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6 公路照明系統
¶ 1. 16526 公路照明設備 V2016.03.02.doc
第16526章
公路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路照明設備之產品、施工、檢驗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準備工作、施工方法、檢驗與系統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2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3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4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5 第02891章--標誌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9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10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11 第16061章--接地
1.3.12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79 C2012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1488 C4044 有蓋閘刀開關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7) 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 CNS 2658 C4064 高壓水銀燈泡
(9) CNS 2729 C406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10)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1)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12)CNS 3890 C3043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檢驗法
(13)CNS 4117 C4134 道路照明用燈桿(漸細型)
(14)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15)CNS 5064 C3068 輝度測量法
(16)CNS 5065 C3069 照度測定法
(17)CNS 5422 C4176 漏電斷路器
(18)CNS 5423 C3077 漏電斷路器檢驗法
(19)CNS 9115 C1104 照明用玻璃罩與吊裝配合尺寸
(20)CNS 9118 C4366 道路照明燈具
(21)CNS 9120 C4367 照明用反射罩
(22)CNS 10779 Z1039 道路照明標準
(23)CNS 10904 C1130 電燈泡試驗法總則
(24)CNS 11652 K308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25)CNS 11653 K6882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檢驗法
(26)CNS 12281 Z1045 隧道照明標準
(27)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28)CNS 15049 C3216 高壓鈉氣燈炮
1.5 相關法規
(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 交通工程手冊
(4)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 設備、產品配置資料。
(2) 設備、產品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拆除或停用舊燈時,應依契約設計圖說提出照明維持計畫(訂出分段施工停電、恢復供電時間表)。
1.6.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產品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3)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6.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原廠出廠證明書。
(4) 檢驗合格證明。
(5) 燈具配光曲線及照度計算書
1.7 工作順序及進度
1.7.1 在道路開放通車前,應將所有有關之道路照明以及其他電氣系統等工作,均予完成裝設、試驗及可操作運用。所有地下導線管應在完成路基前完成埋設、回填、壓實及通管工作。
1.7.2 若設計圖指示由其他公共設施機構供應電力或接電時,承包商應與該機構協調合作,擬訂施工程序,以免相互干擾,影響工程進度或行車安全或其他鄰近地區施工之安全。承包商並應負責本工程之用電申請、檢驗及接電手續。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章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工程使用之材料、配件及器具,其廠牌、型式及合格標誌等應牢貼於易見處。
2.1.2 同一路段、區域使用之燈具、燈泡、安定器,應採用同一廠牌或同一系列之產品,不得混用。
2.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鐵件一律應採熱浸鍍鋅處理。
2.2 材料
2.2.1 燈桿柱體
