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34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1. 16234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V2012.10.doc
第16234章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附屬配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太陽光電組列
1.2.2 直流接線箱與保護裝置
1.2.3 電力調節器
1.2.4 交流配電盤與保護裝置
1.2.5 支撐架與基礎
1.2.6 監測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3 第16061章--接地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98 配電用變壓器
(2) CNS 13390 樹脂型乾式變壓器
(3) CNS 13542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4) CNS 1354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5)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
(6) CNS 14816-2 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2部:斷路器
(7) CNS 15113 太陽光電能源系統:名詞與符號
(8) CNS 15114 結晶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9) CNS 15115 薄膜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
(10) CNS 15116 太陽光電模組紫外線測試
(11) CNS 15117 太陽光電系統-電力調節器-量測效率之程序
(12) CNS 15118-1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1部:構造要求
(13) CNS 15118-2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2部:測試要求
(14) CNS 15119 太陽光電系統之性能監測-量測、數據交換與分析指南
(15) CNS 15120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之二次電池-一般要求與測試方法
(16) CNS 15195 陸上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概述與指南
(17) CNS 15196 太陽光電模組之鹽霧腐蝕試驗
(18) CNS 15197 太陽光電模組抗撞擊損壞能力之測試(撞擊抵抗力測
試)
(19) CNS 15198 結晶矽太陽光電陣列之I-V現場量測
(20) CNS 15199 建築物之電力安裝-第7-712部:特別設立或地點之
要求-太陽光電電力供應系統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IEC 60364-7-712 建築物之電力安裝-第7-712部:特別設立或地點之要求-太陽光電電力供應系統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7-712: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 Solar Photovoltaic (PV) Power Supply Systems
(2)IEC 61215 結晶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Crystalline Silicon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 (PV) Modules-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Approval
(3)IEC 61345 太陽光電模組紫外線測試
UV Test For Photovoltaic (PV) Modules
(4)IEC 61427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用之二次電池-一般要求與測試方法
Secondary Cells And Batteries For Photovoltaic Energy Systems (PVES) -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Of Test
