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50 品質管理
¶ 1. 01450 品質管理 V2009.08.doc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承包商品管組織之設立及自主品管所應辦理之材料試驗與施工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係承包商設立品管組織,提供專業品管及試驗人員,並在工程司之監督下,依據一般條款、施工技術規範、特訂條款、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訂定及實施品管計畫,辦理材料試驗及施工檢驗
1.3 承包商應於品管計畫中詳細規劃下列事項:
(1)自主檢查。
(2)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矯正及預防措施。
1.4 承包商應委請符合本章規定之機構或試驗室辦理試驗與檢驗。其試驗與檢驗報告應由試驗單位逕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監造單位。
1.5 本工程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工程司代表指定之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室辦理,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如TAF認證)。前述項目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如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試驗室出具者,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如TAF認證)。如檢驗或抽驗項目於國內確無符合規定條件之試驗室時,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同意後由具公信力之機構試驗室或按相關之規定辦理。
1.5.1 前項所述之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鋼筋等材料試驗項目,應包含但不侷限於下列項目:
(1) 水泥混凝土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混凝土鑚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 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得為CNS 8759之飽和面乾法或CNS 8757之封臘法)」。
(3) 金屬材料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1.5.2 惟如「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等,由監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施工規範者,得不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
1.6 於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提送執行本標各項試驗與檢驗之試驗室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採用。在工程司監督下,承包商應按規定取樣並指派人員將樣品送至該試驗室,配合工地狀況,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試驗。
1.6.1 如因需配合工地施工時程且不須經TAF認證之試驗項目,經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於工地設置簡易試驗室進行試驗,惟該試驗室儀器規格與人員資格應先提送工程司核可,並於工程司監督下進行試驗,其費用不另給付。
1.7 本工程採用之材料如須於國外進行檢驗,有監工人員赴國外檢驗材料之情況時,應依下述說明辦理:
(1) 材料未限生產地而承包商選用國外產品時,其試驗應在國內辦理。若因國內無法檢驗須赴國外進行檢驗者,其檢驗費、監造人員差旅費及其他一切有關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該等費用並已包含於契約相關費用內,另無其他給付。承包商應支付之監造人員赴國外檢驗差旅費,應依據工程司核可之出國天數及行政院頒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之標準辦理,監造單位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回國後一個月內檢齊單據送請承包商如數支付。
(2) 指定採用國外產品時,除監造單位人員赴國外產品原製造廠第一次檢驗所需差旅費由監造單位依與國工局簽訂之委託監造契約規定由監造單位自行負擔外,其餘各項規定 (含因第一次檢驗不合格,需再檢驗之監驗人員費用) 均比照前項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本工程依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成立之品質管理組織及其作業,於契約詳細價目表「品質管理與組織」工作項目以一「式」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至付清為止。給付金額已包含為完成本工程品質管理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報告整理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 除契約另有其他規定外,本工程所有材料之試驗與檢驗工作,包括承包商之試驗與檢驗及工程司依規定抽驗之工作,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材料試驗與檢驗」工作項目內以一「式」計價,施工期間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至付清為止。給付金額已包含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報告整理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品質管理與組織 式
材料試驗與檢驗 式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1450-page 2 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