(1) 路燈離地高度須符合計圖說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2) 鋼製燈桿: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道路照明用燈桿須符合CNS 4117規定,其燈桿材質須採用CNS 2473之SS400以上材質,厚度依設計圖說。
B.鋼製燈桿應以熱浸鍍鋅方式做防銹處理,並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表面鍍鋅量如設計圖說所示。
C.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結構強度應能耐60m/s之風速。
D.基板之材質應與燈桿相同,其尺度須依設計圖說。
(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須符合CNS 11652 規定。
B.燈桿基礎內之套筒材質如設計圖說所示,其外徑不得大於燈桿最大外徑25mm。
(4) 其他材質燈桿: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2.2 混凝土基礎:燈桿基礎所使用之鋼筋、混凝土須符合相關規定。
2.2.3 錨碇螺栓:長度、直徑、材質須符合CNS 3892 規定。每一錨碇螺栓應有兩組墊圈(Washer)及螺帽(Nut)。埋設後之露出部分,包括墊圈、螺帽及螺栓上部應經熱浸鍍鋅處理。裸露螺栓過長而對用路人有危險之虞者,須加裝蓋頭螺帽或螺栓保護套。蓋頭螺帽使用材質以鍍鋅鋼或不鏽鋼為主,螺栓保護套使用材質以塑膠為主。
2.2.4 導線管
(1) 金屬導線管
金屬導線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6079 規定。
A.種類及尺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B.電線用鋼管材質及厚度須符合CNS 2606 或CNS 2607 規定。
C.金屬導線管須依設計圖說規定進行防繡處理。
(2) 金屬製導線管配件
金屬製導管配件之材質、尺度須符合CNS 6079 規定,並須鍍鋅防銹處理。
(3) 柔韌金屬管(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材質須符合CNS 6101 規定。
A.電線用2號柔韌金屬管絕緣襯套須符合CNS 6103 規定。
B.柔韌金屬管連接器須符合CNS 6104 規定。
C.柔韌金屬管管接頭須符合CNS 6105 規定。
(4) 非金屬導線管
A.種類及尺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B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材質及厚度須符合CNS 1302 規定。
(5) 非金屬導線管配件
非金屬製導管配件之材質、尺度須符合CNS 6109 規定。
(6) 非金屬可撓電線導管
A.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材質須符合CNS 12152 規定。
B.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用配件材質須符合CNS 6101 規定。
2.2.5 導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照明迴路導線應為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並須符合CNS 2655 規定。
(2)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導線應為600V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VV),截面積3.5mm2以上,並須符合CNS 3301 規定。
(3) 接地線應為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截面積5.5mm2以上,並須符合CNS 679 規定。
2.2.6 接線盒: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並具防水、防濕功能。
2.2.7 保護設備
(1) 無熔線斷路器:須符合CNS 2931 規定。
(2) D型熔絲: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 漏電斷路器:須符合CNS 5422 規定。
2.2.8 控制開關
(1) 有蓋閘刀開關:須符合CNS 1488 單投開口式規定,並帶有保險絲絕緣白磁底座。
(2)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2.9 受電箱:其規格及品質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2.10 人孔及手孔
(1) 人孔及手孔之位置、尺度與材質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應為不銹鋼六角頭螺栓。
2.2.11 燈具、燈泡、安定器及燈座
(1) 燈具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9118 規定。
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2) 燈泡
高強度放電燈泡之種類有高壓水銀弧燈、複金屬燈、高壓鈉氣燈等,其燈泡規格如下:
A.高壓水銀燈泡:須符合CNS 2658 規定。
B.高壓鈉氣燈泡:須符合CNS 15049規定。
C.其它種類燈泡: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 安定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A.高壓水銀弧燈之安定器需符合CNS 2729之規定:
a.可在周圍溫度0°C~40°C間正常點亮燈泡。
b.在平均周圍溫度25°C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C。