(5)IEC 61643-1 低電壓突波保護裝置-第1部:突波保護裝置與低電壓電力配電系統之連接-需求與測試
Low-Voltage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art 1: Surge Protective Devices Connected To Low-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 Requirements And Tests
(6)IEC 61646 薄膜矽陸上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確認和型式認可Thin-Film Terrestrial Photovoltaic (PV) Modules-Design Qualification And Type Approval
(7)IEC 61683 太陽光電系統-電力調節器-量測效率之程序Photovoltaic Systems Power Conditioners Procedure For Measuring Efficiency
(8)IEC 61701 太陽光電(PV)模組之鹽霧腐蝕試驗
Salt mist Corrosion Testing of Photovoltaic (PV) Modules
(9)IEC 61724 太陽光電系統之性能監測-量測、數據交換與分析指南
Photovoltaic System Performance 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Measurement, Data Exchange And Analysis
(10)IEC 61730-1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1部:構造要求Photovoltaic(PV) 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 Part 1: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11)IEC 61730-2 太陽光電模組之安全確認-第2部:測試要求
Photovoltaic(PV) 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Part 2: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
(12)IEC 61829 結晶矽太陽光電陣列之I-V現場量測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PV) Array-On-Site Measurement Of I-V Characteristics
(13)IEC 61836 太陽光電能源系統:名詞與符號
Solar Photovoltaic Energy Systems Terms, Definitions And Symbols
(14)IEC 62305 避雷保護-全部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 All Parts
1.4.3 國際標準組織(ISO)
ISO 9060 太陽能-半球和直接太陽日射量測儀器之規格與分級Solar energy - Spec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struments For Measuring Hemispherical solar And Direct Solar Radiation
1.4.4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至少須包括下列項目:
(1) 包括進行系統細部設計。
(2) 模板與支撐架之結構安全計算。
(3) 購料及系統架設工作。
(4) 系統試運轉測試計劃。
(5) 傳送監測及展示訊號,並配合整合測試。
(6) 申請並聯用電及用電竣工申報事宜。
(7) 工作時程進度須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安排進場時程、檢驗測試等。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須考量太陽光電系統不得遮陰之相關規定,並提出避雷設備之設置位置及保護半徑計畫書。
(3) 材料單:依據系統架構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
(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60日,提送5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1.5.4 廠商資料
