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2 卜特蘭水泥
¶ 1. 03052 卜特蘭水泥 V2021.02.doc
第03052章
卜特蘭水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卜特蘭水泥、水硬性混合水泥之材料、運送、儲存、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
1.2.2 水硬性混合水泥
1.2.3 取樣及試驗
1.2.4 運送及儲存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2)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3)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事項
1.4 定義
1.4.1 卜特蘭水泥
係以水硬性矽酸鈣類為主要成分之熟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通常並與一種或一種以上不同型態之硫酸鈣為添加物共同研磨。本規範適用於CNS 61所述之十型卜特蘭水泥,即第I型、第II型、第III型、第IV型、第V型、第II(MH)型、輸氣第II(MH)A型、輸氣第IA型、輸氣第IIA型及輸氣第IIIA型;各型水泥之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1.4.2 水硬性混合水泥
本項水硬性混合水泥之定義、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應符CNS 15286所敘述混合水泥共四種類型之規定,即混合水泥-卜特蘭高爐水泥、混合水泥-輸氣卜特蘭高爐水泥、混合水泥-卜特蘭卜作嵐水泥、混合水泥-輸氣卜特蘭卜作嵐水泥。
任選特殊性需求:下列特殊性能需求,於型別編號後附加相關字尾。
(1)中度抗硫酸鹽侵蝕性能,附加MS字尾。
(2) 高度抗硫酸鹽侵蝕性能, 附加HS 字尾。
(3) 中度水合熱, 附加MH 字尾。
(4) 低度水合熱, 附加LH 字尾。
(5) 輸氣, 附加A 字尾。
(6) 早強性能, 附加HES 字尾。
(7) 緩凝性能, 附加R 字尾。
(8) 減水性能, 附加WR 字尾。
(9) 減水早強性能, 附加WRH 字尾。
(10) 減水緩凝性能, 附加WRR 字尾。
1.5 資料送審
1.5.1 水泥出廠證明
(1)運送至工地使用之袋裝或散裝水泥,應提出水泥製造商出具符合本規範
水泥品質之證明文件。
(2)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所使用之水泥,應提出由水泥製造商、預
拌混凝土製造商或預鑄混凝土製造商出具符合本規範水泥品質之證明文 件。
1.6 品質保證
各種水泥均須符合所對應之CNS規定。
1.7 運送及儲存
1.7.1 運送
運送至工地之水泥,需提出1.5.1之出廠證明文件,運送之水泥應有充分防潮及防雨之覆蓋或容器。
1.7.2 退料
為確保袋裝水泥之重量,同一時間運至工地之同一批袋裝水泥,承包商應抽取50袋稱其質量,如其平均質量小於標示質量時,全批得予退料。如遇下列情形亦得予退料:
(1) 水泥不符合對應之CNS規定。
(2) 檢驗後以散裝存於製造廠內經6個月或以袋裝存於當地倉庫經3個月以 後方行交貨時,應辦理重試,如重試不能符合對應之CNS規定。
(3) 袋裝之水泥,如每袋淨重與標示質量相差在2%以上。
1.7.3 工地儲存
(1) 水泥儲存方式應便於取用、檢驗及易於識別水泥到貨批次與型式。
(2) 水泥儲存必須存於能適當防雨防潮及避免天候影響之場所。凡受潮結塊、硬化或有硬化現象之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3) 散裝水泥應儲存於密閉之容器內,已遭拒絕使用之散裝水泥儲倉或袋裝水泥,應有不得使用之明顯標示。
(4)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通風良好、防水、防濕之建築物內,或具有前述措施之 適當場所。袋裝水泥應置於離地約20cm以上之墊板上,離牆面應在30 cm以上,堆放高度以不超過10包為原則。水泥應按到貨先後順序使用。
(5) 未經抽樣完成試驗前,對已運達工地尚未使用之水泥得拒絕使用。經試驗 結果,不符合本規範規定之水泥,應迅速運離工地。
2. 產品
2.1 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2.2 水硬性混合水泥應符合CNS 15286之規定。
3. 施工
3.1 取樣與試驗
(1) 依水泥使用數量與包裝方式及工程特性,本工程之水泥取樣頻率得依下述 規定辦理:
(a)不同種類水泥須分開各別辦理取樣,並以隨機取樣方式,在水泥運輸車進場時予以取樣,同時在取樣單上註明取樣時間、車號、提貨單號碼及水泥生產廠名稱等相關資料。
(b)每批次至少取樣一次,每一批散裝水泥檢驗頻率以每2,000t取樣1次(餘數未達1,000t時併入前1批次處理,餘數超過1,000t時單獨作為1批次),每一批袋裝水泥則以每200包取樣1包(餘數未達100包時併入前1批次處理,餘數超過100包時單獨作為1批次)。
(c)如工程所使用散裝水泥總數量未達200t或袋裝水泥總數量未達20包時,得提送該批原廠合格檢驗報告,免辦理試驗。
(2) 承包商應提供採取樣品所需之設備,樣品之保護裝置以及運送設備與良好 之儲存。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卜特蘭水泥之檢驗項目與要求標準依CNS 61之規定, 如有
(a)假凝結:C3A及鹼。
(b)水合熱:C3A。
(c)抗硫酸鹽:氯離子。
之考量時則需符合CNS 61表2之規定。
(4)水硬性混合水泥之檢驗項目與要求標準依 CNS 15286之規定。
3.2 現場品質管理
3.2.1 除契約規定或經業主核可外,同一結構物之內,非同一工廠之產品、型別及不同種類之水泥,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
3.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同一結構物僅能使用一種水泥,即卜特蘭水泥、水硬性混合水泥,不可混合或交替使用於同一結構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水泥應視為已包含於契約中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不予個別計量。
4.1.2 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單獨列項者,則以「T」、「包」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水泥應視為已包含於契約中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個別計價。
4.2.2 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單獨列項者,則以「T」、「包」計價。
4.2.3 經取樣試驗不合格,則該已使用之水泥成品應予鑿除及移除,並重新以合格之水泥重做,其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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