c.適用電壓:220V±10%,60Hz。
B.電子式螢光燈安定器需符合CNS 13755之規定:
a.功率因數: 98%以上。
b.諧波失真: 15%以下。
c.具有燈管及電路異常之保護功能。
d.無負載電力消耗1W以下。
e.適用周圍溫度: 0°C~40°C。
f.適用電壓:110V±10%、220V±10%,60Hz。
C.電磁式螢光燈安定器符合CNS 927之規定:
a.功率因數:90%以上。
b.適用周圍溫度:0°C~40°C。
c.適用電壓: 110V±10%、220V±10%,60Hz。
D.其它種類安定器: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4) 燈座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A.高強度放電燈泡之燈座:需符合CNS 692 C4013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B.螢光燈之燈座:需符合CNS 6054之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C.額定電壓為600V、300V以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負責逕向有關機關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申請後並應將受理編號送交工程司。
3.1.2 施工所需機具,材料應配合工程進度需要,堆置於安全設施範圍內,燈桿無論拆裝均不得堆置於道路、綠帶或人行道。
3.1.3 承包商施工前應與道路、水溝、給水、建築等工程密切聯繫配合,所有管線槽溝、基礎等均應預先妥為保留,以免事後挖補。
3.1.4 承包商辦理挖掘前,應先行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小心施工。必要時應洽請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管等公司派員駐場。
3.1.5 承包商應設置明顯之工程告示牌外,並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
3.2 施工方法
3.2.1 應依施工製造圖所示之照明燈柱、配電箱、號誌、控制器及器具等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施作。
3.2.2 管溝開挖及回填
(1) 所有施工路段均應連續圍設安全護欄。
(2) 管溝開挖前應依設計位置、寬度及長度切割路面(泥土路除外),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 開挖寬度、深度依設計圖所示;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位於車行道下者,其管道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20cm。每日收工前均需將每日挖掘之管溝回填補修妥當。如未能於施工時間內完工者,應於挖掘範圍設置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
(4) 道路挖掘之剩餘土方,應即時清除,不得堆置於管溝邊及道路上;挖出之土方如需回填且工區範圍容許臨時堆置時,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排水之安全設施範圍內,並以帆布覆蓋。導線管佈設後管溝應分層回填舖設警示帶並壓實,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5) 管溝路基回填壓實後應依規定補修面層,恢復路面平整。
3.2.3 配管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安裝於樓板之導線管應儘可能為暗管;安裝於管道間等處之導線管應儘可能為明管。若為明管則必須以護管夾確實固定於建築物上,並與牆壁平行,用直角彎頭。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明管不可斜角走向。兩出線盒間導線管均須連續佈置,若有分接頭時則須做接線盒。轉彎應使用大半徑彎頭或加適當之配件。
(2) 通過隧道、交通要道或汽機車人行道時,通過處之管排與明管應加強固定與防撞,以防脫落,並注意排列整齊美觀,不得於整體環境中特別突顯以妨害交通等。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平行之配管應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散發熱氣之物體至少隔距500mm,離冷水配管至少75mm,離瓦斯管至少100mm,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4) 室外地下導線管:室外地下導線管向人孔及手孔之傾向應至少保持0.25%之坡度,應注意防止積水。導線管內安裝任何電線或電纜時應先完全清除乾淨。在每一空管槽內應留下一尼龍繩以備未來安放電線或電纜用,同時其出口應加帽或加栓塞,以防止雜物或水份進入,直到安置電線為止。
(5) 機械設備之空間:在機械設備之空間中,裝設明管時應適當考慮通風管及機械配管。所有明管須配合現場而加設吊掛裝置確實固定。風管或風管吊架不可用以支持任何電機設備或導線管。
(6) 建築天花板:導線管通過場所如有建築天花板時,則將導線管設在建築天花板上方,而不埋於樓板內。
(7) 磨光:導線管之磨光應在攻牙以後,兩端應切正,對齊裝進雙接頭,管接頭及套接管中。
(8) 接線盒:如導線管之長度超過30m,或三個以上90∘彎管,應在維修可及之處做接線盒。。
(9) 吊桿支撐:所有吊桿支撐元件均應有適當之螺紋接合,接合之螺紋部分及未來可調之螺紋應清晰可見。
(10)越過伸縮縫之導線管:導線管跨過伸縮縫者應有經工程司認可型式之伸縮接頭。
(11)接地之連續性:金屬導線管及接頭應保持電機及機械接地之連續性。
(12)金屬導線管之末端處理