(1)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
(2)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器材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之相關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器材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器材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器材、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器材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室內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屋內)
20~95%(屋外)
1.8.3 溫度:0~40°C(屋內)
0~50°C(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內系統之正常運轉,除太陽光電模組10 年內轉換效率(或輸出功率)衰減:不得大於10%以外,其他設備保固五年(人為破壞或天然災害除外)。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設計與製造
2.1.1 通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包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監測系統之構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設計圖可為併聯型、獨立型、整合型等三種系統型式之一,監測系統須具有發電狀況監測與統計功能,可以儲存監測資料,並可驅動LCD或LED展示看板以顯示即時發電與累計發電等數據,並須經工程司認可及能取得台電公司併聯同意公文。
2.1.2 太陽光電組列
(1) 太陽光電模組種類:依圖面設計要求可為下列種類如單晶、多晶、非晶、薄膜、或其他型式。
(2) 太陽光電組列輸出電壓須能搭配每一組電力調節器之最佳電力特性。
(3) 太陽電池模板至少通過以下之一國際認證:IEC 61215、IEC-61646、IEC-61730、CEC-503、UL-1703、IEEE-1262、JISC-8917、CNS 15114、CNS 15115、JIS C8990、JIS C8991。
(4) 太陽電池模板單位面積輸出功率:標準型≧130W/m2,即單片模板最大輸出功率/單片模板外框面積。
(5) 模板尺寸、數量及單片模板最大輸出功率,承包商得以調整,但需考量屋頂容許裝置空間、維修需求、陰影及冷卻水塔飄落之水滴,並經專業技師簽證重新檢討太陽電池模板與支撐架之設計與結構安全計算。
(6) 太陽電池組列之排列方式:太陽電池組列可以由壹至數個長方型組列構成,各長方型中不得有缺角、空洞或單片模板突出,如有缺角、空洞或單片模板突出,廠商必須以規格相同之額外模板補齊成長方型(這些額外模板不接線,以免改變或影響組列原有電氣特性),但各個長方型組列之長、寬略有不同可以接受,唯須符合美觀及總高度不得高於2公尺之原則。
(7) 太陽光電模組10年內轉換效率(或標準測試條件下輸出功率)衰減:不得大於10%,且須提出原廠保證文件。
(8) 每一片太陽光電模組須附出廠測試數據(Data Sheet)。
(9) 太陽光電模組功率和系統容量,其允收標準須符合且同時滿足下列之規定:
A. 太陽光電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須與型錄之額定功率規格一致,且太 陽光電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B. Pi(單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0.95×Pm(型錄額定功率)。
C.系統全部模組出廠實測功率總和(Psum)等於各單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Pi)總和,且須大於或等於申請系統設置容量(Po),並配合於申報系統竣工查驗時,須提供每片模組出廠實測功率數據。
D
N:系統模組總片數
.申請設置容量定義為預裝設之組列中所有太陽光電模組額定功率之總和等規定如下:
2.1.3 直流接線箱與保護裝置
(1) 直流接線箱:須具防水、防塵功能且保護等級IP ≧55,應符合CNS 14165。
(2) 功能:太陽光電組列之輸出,搭配各保護裝置後再經直流總開關連接至電力調節器之輸入端,可與太陽電池組列搭配使用。
(3) 保護裝置
A.低壓突波抑制裝置: 每一串聯太陽電池組列需包含一保險絲、防逆流二極體(如需要)及各串組列併聯後正、負端對地之防雷擊保護器 (突波抑制裝置)、直流隔離開關。
