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20 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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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20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所用材料、設備、施工、養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植草工作包括裸露開挖邊坡、裸露填方邊坡、工區裸露地面、隧道洞口、橋台邊坡等範圍所辦理植草及養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2236章--栽植用土壤及回填
第02902章--植物種植及移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水汙染防治法
(2) 空氣汙染防制法
(3) 應回收廢棄物清理法
(4) 毒化物管理法
(5) 環境用藥管理法
(6) 公害糾紛處理法
(7) 農藥管理法
(8) 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
(9)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68 低碳鋼線
(2)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承包商應為外購之草莖、草塊、草毯、草苗不得帶有入侵紅火蟻出具證明或具結確保;如經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確認帶有入侵紅火蟻,則承包商應負責撲殺,所導致的生命財產損失及防治費用由承包商全額負擔。
2.1.1 草種及其他種類種子
(1) 草種及其他種子之種類及用量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則每m2中草種之種類及用量可採百喜草10g、百慕達草3g、類地毯草或高狐草3g。
(2) 除設計圖說規定之草種外,經工程司同意,承包商得加入原生草種;不得加入外來入侵草種(小花蔓澤蘭、香澤蘭、銀膠菊、銀合歡及其他)。
(3) 採購之種子須購自合格種苗商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2.1.2 草莖、草塊、草毯、草苗
(1) 草莖應剪取根莖作為施工材料,至少3節且不含其他雜草,並須無病蟲害、黃化或枯萎現象。用量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則撒播草莖量約為18~220L/1000m2;土壤溫度若超過30°C,草莖易因悶濕而腐敗,宜避免施工。
(2) 草塊、草毯須為根部完整且不含其他雜草者。莖葉之長度3~6cm,根莖土壤厚度1.5cm以上,莖葉須密布,不可有枯萎現象。
(3) 草苗須為生長良好且長度至少15cm,以3~5支為1束,不可有枯萎現象。
2.1.3 有機質肥料
(1) 承包商依據環境特性,選用經政府認證之有機質肥料,使用前應將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之驗證資料,送工程司備查後使用,以確保有機肥成分的有效性及避免8大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及鋅)污染環境。
(2) 工區禁止採用有臭味之有機質肥料。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每m2用量1kg。
2.1.4 植生帶為雙層纖維(含天然纖維至少50%以上),中間夾草種。
2.1.5 草種噴植之黏著劑為石化系列乳劑,每m2用量0.06~0.12kg。
2.1.6 草種噴植之植生基材為含有機纖維、保水劑、肥料及黏著劑等材料之纖維土。
2.1.7 鋼網
採用符合CNS 1468之鍍鋅鋼線,以機器編製,網目須編紮結實,不得有鬆動現象。各網框單元之構材、組合鐵件、錨釘等均須鍍鋅,其表面不得有鏽斑、裂痕及其他任何有害之缺陷。
2.1.8 長效肥料包
包裹材料為人造和天然纖維混織物,含天然纖維50%以上。每單元規格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若無規定則每單元長100cm,直徑5cm,內含100g泥炭土、10g長效性肥料等。
(1) 泥炭土:含天然有機質腐植酸,有機質含量90%以上。
(2) 長效性肥料:肥效釋放有效期間1年以上。
2.1.9 塑膠網
以聚乙烯編織而成,網目不大於2cm×2cm,每隔40cm繫結長效肥料包,垂直肥料包之兩端每隔一定長度須有補強繩索,肥料包繫結方式依設計圖說規定。
2.1.10 菱形鐵線網
