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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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支撐鷹架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之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支撐件之材質、型式、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資料之送審;以及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與支撐架之設計、製造、安裝、清理等相關工作。施工架依第01574章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9704 G3201 浪形鋼板
(7)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2) 建築技術規則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3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347 Guide to Formwork for Concrete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4.4 美國防護塗料協會(SSPC)
(1) SSPC-SP-7 Brush-off
拂掃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等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1.5.4 臨時支撐鷹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撐高度大於4.1m時採用支撐鷹架。承包商應提報臨時支撐鷹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送請工程司核可,並負責所有模板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施工時之實際載重、振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能承受之風力與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工作圖,併同支撐件之材質、型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須符合CNS 8057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須符合CNS 1349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須符合CNS 7334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須符合CNS 12737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須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其他模板之金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5644規定。
B.其他材料支撐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1.6 鋼管施工架
鋼管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規定。
2.1.7 浪形鋼板
如設計圖未規定時,浪形鋼板須符合下列規定:
材質符合CNS 9704 SDP1G或SDP2G之規定,厚度1.6mm以上,兩面鍍鋅之最小鍍鋅量275g/m2以上,進場前須提出1年內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位於腐蝕環境地區之浪形鋼板外露面須增塗油漆防蝕,表面處理以輕微噴砂或砂紙處理方式,使鍍鋅層表面達SSPC-SP-7規定後,第一道噴環氧樹脂底漆膜厚75μm以上,另加氟素樹脂塗料中塗漆及面漆各30μm,該三道漆之總膜厚為135μm以上。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單位重以2,400kgf/m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務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之規定,堅固而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荷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模板於澆置混凝土承受荷重後,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240。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釘一層3mm厚之合板。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8 免拆模板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替代處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2) 免拆模板如為鋼模、浪形鋼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2.2.7之相關規定。
(3) 各施工接縫如使用免拆模板網,在灌漿完成後應拆除鬆散之免拆模板網,最多保留1層與混凝土有緊密接合之免拆模板網。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2.2.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支撐、及斜撐等之工作圖及結構計算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製作。重覆使用之模板或支撐其承載能力需考慮適度折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須注意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尺度及坡度等,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70cm。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夾角小於120°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說所示預拱,以抵消因混凝土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清除模板內雜物。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可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防止支撐之沉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2.2 模板組立完成後,其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依模板支撐作業主管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除無法拆除之模板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得留於原處外,其餘所有模板均應拆除。
(2) 拆除模板之時間應權衡構造物之性質、氣候、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之結果、水泥型別、使用摻料及上部工作情形等條件決定之。拆模時間按表03110-1之規定辦理。
表03110-1 最少拆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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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名稱 |
最少拆模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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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鑄混凝土梁、柱、牆等構材之側模且不負擔靜載重彎曲 |
1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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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構材混凝土澆置後若有充分養護及保護之側模 |
1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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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杆之側模 |
1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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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支梁支撐架 |
橋面混凝土達規定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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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梁或預鑄梁之橋面板支撐架 |
橋面混凝土達規定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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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鑄預力構材之支撐架 |
完成該施工階段所需施拉預力 (另有結構需要時則應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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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積混凝土側模 |
1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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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渠 |
3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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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溝溝深60cm以下 |
1天以上 |
(3) 支撐拱涵之支撐架於最後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須經至少40小時後始可拆除。拱架須由拱頂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拱架須同時按上述順序拆卸。
(4) 支持支撐架之基樁除無法全部拔除者外,應移除至原來地面或原來河床底以下1 m以上。該基樁若打設於水溝、河流等挖方地區範圍時,則該類地區內至少應移除水溝底部、河床或挖方地區邊坡以下1 m以內之基樁材料。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均應移除,以保持工地之整潔。
(5) 拆除時金屬繫件、配件應予取除,所遺留之孔隙並應以水泥砂漿妥為填補。
3.2.5 依設計圖所示或經工程司同意下,鋼橋或預力梁之鋼筋混凝土橋面板採浪形鋼板做為底模時,須符合下列規定:
(1)橋面板鋼筋綁紮時,應確實管控下層鋼筋之保護層厚度。
(2)浪形鋼板端部宜採壓扁式收尾或其他不易漏漿方式封模。
(3)浪形鋼板與鋼梁之固定及接觸面處理方式應依核定之點銲材料及施工方法辦理施工。
3.3 清理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M2」或其他單位計量,以混凝土模鑄面面積(含伸縮縫)之實作數量計量。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惟支撐鷹架高度超過4.1m時,另按水平投影面積以「M2」或其他單位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構造物之施工縫之模板費用均已包括於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4 角隅處裝釘之三角條,不另計量。
4.1.5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架設施工架,施工架依第01574章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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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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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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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模板,軀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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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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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模板,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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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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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模板,軀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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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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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拆模板,木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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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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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拆模板,鋼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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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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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鷹架,鋼料,註明支撐高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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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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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鷹架(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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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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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鷹架,場鑄箱型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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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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