B.直流離斷開關:直流專用型,耐電壓規格須大於太陽電池組列之開路電壓,耐電流規格須大於太陽電池組列之短路電流。
C.低壓突波抑制裝置之耐突波電流容量須為Imax≧40kA(8/20μs)/每只。
¶ 2.1.4 電力調節器(Inverter)
(1) 電力調節器須符合台電公司併聯技術要點之規定,並具輸入端太陽能組列之最大輸出功率追蹤能力與直流檢出、保護功能(防止交流輸出側混入直流電源而造成損壞)。
(2) 型式:具防水、防塵功能保護等級IP≧55,符合CNS 14165。
(3) 可匹配之太陽光電組列輸出功率:依設計圖規定。
(4) 交流輸出規格:依現場實際電壓可為下列電壓規格如3ψ4 W380/220V 、3ψ3W 220V 、1ψ2W 220V、1ψ3W 220/110V (若交流電力之輸出無法與本單位現有電力系統匹配與併聯,廠商應使用足額變壓器進行系統匹配,須保證併聯作業正常,不得產生跳機或過熱、過載狀況。
(5) 併聯保護裝置:包括電力系統低電壓、過電壓、低頻、過頻及預防孤島效應之檢出能力,並提供標準通訊介面如RS-485等。
(6) 顯示功能:至少可顯示直交流電流、電壓、頻率、發電量、累計發電量等電氣訊號、運作狀況及各項異常訊息。
(7) 安全規範:須符合如日本或美國或德國之市電併聯相關法規(如UL1741,VDE0126等),並通過該國之產品認證(或同等品),須能取得台電併聯同意公文者遵照修正。
(8) 電氣規格:如表16234-1所示。
表16234-1 電氣規格表
-
-
項目
規格
附註
額定輸出
為對應太陽光電組列額定容量之0.9~1.2倍
可規劃單機或多機之組合
頻率與相位判別
自動
須符合併接點電力系統條件需求
電力輸出控制方式
電流控制型
最大輸出功率追蹤電壓之範圍
至少涵蓋對應太陽光電組列於模組溫度0~75°C之最大功率輸出電壓範圍
範圍越大者越佳
最大容許輸入電壓
至少大於對應太陽光電組列於模組溫度0oC時之開路電壓
越高者越佳
最大轉換效率
≧ 93 %(額定值)
(輸出交流功率/輸入直流功率)× 100% (越高者越佳)
總諧波失真
THD≦5%
功能
具有最大功率追蹤功能
隨輸入側太陽能組列之輸出變化可自動啟動、停止
soft-start功能
輸入與輸出電流限制
系統低電壓、過電壓、低頻、過頻保護
孤島效應保護
過熱保護
須能取得台電公司併聯同意公文
-
(9) 提供詳細電力調節器使用及維護說明書。
2.1.5 交流配電盤與保護裝置
(1) 交流配電盤:其保護等級IP ≧55,可上鎖,符合CNS 14165,廠商須完成交流配電箱(盤)內部所有設備元件配置與接線設計,交流配電箱(盤)內含無熔絲開關等相關設備元件。
(2) 保護裝置:交流斷路器:須依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3) 交流配電盤內尚須保留空間以裝置足量比流器(CT)、比壓器(PT,若需要)、日照計信號轉換儀表、溫度信號轉換儀表、直流儀表(電壓、電流)與交流儀表(電壓、電流、功率、瓦時)等監測組件。盤內須裝設訊號引接之端子台,日照量及溫度訊號各為4~20mA,交直流電流、電壓、功率、發電量、累計發電量訊號並提供標準通訊介面如RS485等。
(4) 交流累計發電瓦時計須使用經濟部檢定合格產品,設置高度在一般身高容易抄表之位置,能正常記錄及顯示累計系統發電量。若瓦時計須搭配比流器使用時,該比流器之精確度須在±1%(含)以下。
2.1.6 支撐架與基礎
(1) 承載太陽光電組列之結構物或樓板載重、基礎、支撐架與模組間之固定等設計須經結構安全計算:依一般建築法規進行,應包括:
A.載重計算:
a.自重。
b.風力(依設置地理位置與高度,參考相關建築法規)。
c.地震力(依設置地理參考相關建築法規)。
B.構材強度計算及應力檢核。
C.基礎錨碇設計與計算。
D.組列間隔設計之最小間距計算。
E.太陽光電組列最高位置距離屋頂平台或地面之高度計算。
(2) 太陽能模板最高位置距離屋頂平台地面之高度,如超過2米須依規定申請相關建築執照。
2.1.7 監測系統
(1) 全天型日射計
A.須匹配合宜之類比數位轉換器。
B.精確度應符合ISO 9060 Second Class以上。
C.傾斜角:與太陽光電模組相同設置角度。
D.配合使用之類比數位轉換器規格須與選用之日射計規格匹配。
(2) 模組溫度計
A.溫度範圍:至少適用-20~120°C範圍。
B.從0°C升溫至100°C,響應時間≦30秒。
C.裝置位置:太陽光電模組之中央位置太陽電池背面。
D. 配合使用之類比數位轉換器規格須與選用之模組溫度計規格匹配。
(3) 直流發電資料監測儀表:
如電力調節器可提供直流電壓/電流/功率之讀值時,可由電力調節器讀取代替之。
A.直流電壓/電流/功率:
a.量測範圍:須大於太陽光電組列之電壓/電流/功率最大值。
b.量測精確度:直流電壓讀值±1%以下、電流讀值±1%以下、功率讀值±2%以下。
B.監測位置:太陽光電組列及電力調節器之間。
C.直流發電量:
a.功率量測範圍:與直流功率相同。
b.瓦時記錄位數:須記錄系統開始運轉起至五年內之發電量累計值。
c.精確度:優於5%。
D.標準輸出訊號界面:如RS485等。
(4) 交流發電資料監測儀表