A.金屬導線管於切割,攻牙及鉸光後,應予澈底清掃,所有帶螺紋之套接管及管接頭,應在組合之前立即以適當之無鉛,導電、抗蝕,潤滑劑塗抹使之防水。
B.導線管接合完畢,應立即塗上保護之鋅粉漆,以防止在扳手咬痕上腐蝕,導線管進入線盒箱體,及設備之時應使用護圈。導線管末端通至線盒而無接管者應以兩鎖螺帽及一護圈固定。
(13)非金屬導線管連接:塑膠管切割後,管口應自內向外修光以去除毛糙稜角,並應擦掃乾淨,塑膠管接頭應採用製造廠建議之封劑,並應保持水密。每一導線管包括彎頭及其他配件在內。在兩拉線點間導線管之全長不得含有三個以上90∘彎頭,總角度為270∘,包含出線口之彎管及配件。
(14)埋入導線管
A.通則:在澆置混凝土前,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均應確實固定位置並予撐牢。
B.凡導線管穿越牆壁至冷凍室,牆壁之兩面若有壓力差或濕氣,導線管應有合適之管封,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此種管封係使用格蘭式管封。導線管通過建築之伸縮縫時應採伸縮接頭。
C.依下列方法安裝埋入混凝土之金屬導線管。
a.導線管安裝完畢並在澆置混凝土以前,承包商應以合適之金屬線或尼龍線穿於每一導線管,進行通管試驗,如有不能通過者,應重新換裝導線管,金屬線或尼龍線及通管棒應由承包商提供。
b.澆置混凝土以前,導線管之每一外露管口應加蓋,每一出線口,拉線口及接線盒均應以紙或布塞滿,並將盒蓋封妥。
c.承包商應對埋入之地下導線管做下列試驗:
.70mm及更大之導線管應以通管棒拉過。
.較小之導線管應以適當尺度之鋼絲附刷拉過。
.任何導線管如有阻礙現象,應使用一特製之棘齒銼,或以切割式通線,或其他可接受之方法加以清除。
d.如此種阻礙無法清除,或有可能損傷電纜之情況時,此一導線管應予換新。
e.由混凝土穿出準備將來延接用的導線管,應在螺紋下端至少保留距地300mm之長度,並以鋼質管塞加帽。
f.埋入之導線管彎管如表16132-1。
表16132-1 導線管彎管最小半徑
|
管之稱呼 (CNS 2606) |
廠製最小半徑 |
現場彎製最小半徑 |
|
G 16、G 22 & G 28 |
200mm |
250mm |
|
G 42 |
250mm |
300mm |
|
G 54 |
300mm |
380mm |
|
G 70 |
380mm |
460mm |
|
G 82 |
460mm |
610mm |
|
G104 |
610mm |
760mm |
g.現場製作之彎管應無切痕,齒痕、及其他表面之損傷。
(15)明管
A.除必須使用錨碇螺栓埋設者外,吊架及支撐配件製作及組立均須考慮跨過結構伸縮縫時,須使導線管可自由移動,並依設計圖說設置地震防護補強。
B.每一吊架應於裝妥載重時可以調整。
C.施工中,導線管仍須支撐以防止變形並確保獨立之支持。
D.屋外之導線管應以同類之金屬帶或護管夾固定,出線盒在屋外及在潮濕場所應保持水密。
E.導線管間最長之支持間距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F.膨脹水泥螺栓應為鋼質。
G.結構鋼繫件應含C型夾帶扣夾,銲固之螺柱,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梁夾。
H.吊桿應符合下列之一覽表,吊掛一支以上導線管時,應使用較大直徑之吊桿並應作防銹處理,吊桿直徑如表16132-2。
表16132-2 吊桿直徑
|
導線管直徑(mm) |
吊桿直徑(mm) |
|
54或更小 |
10 |
|
70-104 |
12 |
(16)多向支持式吊架
A.多向支持式吊架係為兩支或以上之吊桿者,可用於電纜架或做為多支導線管之共同吊掛應使用地震防護之支撐。
B.吊架之間距應依吊掛之最小導線管距離辦理。
C.吊架橫桿應採用角鋼,在垂直方向之腳應較長,或用特製之鋼質箱形槽鐵以便裝上彈簧式螺帽,每一槽鐵螺帽之最大定額載重應不少於450kg。
D.與導線管相接觸之U型螺栓應限制每一導線管左右移動,但應容許導線管滑動。
(17)側牆上吊掛之水平導線管
A.54mm或更小之導線管可使用膨脹螺栓及單孔導線管夾固定。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管沿有濕氣之牆吊掛,或其導線管之直徑大於54mm應以牆角架支持,每一牆角架應以不小於38mm×38mm×3mm之角鐵製作,並應有三點連於牆上,牆角架應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18)導線管豎管及垂直配管
A.通過結構樓板之豎管,在每一樓板面應有豎管夾牢固之。
B.承載支點之間距應不超過3m。
C.豎管開始改變為水平走向時,可用水平導線管之吊桿支持,每一吊桿及護管夾可承載全部載重。
(19)柔韌金屬管(可撓性金屬導線管)
A.除另有規定者外,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構造應符合明管適用之構造,配件應連於導線管,而其夾住導線管之壓力應符合柔韌金屬管所規定之電阻及拉伸檢驗。
B.柔韌金屬管應使用於連結電動機及其他有振動或移動之設備。
C.凡屬熱偶裝置、各種感測器及電磁閥之配管均須使用可撓性導線管。
(20)凡導線管穿越防火牆、防火隔間、防火樓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板時,其管周圍之結構開口亦須按規定加設阻火材料。
(21)所有金屬導線管及配件須保持接地連線。
3.2.4 導線穿線及連接
(1) 兩燈桿間之導線應連續,導線管內不得有導線之接頭。導線如需連接,僅限於手孔(Hand Holes)、人孔(Man Holes)、接線匣(Junction Boxes)、燈座(Pole Base)、或控制箱(Controller Cabinets)中連接。
(2) 導線之連接與分歧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導線長度應延伸至接線匣中心線以上,接頭應用壓接端子壓接,以銅質螺絲鎖緊。並用絕緣膠布包紮,外套適當之聚乙烯(PE)套管,套管頂端並應封閉。
(3) 穿線前應先進行通管作業以清除異物,穿線時應避免導線所受張力過大,且為減少磨擦,可施用適當之粉狀皂石,滑石或其他滑潤劑,但不得使用油脂。
