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83 支撐先進工法及場鑄逐跨工法
¶ 1. 03383 支撐先進工法及場鑄逐跨工法 V2012.10.doc
第03383章
支撐先進工法及場鑄逐跨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支撐先進工法及場鑄逐跨工法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設計與製造及施工方法,含橋梁上部結構施工計畫、細部計算及施工工作圖之送審,施工階段之結構分析、臨時橋墩或支撐架之基礎設計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1.3.2 第03210章--鋼筋
1.3.3 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03432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3.7 第05821章--盤式支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公路橋梁標準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配合施工進度,於上部結構施工前至少六個月研提上部結構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 施工程序
(2) 施工方法
(3) 施工進度
(4) 施工人員組織、資歷
(5) 施工機具設備配置、數量及下列各項性能資料(含設計圖及計算書):
A.本工法所用設備之尺度(須能配合設計圖說各上部結構跨徑及斷面之施工)。
B.澆置混凝土及支撐系統裝拆與推移時所需工作空間。
C.設備所能承受之垂直力及彎矩等。
D.設備承受各種工作載重時之撓度。
E.移動支撐系統之方式及細部資料。
F.若採用液壓千斤頂,應對其液壓系統作說明。
G.其他擬採用之臨時設施。
H.模板之型式及品質。
I.模板工作圖及計算書。
J.拱度調整方式。
(6) 橋梁之結構設計及上部結構施工循環週期細部計算及施工工作圖,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A.施工縫之配置。
B.預力鋼腱與端錨之詳細配置。
C.施預力之順序、方式及計算書。
D.依施工循環週期估算上部結構混凝土之乾縮及潛變量,並配合估算提供下列各項細節資料
a.上部結構各單元端部與端部間,端部與橋台背牆間之距離(參考橋面伸縮縫設計圖)
b.橋面伸縮縫伸縮容量之檢核
c.各式活動型支承伸縮容量之檢核
d.橋墩受力檢核
E.撓度計算。
F.移動支撐系統時對橋墩之影響。
G.橋面伸縮縫預留槽尺度(配合所採橋面伸縮縫型式)。
H.鋼筋施工製造圖(含配合所採橋面伸縮縫型式繪製預留槽之預留筋詳圖)。
1.5.2 品質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須符合第03210章規定。
2.1.2 預力系統材料須符合第03231章規定。
2.1.3 混凝土須符合第03310章規定。
2.2. 設備
2.2.1 承包商至少須提供下列完成本工作必要之機具或設備,以利工程進行。
(1) 支撐系統:含臨時橋墩及其基礎、支撐鋼梁(架)等必要之施工與推移設備等,且須能一次場鑄完成一個施工階段長度(取最大值)之上部結構。
(2) 場鑄逐跨工法所採臨時支撐架須依第03110章之規定辦理。
(3) 模板:尺度須精確且與混凝土接觸面應平整,接縫不得漏漿,支撐應牢固並有足夠強度能耐振動器之振動而不致變形或漏漿,且裝拆容易。拆模應謹慎,不得損傷混凝土表面。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拆模後之混凝土表面不平滑時應即更換新品。
2.2.2 臨時設施
承包商於施作前其工作詳圖、計算書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准後始得
施工。
(1) 臨時穩定設施:施工期間上部結構於未與具足夠側向束制力之固定支承或剛接之橋墩銜接前應加設本設施以維持上部結構之穩定。
(2) 臨時支撐:支撐先進工法時於支撐鋼架之安裝、拆卸(第一及最末階段)或特殊需要時須架設臨時支撐,此支撐須為易安裝及拆卸之支架(墩)。
(3) 臨時欄杆:橋面板外側應設置臨時欄杆,以維橋面板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及設置橋欄杆時施工人員作業及通行之安全。
(4) 輔助支撐:施工期間之支承荷重需求若大於設計荷重,承包商應另設臨時輔助支撐,不得令永久支承承受過量荷重。
3. 施工
3.1 設計與製造
施工階段之結構分析
(1) 承包商應於施工階段配合其所採施工程序、機具設備等適時提報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結構分析與設計計算、計算預拱值及容許誤差,經工程司核可始可施工。
(2) 若因施工循環週期過短致乾縮及潛變量與設計假設值差異過大,承包商應提變更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 原設計鋼腱之偏心距若承包商認為必要時得申請調整,惟須提出計算資料證明能符合原設計要求並經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場鑄逐跨工法施工。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改採支撐先進工法施工,惟工程司基於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或對環境影響等因素可否決承包商申請。
3.2.2 承包商可採經工程司核可之措施提高混凝土早期強度,採添加化學摻料時其性能應符合CNS 12283之F型或G型規定。
3.2.3 預力鋼材、套管及端錨等之施工與保護應符合AASHTO規定辦理。使用蒸氣養護時,後拉法預力鋼材需於蒸氣養護完畢後方可安置。
3.2.4 每一階段之施工縫混凝土接觸面應充份打毛或作成粗糙面。
3.2.5 澆置混凝土前模板須緊密固定於前一階段已完成之上部結構,以確保施工縫處之混凝土面銜接平順。
3.2.6 除另有規定外,箱型梁應先澆置腹板之下半部(約1/3高度)並使混凝土填滿下翼斜角(Bottom Flange Fillet),其次再依序澆置底板未完成部分,及腹板未完成部分,澆置腹板時應略高於上翼斜角(Top Flange Fillet)之底部,最後澆置頂板。縱向澆置順序原則上由遠端至近端、由低處至高處澆置。與前次澆置混凝土之交接面應儘量留至最後澆置,前述交接面之模板應緊貼前次澆置混凝土之表面,如為支撐先進工法施工時,則該處應設置適當之夾緊設施,並適時巡查調整。
3.3 養護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鋼筋、預力鋼腱及端錨、套管及灌漿、無收縮水泥砂漿及無收縮混凝土依相關章節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場鑄逐跨工法預力混凝土,註明規格」契約單價已包括混凝土之製造、澆置、模板、支撐系統設備(含施工作業所需臨時穩定設施、臨時支撐鷹架、輔助支撐及欄杆等)、混凝土早強措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等,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依本章3.2.1規定改採支撐先進工法替代時,仍依前項契約單價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
場鑄逐跨工法預力混凝土,註明規格 (包括混凝土、模板、支撐系統設備等) |
|
立方公尺 |
〈本章結束〉
03383- PAGE 1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