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90 混凝土養護
¶ 1. 03390 混凝土養護 V2016.08.17.doc
第03390章
混凝土養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混凝土澆置後,以濕治法、養護劑、蒸氣養護等方法進行之養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08R-01 水泥混凝土養護準則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C1602 用於製作水泥混凝土之拌和水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蒸氣養護工作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液膜養護劑型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
(2) 液膜養護劑產品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養護用水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飲用水(比照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規定辦理)。
(2)不得含有害量之油、酸、有機物等且氯化物(Cl-)含量:
A.用於預力混凝土、橋面版或經工程司指定之構造物含量不得超過500ppm。
B.用於其他鋼筋混凝土含量不得超過1000ppm 。
2.1.2 養護劑應符合CNS 2178規定。
2.1.3 養護用覆蓋材料
不可使用含殘留有害物質之粗麻布、塑膠布及地工織物等覆蓋材
料及細砂。
2.2 設備
2.2.1 承包商使用混凝土養護設備如動力噴霧機、打孔橡膠管等,經工程司認可方可使用。
2.2.2 蒸氣養護設備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大小以調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1) 混凝土澆置初凝後,適當時間內應予養護(包括一般養護、液膜養護及蒸氣養護),以保持混凝土水份及維持適宜之溫度,以利水化作用進行。新澆置之混凝土須加適當防護以防損傷。
(2) 一般混凝土適宜養護溫度應在15°C~38°C範圍。溫度太低時應採用遮蓋、保溫、加溫等方法,溫度太高時則應採用擋風,遮蔭、灑水等方法,以維持適宜之養護溫度。
3.1.2 一般養護
(1) 採用滯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應使混凝土表面在規定養護期間內保持浸於水中。
(2) 採用噴水法進行養護作業,使用噴霧機於混凝土表面連續噴霧,使其經常保持在濕潤狀態。
(3) 採用濕物覆蓋法進行養護作業,混凝土表面以工程司認可之覆蓋材料如粗麻布、塑膠布、地工織物等及細砂等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鋪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4) 養護時間不得少於7天,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延長。使用早強水泥或早強劑養護時間不得少於3天。
3.1.3 液膜養護
(1) 混凝土表面修飾後、水漬消失前立即於混凝土表面加噴液膜養護劑,以防混凝土水份蒸發,液膜養護劑養護完成應易於清除,使用量應參照廠商技術文件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核可。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層,如油漆、防潮層或不透水層者,不得使用蠟、脂類之養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不致受損至少10天,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敷養護劑。
(4) 使用養護劑造成混凝土表面斑紋或斑點現象,應即停止使用並改採其他養護方法,直到造成瑕疵之原因消失為止。
3.1.4 蒸氣養護
(1) 常溫下混凝土初凝後方能施行,如構造物周圍氣溫低於10°C時,應於初凝前在周圍加足蒸氣量,溫度維持在10°C~20°C間。
(2)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修整完成4小時後開始蒸氣養護。
(3) 施放蒸氣時,構造物周圍之溫度須平均增高,每小時不超過20°C,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C。構造物周圍氣溫達到預定適當溫度應保持相當時間,使混凝土達到需要之抗壓強度。
(4) 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溼度以防含水量損失。
(5) 使用蒸氣不可直接吹向混凝土。
(6) 蒸氣養護須由專人負責量測溫度及檢視鍋爐設備,每半小時量測一次為原則。
(7) 加熱養護完成後混凝土之冷卻速率不得快於加熱速率。
3.1.5 混凝土保護
(1) 混凝土於養護期間應防止有害之載重、擾動、撞擊及振動。
(2) 修飾之混凝土表面應妥善保護,不使其受施工設備或材料及雨水或流水損害。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液膜養護劑之檢驗項目如表03390-1。
表03390-1 液膜養護劑檢驗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液膜養護劑 |
保持水分能力 |
CNS 8188 |
72小時水份逸失之重量不得超過0.55kg/m2 |
提出出廠證明文件,免檢驗。 |
3.2.2 工程司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承包商應確實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之責時,則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括於有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03390- PAGE 3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