(4) 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間,配線之長度應有餘裕,以供安定器移出燈桿外檢視。
(5) 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需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別,並注意應依相別適當連接。
(6) 導線之佈設經構造物(如橋梁)伸縮縫時,應以可撓性管連接。
3.2.5 基礎
(1) 開挖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並於安裝電線前完成。燈桿基礎之鋼筋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澆置混凝土前,錨碇螺栓底部應調整至適當高度,澆置時並應與道路、水溝等設施之高程配合,保持水平及正確方向。
(3) 施作溝上式燈桿基礎,移除既有之溝蓋版,承包商應負責運離處理,不得任意棄置。
(4) 燈桿基礎施做完成未立桿前,應於預定立燈桿位置安裝交通錐。
(5) 基礎位於人行道時,應設置於設施帶範圍內,或儘量緊靠緣石,保留90cm以上淨空。
3.2.6 接地施工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2.7 燈桿及燈具安裝
(1) 套管式燈桿與套管間應以鐵板套片固定,其空隙應作防水處理。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安裝應直立無歪斜。
(3) 附掛式、掛牆式、壁掛式路燈應裝設於距地面3.5m以上之處,附掛於電力公司電桿者從其規定。
(4) 既設燈桿加掛附掛式路燈時,其開孔接線處毛邊應修整平滑,並予防銹處理及上漆。
(5) 所有可旋轉或調整方向之燈具,承包商需於完成裝設後會同工程司進行投光角度及對焦調整作業,確定後再加以鎖定。
3.2.8 線路絕緣:新設低壓分路不含負載,以絕緣電阻計(測試電壓500伏特)測量,每線對地絕緣電阻不得低於10MΩ。
3.2.9 人孔及手孔施作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2.10 懸臂式標誌、門架式標誌所用之照明系統,其類型、尺度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架設於構造物上。導線及導線管依設計圖說規定施工。標誌之照明設備僅可裝設於吊臂之間,照明燈具設置位置應避免遮蔽標誌牌面內容。
3.3 檢驗與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配管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16526-1。
表16526-1 檢驗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檢驗頻率 |
|
鋼管 |
外觀 |
CNS 9684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9684 相關規定 |
1.未達200支時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 2.數量超過200支時,每200支加驗一支。 |
|
尺度及重量 |
||||
|
彎曲試驗 |
||||
|
耐蝕性試驗 |
||||
|
塗膜試驗 |
||||
|
金屬管 |
構造檢驗 |
CNS 6101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6101 相關規定 |
|
|
耐蝕檢驗 |
||||
|
拉伸檢驗 |
||||
|
壓縮檢驗 |
||||
|
電阻檢驗 |
||||
|
彎曲檢驗 |
||||
|
耐水檢驗 |
||||
|
耐燃檢驗 |
||||
|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
抗拉強度 |
CNS 1303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303 相關規定 |
|
|
耐電壓試驗 |
||||
|
壓扁試驗 |
||||
|
耐燃試驗 |
||||
|
耐熱試驗 |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燈具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例舉如表16526-2。
表16526-2 公路照明設備檢驗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道路照明燈具 |
型式試驗 |
CNS 9118 |
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9118規定 |
1.不足100盞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附出廠證明。 2.100盞以上抽驗1次。 |
|
保護等級 |
CNS 14165 |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
|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
溫昇試驗 |
CNS 3890 |
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729 規定 |
1.不足100盞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抽驗附出廠證明。 2.100盞以上抽驗1次。 |
|
功率因數試驗 |
||||
|
高壓水銀燈泡 |
構造檢查 |
CNS 2658 |
符合CNS 2658規定 |
|
|
初期特性試驗 |
|
|
||
|
燈桿 (鋼柱體) |
材質 |
CNS 2473 |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及CNS 2473 之SS400規定 |