如電力調節器可提供交流電壓/電流/功率/瓩時之讀值時,可由電力調節器讀取代替之。
A.交流電壓/電流/功率/瓩時:
a.量測範圍:測量各相電壓值,須大於系統之輸出電壓/電流/功率最大值。
b.量測精確度:在PF=1.0 額定電流下,交流電壓讀值±1%以下、電流讀值±1%以下、功率讀值±2%以下、瓩時(kWh)讀值±2%以下。
B.監測位置:電力調節器與市電接連處之間。
C.交流發電量:
a.功率量測範圍:與交流功率相同。
b.瓦時記錄位數:須紀錄系統開始運轉起至五年內之發電量累計值(0~99999999 kWh)。
c.精確度:±1%。
D.標準輸出訊號界面:如RS485等。
(5) 資料收集器
A.架構:PC 或獨立作業信號收集器。
B.功能:定期收集與儲存包括日照強度、溫度、直流電壓、直流電流、直流功率、直流累計發電量、交流電壓、交流電流、交流功率、交流累計發電量等信號。並定時驅動展示板資料顯示及更新。
C.資料間隔:至少每1分鐘擷取、儲存、更新顯示一筆資料,每筆資料至少須包括日期、時間、模組電壓、模組電流、直流即時發電量、直流累積發電量、系統即時發電量、系統累積發電量、日輻射強度、模組溫度。
D.資料儲存格式:資料檔案以Excel格式儲存。
E.信號儲存容量:可獨立作業至少365 天以上。
F.開機自動資料蒐集、儲存與LCD TV或LED 展示板資料顯示。
G.信號蒐集程式:包含可於最新作業系統下操作之監測程式,可執行上述之所有功能。
H.LCD或LED展示板(依設計圖):展示本太陽光電示範系統之方塊圖示,並可與信號擷取器連線,即時顯示太陽光電示範系統之監測數據,包括:數據訊息:至少年/月/日、包括日照量(0-1999W/m2)、模組溫度(0-99.9 °C )、太陽電池組列直流發電功率(0-39999W)、交流發電功率(0-39999W)、年度交流發電累計(發電度數,0-9999999.9kWh)、CO2(0-999999.9kg),安裝位置須與甲方討論取得同意後方可安裝。
(6) 動態展示功能應能展示下列各項統計圖訊息:
A.歷年統計圖表/年統計圖表/月統計圖表:每kWp系統發電量統計圖、系統總電量統計圖等。
B.日趨勢圖:功率與日照強度、電壓與日照強度、電流與日照強度等。
C.與去年度同一時期節電費用比較趨勢圖或條狀圖。
2.2 工廠品質管理
(1) 設備規格
設備依廠商送審型錄為準,惟工程司仍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進行必要之檢驗與測試,承包商不得拒絕,且不另計價,直流交流發電資料監測儀表、溫度感測器、日照計、訊號轉換器及避雷器等,以廠家提供之出廠報告即可,不須另行施行出廠測試。
(2) 系統功能
依據本章之各項系統功能需求,逐一進行測試,本項測試可配合承包商軟體於工廠、進場、設備組立安裝或工地測試等階段進行,承包商應於所提測試計畫內說明。
(3) 其它
本系統除上述設備外,其餘設備依廠商送審型錄為準,惟工程司仍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進行必要之檢驗與測試,承包商不得拒絕,且不另計價。測試完成後,須提出測試報告,並經工程司認可。
2.3 檢驗與測試
(1) 進場檢驗與測試
A.承包商須依施工品質標準及施工自主檢查表進行進場檢驗與測試,檢驗與測試項目包含種類檢驗、數量點檢、設備外觀及結構檢驗。
B.各類設備規格內規定之各類單元、模組、系統軟體、界面等是否完整配置,本配置檢查可於設備與材料組立測試時進行。
(2) 單機測試
每一設備與材料於運達工地並組立安裝,且經接電完成後,須依施工檢查表加以檢查。
A.種類檢驗與數量點檢:
須依契約文件所要求逐一核對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B.外觀與結構檢查:
a.外觀檢查。
b.現場安裝之工藝。
c.各設備規格內規定之各類單元、模組、系統軟體、界面等是否完整配置。
C.性能與功能測試:
a.接地、絕緣及防水測試。
b.功能測試。
(3) 整合測試
於單機檢驗與測試通過,並經軟體整合後,即可進行整合測試工作。系統整合測試主要檢驗整體系統各功能模組組合後之軟、硬體須能符合契約文件所要求之功能。其範圍為整個系統之軟、硬體,測試之主要內容如下,承包商須於本測試前提送測試計畫書納入送審:
A.系統軟體及現場單機設備協合運作功能狀況。
B.系統整合運作之故障回復能力。
C.系統整合運作之反應及系統設備回應時間驗證。
D.與其它系統工程標整合功能測試。
E.若取得設置補助申請許可者,須通過補助單位測試標準。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2 太陽電池組列安裝:需向南(誤差±5 ̊內)傾斜,傾斜角(模板與地面之夾角)需介於19~23.5 ̊,太陽電池組列(含架台)之最高點距離與裝置處(樓板)地面不得大於2m。前後排長方型組列間之間距,則以後排組列之最低點至少需遠離於由前排組列或支架最之高點,與垂直線成55 ̊(向北)之直線所涵蓋之範圍為合格。
3.1.3 水泥基礎樁:調整水平及固定太陽電池模板支撐架於樓地板上,並進行防漏水處理,廠商需完成所有組列水泥基礎樁設計及施工,水泥基礎樁設計須符合結構安全計算結果,並保證一年內不得漏水。
