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 1.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V2021.02.doc
第03350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缺失修飾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表面缺失之修補與修飾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3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修飾計畫
混凝土拆模後,若有外觀不平整、蜂窩、麻面、裂縫、孔洞、石窩、露筋及空鼓等表面缺陷,承包商應提出修飾計畫,修飾計畫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撰寫,且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結構部位及工法。
(2) 使用材料及配比(須確認修補後之混凝土面顏色一致)。
(3) 使用機具及設備。
(4) 各階段作業之安全衛生設施。
1.5.4 廠商資料
1.5.5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有製造廠商名稱、產品型式、重量(粒料除外),以便於取用、檢驗及易於識別到貨批次與型式。
1.6.2 袋裝水泥及易受潮材料應儲存於室內,與邊牆之間應在30cm以上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20cm之墊板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以不超過10袋為原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須符合第03052章規定。
2.1.2 粒料須符合CNS 3001規定。
2.1.3 水須符合第03050章規定。
2.1.4 水泥砂漿須符合第04061章規定。
2.1.5 修補用之水泥、砂及添加物須進行試拌,以確認修補後之混凝土面顏色一致。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伸縮縫中之水泥砂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澈底清除。
(2) 修飾前修飾部位及其周圍向外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充分濕潤,以防止其吸取填補水泥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7日。
(5) 混凝土缺陷部位,原則上應以同配比之水泥砂漿修補,若鑿除或修補之深度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或核定修飾計畫之材料修補。
(6) 所有修飾後之表面須平順、色澤均勻。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面不符契約規定時,則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期限內改善完成。
(7)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宜予修飾的部份包括混凝土護欄、橋梁之上部結構、橋墩、橋台、擋土牆、箱涵、隧道混凝土襯砌等須特別注重修飾之外露面。惟對於表面含鐵銹、蜂窩或表面油污等情況則應加以妥善修飾或修補。
3.1.2 混凝土表面之修補與修飾
(1) 構造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整修。
(2) 工程司認定不能接受之污點、鐵銹、白華及表面沉積物等,承包商應查明原因並採有效方法去除。
(3) 如工程司認為修飾所得之表面不滿意時,則承包商應再加磨飾。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為施工品質缺失改善,由承包商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不予計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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