以設計數量作為一批,抽驗1次。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以設計數量作為一批,抽驗1次。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作下列測試如表
16526-3。
表16526-3 照明系統測試
|
名 稱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路燈電路系統 |
連續性試驗 |
|
各迴路施工後應結合相通良好。 |
逐一測試 |
|
接地測試 |
|
各迴路電阻不得大於50Ω。 |
逐一測試 |
|
|
高阻計絕緣電阻試驗(電路與接地之間) |
|
各迴路以試驗電壓500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MΩ。 |
逐一試驗,其讀數紀錄應送工程司審查。 |
|
|
照明迴路妥適性 |
依各迴路測試 |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逐一測試 |
|
|
功能測試 |
|
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連續5日點燈之操作試驗,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逐一測試 |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試驗至連續5天之點燈操作符合設計圖說規定為止。試驗期間,所有照明設備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
3.3.4 完成所有現場試驗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燈泡、燈具、保險絲、安定器及其他設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尺」、「支」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管溝開挖及回填」依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管溝之開挖、回填、夯實、餘方處理、舖設黃色警示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和設備之供應、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在內。
4.2.3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依管溝及構造物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導線管、配管零件之供應、埋設、通管、接地及預留尼龍線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4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設計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穿線、接續、接地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5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以支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柱、錨底座、變壓器底座、螺栓之供應,吊裝等之材料、人 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6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碇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7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燈泡」以只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具、安定器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8 「人孔」、「手孔」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舖設墊層砂、回填夯實、餘方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9 公路照明設備之「附屬設備」以式計價,包括配電箱、接線盒、及其內之導線管、電纜、電線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上述之給付項目外,其餘附屬設備均列入本項契約項目內。其單價已包括附屬材料及相關之材料、工作費、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等費用在內。
4.2.10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
管溝開挖及回填 |
|
公尺 |
|
導線管(註明規格) |
|
公尺 |
|
電纜(註明規格) |
|
公尺 |
|
電線(註明規格) |
|
公尺 |
|
燈柱(註明規格) |
|
支 |
|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註明規格) |
|
座 |
|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 |
|
只 |
|
燈泡(註明規格) |
|
只 |
|
人孔(註明規格) |
|
座 |
|
手孔(註明規格) |
|
座 |
|
公路照明附屬設備 |
|
式 |
<本章結束>
16526- PAGE 1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