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 V2014.08.01.doc
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除本章有規定者外,依照第02741章及第02742章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工區在海拔1,000m以下之工程,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設計、產製、施工、品管及品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14章--瀝青處理底層
1.3.2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2) CNS 10090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3) 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4)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5)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6) 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7) 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
1.4.3 美國瀝青學會(AI)
(1) 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2) AI MS-20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4.4 相關法規
(1)交通部公路總局「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2)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
(3)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公路總局「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承包商應依內政部營建署頒佈「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辦理,並向環保署申請管制編號,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
(4) 瀝青膠泥與瀝青再生劑等品質證明文件。
(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6) 防剝劑文件:瀝青混凝土中如需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6 定義
1.6.1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粒料。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簡稱再生瀝青粒料):係為既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挖(刨)除料運回拌和廠打碎後成顆粒狀可再用者。
1.6.3 再生瀝青混凝土:指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配比設計所定比例之新粒料、再生瀝青粒料、瀝青膠泥與瀝青再生劑(依工程個案需要決定是否添加瀝青再生劑)等,經加熱拌和均勻而成。
1.7 施工環境
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膠泥
依配比設計黏度需求,採用黏度分級AC-2.5、AC-5、AC-10或AC-20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規定;或採用針入度分級200~300、120~150、85~100或60~70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應符合 CNS 15359或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可分為新粒料及再生瀝青粒料(RAP)二種。
(1) 新粒料:包括粗粒料及細粒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章規定。
(2) 再生瀝青粒料(RAP):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瀝青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瀝青含量(%):3.0以上(對刨除混合料重量比)。
B.針入度(25°C、5 sec、100g):15以上。
C.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1/2in.)、12.5~4.75mm(1/2in. ~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D.再生瀝青粒料不得含達有害量之木屑、金屬、有機物、土壤、及其他有害物。
E.礦物填縫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1)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承包商應委請有能力辦理該設計之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或取得TAF該項認證之實驗室辦理。
(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依據AI MS-20及MS-2之馬歇爾法辦理,於施工前提出配比設計報告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3) 配合設計報告書除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外,並增加以下規定:
A.再生瀝青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B.辦理挖(刨)除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回收瀝青針入度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2.1.3(2)A及B節規定。
C.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試驗之瀝青目標絕對黏度,測定溫度為60°C,應在2,000poises。其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後依配比拌和之回收瀝青黏度試驗,測定溫度為60°C,應不得大於6,500poises。
2.2 設備
2.2.1 產製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檢查基準表」之要求,並取得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2.2.2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鋪築設備應符合第02741章及第02742章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第02742章規定。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966-1所示。
表02966-1 材料及施工方法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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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再生瀝青混凝土 |
回收瀝青黏度 |
CNS 14186 |
檢驗結果偏差值:海拔1,000m以下者不得超過6,500poises±35%。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減價收受,每超過1% 該批檢驗代表數量減價1%。偏差值超過±70%時,承包商應刨除重鋪,刨除重鋪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以上之百分比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4捨5入。 |
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抽樣檢驗: 1.每工程至少一次。 2.數量以15,000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7,500m2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m2時單獨為一批。 3.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取樣,取15cm直徑鑽心試體。以隨機抽樣每批抽5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
3.2.2 其他檢驗應符合第02742章規定。
3.2.3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初驗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複驗,複驗以1次為限,就初驗代表範圍重新隨機取二倍樣本進行複驗,並以複驗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初驗值計算。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單位負擔。
3.2.4 工程司或承包商提起複驗,應於初驗試驗報告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3 現場試鋪
3.3.1 設計圖說有規定時,應先試鋪規定長度之路面,並檢測其壓實度、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3.2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刨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 保護
應符合第02742章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噸」、「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檢驗及試驗費依相關章節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膠泥、再生劑、配合設計、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檢驗造成路面孔洞之修補、回填及夯實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於辦理請領工程款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否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及「挖(刨)除料再生處理費」等項目不予計價,俟該文件補齊後再予付款。
4.2.3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4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其刨除及重鋪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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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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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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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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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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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註明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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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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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透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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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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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黏層 |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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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檢驗及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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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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