3.1.4 太陽電池模板支撐架:廠商需完成所有組列之模板支撐架,支撐架材質為鋁合金,須符合CNS 2257之規定,並符合結構安全計算結果,基礎座及支撐架結構計算須經專業技師簽證並提送審核。
3.1.5 模板之安裝:每一片模板須以至少4組(尺寸可視原廠模板固定孔大小而略加修正)#304或#316不銹鋼螺絲組與支撐架固定,每一螺絲組需包括不銹鋼螺絲、不銹鋼彈簧華司、二片不銹鋼平板華司、及不銹鋼螺絲母。模板鋁合金框架與支撐架間應加裝絕緣墊片隔離,以防止銹蝕產生。
3.1.6 串聯模板與直流接線箱間接線:各組串聯模板與直流接線箱或直流開關箱間接線須另加額外之耐候線(規格由廠商自行設計,應至少≧模板直流輸出之線徑)及小型防水接續箱(為不銹鋼材質),於已固定於支撐架上之防水接續箱中,應以防水接頭完成各項接線作業,不得直接焊接、絞接或以螺絲進行接續接線。
3.1.7 模板接地:各模板需進行接地線連接,最後並連接至系統接地線。
3.1.8 直流開關箱(直流接線箱)與直/交流電力轉換器間配線:設計原則需符合太陽電池組列於最高發電狀態時,因直流配線而造成之總電壓降(交流電力轉換器輸入端與太陽電池模輸出端之電壓差),必須低於太陽電池組列輸出電壓之3%以下(損失越低越佳)。
3.1.9 室內、外直流配管:室外直流電力配管使用金屬導電管及其對應之各種連接附件。
3.1.10 直交流電力轉換器間與交流配電盤間配線及交流配電盤內部配線:須符合一般室內配電盤線路設計裝置規範。
3.1.11 室內交流配管:使用金屬線槽或金屬導電管,須符合一般室內配電盤線路設計裝置規範。
3.1.12 發電系統配線施工時須同時進行監測系統必要之配線施工。
3.1.13 如太陽光電組列設置位置居於地區最高點,須另加避雷設施以策安全。
3.1.14 以上施工須符合屋內外線路裝置規範,所有配管接線除了顧及系統安全性及易於維護外,應力求美觀,並應考量防水、耐候、防塵等功能。
3.2 竣工
3.2.1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3份文件,如下述..
(1) 器材操作維護軟硬體手冊、出廠測試報告。
(2) 器材規格技術文件及型錄、太陽能光電板及系統效率計算書。
(3)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並附電腦圖檔。
(4)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時間、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3.2.2 竣工完畢後,委任政府核可之機構團體辦理檢驗,至少包含下列各項目:
(1) 絕緣電阻。
(2) 接地電阻。
(3) 系統直流發電比:在300W/m2日照強度以上,系統性能查驗標準,直流發電比RA≧80%。
3.2.3 承商須負責辦理台電併聯所有相關手續申請,必要時協助工程司辦理電能躉售申請。
3.3 檢驗與測試
(1) 進場檢驗與測試
A.承包商須依施工品質標準及施工自主檢查表進行進場檢驗與測試,檢驗與測試項目包含種類檢驗、數量點檢、設備外觀及結構檢驗。
B.各類設備規格內規定之各類單元、模組、系統軟體、界面等是否完整配置,本配置檢查可於設備與材料組立測試時進行。
(2) 單機測試
每一設備與材料於運達工地並組立安裝,且經接電完成後,須依施工檢查表加以檢查。
A.種類檢驗與數量點檢
須依契約文件所要求逐一核對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B.外觀與結構檢查
a.外觀檢查。
b.現場安裝之工藝。
c.各設備規格內規定之各類單元、模組、系統軟體、界面等是否完整配置。
C.性能與功能測試
a.接地、絕緣及防水測試。
b.功能測試。
(3) 整合測試
於單機檢驗與測試通過,並經軟體整合後,即可進行整合測試工作。系統整合測試主要檢驗整體系統各功能模組組合後之軟、硬體須能符合契約文件所要求之功能。其範圍為整個系統之軟、硬體,測試之主要內容如下,承包商須於本測試前提送測試計畫書納入送審:
A.系統軟體及現場單機設備協合運作功能狀況。
B.系統整合運作之故障回復能力。
C.系統整合運作之反應及系統設備回應時間驗證。
D.與其它系統工程標整合功能測試。
E.若取得設置補助申請許可者,須通過補助單位測試標準。
3.4 訓練
3.4.1 承包商於本工程竣工並檢驗完畢後,經洽工程司決定適當時間,依照所提送並經核准之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
3.4.2 廠商於完工時須交付完整中文操作手冊(含保養與一般故障排除),並須進行操作、維護人員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另定之,但以3日(24小時)以內為原則。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234-11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