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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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77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以下簡稱CLSM)之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和、設備、品管、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含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施工、品管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 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
第 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第 02323 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3)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4)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7)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 CNS 12549 A2233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9)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0) 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1)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 CNS 14842 A3400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D2487 統一土壤分類法
(2) ASTM D4832 CLSM圓柱試體之製作與試驗法
(3) ASTM D5971 新拌CLSM之取樣法
(4) ASTM D6023 新拌CLSM之單位重、拌和體積、水泥含量與含氣量(比重)試驗法
(5) ASTM D6024 以落沉球判定CLSM之可加載重時機試驗法
(6) ASTM D6103 CLSM之流動性試驗法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拌和設備之說明書
1.5.4 配比設計報告書
2. 產品
2.1 一般規格
除工程司依工程特殊需求,訂定特殊檢驗項目外,CLSM應符合表03377-1之規範要求。
表03377-1 CLSM之規範要求
項目 |
試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坍流度(cm) |
CNS 14842 |
40~60 |
落沉強度試驗 |
ASTM D6024 |
<76 mm |
28天抗壓強度(kgf/cm2) |
ASTM D4832 |
永久結構回填:90以下 鋪面管溝工程之回填:50 以下 |
氯離子含量 |
CNS 13465 |
符合CNS 3090鋼筋混凝土之規定 |
2.2 材料
2.2.1 水泥
(1) 所使用之水泥應符合CNS 61之相關規定。
(2) 水泥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內相關條款之要求。
2.2.2 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
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係指高爐石、燃煤飛灰及副產石灰(燃石油焦流體化床鍋爐所產生者)等。
(1) 所使用之卜作嵐摻料應符合CNS 3036、CNS 12549之相關規定。
(2) 其他無機礦物摻料可參照生產廠商建議之用量、方法及試拌結果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卜作嵐及其他無機礦物摻料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內相關條款之要求。
2.2.3 粒料
CLSM使用之粒料,可為產製混凝土用粒料、現場開挖土石方或再生粒料。粒料粒徑不得超過19mm,其大於19mm者應篩除或軋碎處理;其中大於4.75mm之粗粒料用量不得超過400 kg/m3。使用粒料之規定如下:
(1) 粒料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2) 現場開挖土石方應依CNS 12387加以分類,其中泥炭土、高塑性有機質土及低塑性有機質土含量不得大於10%,並應符合第02320章之要求規定。
(3) 再生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且不得含有轉爐碴及電弧爐之還原碴。
2.2.4 拌和水
應依CNS 1237之相關規定進行,並應符合第03050章之要求。
2.2.5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3091、CNS 12283、CNS 12833之相關規定。
(2)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使用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提請工程司認可。
2.3 品質管制
2.3.1 CLSM之單位重、拌和體積與含氣量試驗應依ASTM D6023之相關規定進行。
2.3.2 CLSM配比設計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工程司核可,不得擅自變更。
2.3.3 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按重量或體積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場地試拌。
2.3.4 拌和設備規定
(1) 拌和廠之料倉、計量器、校正用標準砝碼、給水之計量設備等須符合第03050章之規定。
(2)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產製CLSM時,其拌和設備應事先提送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2.3.5 試驗一般規定
供應商應提送包含表03377-1所列各項性質之試驗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進行配比設計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完成填築範圍內雜物之清除與基地整平作業,並應確認所有埋設物已按規定裝設及固定完竣。
3.1.2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用於現場産製CLSM之材料,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取用方便之處,但該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其不適用於CLSM之材料,需按第02320章規定。多餘之材料,需按第02323章規定處理之。
3.2 產製
所有CLSM均應以符合2.3.4款規定之拌和設備為之。
3.3 運送
承包商應於CLSM供料使用前擬具CLSM之產製輸運計畫,經工程司審核後為之。
