一、二處出入口,並設置與維護交通所需之交通錐、警告標誌、燈光與阻絕物以維護經施工地區人車之安全。
3.1.7 承包商應遵照核定之計畫及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於施工地區內(外)所使用道路之交叉路口,設置各種標誌、交通錐、直立導標、施工護欄、警示燈號、照射燈、閃光箭頭板、活動型拒馬、旗幟等交通警示標誌、以及交通指揮人員或旗手,以確保施工期間人車安全。
3.1.8 施工期間所有通過市區之運輸車輛及機具,其輪胎及車體應沖洗乾淨。運送材料不得超載,車頂應覆蓋蓬布,以防止材料掉落或砂土飛揚,承包商應隨時清理受污染之路面,保持道路之乾淨。
3.1.9 承包商在施工地區從事土方或整地以及拆架工程時,應慎防落石,以免危及行車與工作人員,非經工程司許可,通車路段之交通不得任意暫時封閉。
3.1.10 跨越鐵路或鐵路路權之任何部分進行施工前,承包商須取得鐵路主管單位對其預訂施工計畫及進度(必要時得包括支承架搭建計畫)之書面同意,除非事先獲得鐵路主管單位同意,不得阻斷鐵路行車。
3.1.11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不論何種原因,發生損害或環境污染等爭議、賠償時,凡與本標工程有關者,均由本標承包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程各相關工作項目按實做數量辦理丈量與付款。
4.1.2 施工地區交叉路口交通維持工作以一式計算,另附屬工作項目不另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費用內。
4.1.3 施工護欄以塊為單位計量,依契約單價計付。
4.2 計價
4.2.1 施工運輸道路維護工程各相關工作項目應依據本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付款項目辦理丈量與付款。
4.2.2 施工地區各交叉路口處及與各小路交叉路口處交通維持等應根據契約價目表所示以一式計價,再施工期間按月依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迄至付清為止;如承包商未確實執行,則工程司得扣除當月該工作項目計價款,此項單價包括執旗人員(各小路交叉路口處不配置)、警示標誌、拒馬(含夜間掛警示燈)、交通錐等所需全部人工、機具、工具以及其他雜費等在內。
4.2.3 施工護欄應依據本規範第01561章「施工護欄」付款項目辦理丈量與付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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