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61 接地
¶ 1. 16061 接地 V2021.02.doc
第16061章
接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接地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施工要求、安裝、現場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68 C2004 裸硬銅絞電線
(2) CNS 679 C2012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3) CNS 5202 C1051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1.4.2 經濟部頒「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1.4.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包括品質計畫、施工計畫、施工製造圖、廠商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16010章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接地極
(1)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接地極應選用長3m,直徑19mm銅包鋼棒。
(2) 接地銅網使用銅導線材質須符合CNS 668規定。
(3) 岩盤地區,可採用8條輻射狀接地銅網,導線標稱截面積38mm2以上,埋設深度0.76m以上。
(4) 接地極如使用兩支以上之銅包鋼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標稱截面積30mm2以上,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須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6) 接地極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如使用銅包鋼棒,其間隔應在2.0m以上。
2.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須符合「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
(2) 接地導線標稱截面積須大於5.5mm2。
2.3 接地銅匯流排
接地銅匯流排,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置。連接地銅匯流排之接地纜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 679規定,電線絕緣體顏色為綠色。
3. 施工
3.1 開挖回填工作
(1) 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清除。
(2) 鄰近之建築應依設計圖說規定,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3) 已建區域之開挖施作接地後,應回復現場環境之原樣。回填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並予夯實,餘土應清離現場,回填工作完畢後清潔復舊,並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及坡度。
(4) 電力、電信、資訊系統及防靜電接地之開挖回填工作應依設計圖規定進行。
3.2 接地安裝
(1)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場所。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2)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設計圖說示辦理,每一待接觸之表面,在連結以前應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3) 接地系統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施工,原則採接地棒施作。位於道路路面下之接地系統,其埋設深度應在路面下1.0m以上。位於建築物下方之接地系統,其埋設深度應在建築物基礎版下1.0m(若採接地銅板者,則應為1.5m),其餘則應埋在地面下至少3.0m或地下水位以下。依規定遭遇岩盤埋設深度不足時,可改採調整水平間距布設。
(4)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5) 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6) 應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3.3 現場測試
3.3.1 系統完成後,應做測試並做紀錄,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設計圖說要求。
3.3.2 接地電阻值測試須以乾燥天氣(無雨狀況)下進行為原則。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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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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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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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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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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