3.4 澆置
3.4.1 澆置CLSM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結構體之模板、鋼筋、埋設物等經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澆置CLSM。若未通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澆置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司同意,方得澆置CLSM。
3.4.2 澆置前,CLSM應以機械方式充分拌和。
3.4.3 CLSM灌置入回填區時,應避免對結構體產生偏壓現象。
3.4.4 CLSM澆置過程中得進行必要之震動搗實。
3.5 養護
CLSM澆置完成後,需進行灑水養護,並使用麻袋、塑膠布及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養護時間依設計圖說規定。
3.6 檢驗
3.6.1 CLSM於澆置時,應依照ASTM D5971所規定之程序取樣,進行檢、試驗。
3.6.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3377-2 。
表03377-2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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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試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坍流度(cm)
CNS 14842
40~60
同抗壓強度試驗, 工程司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落沉強度試驗
ASTM D6024
壓紋直徑<76 mm
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
28天抗壓強度試驗
(kgf/cm2)
ASTM D4832
依設計圖及規範之要求註
依本章3.6.5規定辦理
氯離子含量
CNS 13465
符合CNS 3090鋼筋混凝土之規定
同抗壓強度試驗
-
註:如設計圖說或規範未規定抗壓強度時,用於永久結構回填時,其28天抗壓強度值須大於等於35kgf/cm2且小於等於90 kgf/cm2;用於鋪面管溝工程之回填時,其28天抗壓強度值須大於等於20 kgf/cm2且小於等於50 kgf/cm2。
3.6.3 應進行坍流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試驗應依CNS 14842或CNS 13465之相關規定進行,試驗頻率與抗壓強度試驗相同,工程司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3.6.4 為確保後續工作的執行,工程司應要求進行ASTM D 6024落沉強度試驗,當落沉強度試驗之壓紋直徑小於76mm,可做為進行後續工作之判定。
3.6.5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CLSM每澆置50m3應取樣一次製作二组試體,其中一組為備用試體,每組至少三只圓柱試體,但分批取樣餘數未達25m3者,得併入前次取樣,各試體試驗結果之平均值為該組之試驗結果。
(2) 圓柱試體應依照ASTM D4832之規定製作及試驗。
(3) 除設計時另有規定外,CLSM規定抗壓強度為28天齡期之試驗強度。
3.6.6 抗壓強度試驗合格標準
合格標準說明如下:
(1) 任一組試驗結果為依3.6.5(1)製作之試體抗壓強度之平均值(以M表示)。
(2) 用於永久結構回填時,任一組試驗結果(M)大於等於規定強度(fc’)且小於等於90kgf/cm2時,其所代表之CLSM數量為合格。前述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計價。
(3)
用於管溝回填時,,任一組試驗結果(M)
大於等於規定強度(fc’)且小於等於50kgf/cm2時,其所代表之CLSM數量為合格。前述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計價。
3.6.7 不合格但有條件接受之研判及處理
(1) 用於永久結構回填時,任一組試驗結果(M)大於90kgf/cm2且小於等於100kgf/cm2或低於規定強度(fc'),但不低於規定強度(fc')之90% 時,其所代表之CLSM混凝土數量為不合格但有條件接受,依表03377-3規定辦理。
(2) 用於管溝回填時,任一組試驗結果(M)大於50kgf/cm2且小於等於60kgf/cm2或低於規定強度(fc'),但不低於規定強度(fc')之90% 時,其所代表之CLSM混凝土數量為不合格但有條件接受,依表03377-3規定辦理。
表03377-3 減價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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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試驗結果(M)
減價百分比
符合3.6.6節規定
0%
永久結構回填:90kgf/cm2<M≦100kgf/cm2
管溝回填: 50kgf/cm2<M≦60kgf/cm2
5.0%
等於0.97 fc'
5.0%
等於0.94 fc’
7.5%
等於0.90 fc’
15.0%
註:M介於表列數值之間者,按表列規定之比例計算減價百分比。(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
3.6.8 不合格之研判及處理
3.6.8.1 用於永久結構回填:
CLSM試體任一組試驗結果 (M) 大於100kgf/cm2或小於規定強度(fc’)90%時,則其所代表之CLSM混凝土視為不合格。
3.6.8.2 用於管溝回填:
CLSM試體任一組試驗結果 (M) 大於60kgf/cm2或小於規定強度(fc’)90%時,則其所代表之CLSM混凝土視為不合格。
3.6.8.3 如承包商對該部份CLSM試體之強度有懷疑時,得要求辦理複驗,複驗之試體須為同一組之備用試體,且每組試體個數不得少於三個(複驗以一次為限,試驗單位由工程司指定)。複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將其所代表部份及連帶部份安全受影響之結構體拆除重做。拆除重做之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3.6.8.4 複試結果符合3.6.6或3.6.7要求時,則以複試結果取代CLSM試體之抗壓強度,依3.6.6或3.6.7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為單位。
4.2 計價
4.2.1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付款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舖築、養護、工具、裝備及雜項費用。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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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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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03377-5 201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