為外包綠色PVC之#14鍍鋅鐵線,以機器編製成厚度3cm之立體菱形網(網目5cm×5cm)。
2.1.11 L型錨釘係採用鍍鋅圓鋼筋。
2.1.12 客土袋採符合CNS 11228規定之工程用非織物或PE塑膠網袋,袋內回填客土、肥料或種子。
2.1.13 稻草蓆係以稻草均勻編織而成,每m2重量350g以上。
2.1.14 ㄇ型鐵線係以#8鐵線彎曲製成,每支長度約25cm。
2.1.15 農藥
如需使用農藥時,必須採用經農委會許可之產品,凡經過農委會公告禁用者均不得使用,其種類及用量應依農藥製造承包商之使用說明書規定辦理。承包商應於使用前通知工程司。
2.1.16 水
施工或養護所採用之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
2.1.17 客土
依第02236章「栽植用土壤及回填」規定辦理。
2.1.18 其他
承包商若為提高植草之成活率,自行決定採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土壤改良劑或採取其他措施等,應先通知工程司,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3. 施工
3.1 材料檢查及設備
(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於施工前提出材料樣品供工程司檢查。
(2) 草種噴植採用壓縮機施工。
(3) 澆水採用灑水車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式。
3.2 施工方法
3.2.1 準備工作
(1) 現場工作開始前,應將栽植區內有礙根系生長之物質清除。
(2) 依設計圖說作初步整地並將土層表面挖鬆5~10cm深。如排水不良,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施工。
(3) 客土依契約規定之數量施放。地面有覆蓋物或表土過分潤濕時,不可施放客土,應俟改善後再行施作。
(4) 每m2坡面施放1kg有機質肥料,與表土(或客土)均勻混合後整平,並維持預定坡度,以利排水。
(5) 噴植前,如施工地區乾燥,應適當灑水,使充分潤濕。
(6) 承包商施工前得自行測定土壤pH值,視需要提出調整土壤pH值方式(如使用適量之苦土石灰(鎂質石灰)中和酸性土壤等)經通知工程司後辦理。
3.2.2 草種噴植
(1) 每m2之坡面,依設計圖說規定之種子種類及用量、400g有機纖維、60~120g之黏著劑與水均勻混合。
(2) 以壓縮機均勻噴灑於坡面上。
(3) 鋪設稻草蓆:稻草蓆間須重疊5cm以上,依設計圖說規定固定之,如設計圖說未規定則每m2至少使用2支ㄇ型#8鍍鋅鐵線嵌插入土約10cm固定之。
3.2.3 植生帶鋪植
(1) 植生帶應平順鋪設於坡面或地表,使植生帶與表土緊密接觸。
(2) 植生帶間須重疊5cm。
(3) 鋪設後應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貼合土壤表面。
3.2.4 草莖撒植
(1) 切割好之草莖以通風之材料包裝並保持濕潤狀態,於24小時內運抵工地現場,且於切割後36小時內撒植完畢。
(2) 草莖應儘量於當日撒植完畢,如運抵工地當日未及撒植時,應存放於陰涼之場所,並加遮蔽設施及保持濕潤,以免乾枯、受損。
(3) 除另有規定,應依喬木、灌木、蔓藤植物、草本植物及地被植物之順序栽植,最後撒播草莖,以免後期種植作業損傷已栽植的部分。
(4) 撒植前1~2日應充分澆水,使土壤於種植當日為濕潤而非泥濘狀態。
(5) 撒植區安排順向之排水,澆水或雨後地表不得有積水之情形。
(6) 依設計圖說規定將草莖平均撒植於已整備之基地上,覆上至少1cm砂質壤土或栽培介質,以滾筒或拍打器具適當壓實,使草莖與土壤充分接觸。
(7) 撒植完畢後應充分澆水,緊鄰硬鋪面處因水分蒸散較快,尤應加強澆水。
3.2.5 鋼網固定框植生
(1) 整地:於已完成開挖之設計坡面上,施工時將坡面上雜草、樹根等雜物清除,並將凹凸不平之處予以整平,使網框與坡面密切接合。
(2) 網框設置:將鋼網固定框安置於已整妥之坡面上,組合時應以銲接施工,並以ψ13mm長65cm之鍍鋅圓鋼筋錨釘將網框固定於坡面上,錨定入岩至少35cm。
(3) 客土:客土厚10cm,以1kg/m2有機質肥料摻入客土內均勻混合,填入坡面上已安置妥當之鋼網固定框內並整平之。
(4) 草種噴植:依本章3.2.2款規定辦理。
3.2.6 網帶肥料包植生
(1) 整地:將坡面上雜物清除並整平之。
(2) 撒有機質肥料:整地後,於每m2坡面上,將有機質肥料1kg輕撒於坡面上與表土混合並整平。
(3) 鋪網:將植生帶及附著肥料包之塑膠網依設計圖說規定鋪設於坡面上,鋪設時超出坡頂30cm左右後,沿著坡面向坡趾展開,每卷網帶重疊至少2cm寬。
(4) 固定:將錨釘依設計圖說規定打入適當位置固定。
(5) 植生帶可以草種噴植替代,當承包商採用草種噴植時,則其植生基材應於鋪網完成後,再以壓縮機均勻噴灑於已鋪網之坡面上。
3.2.7 掛立體網噴植
(1) 整地:將坡面上雜物清除並整平之。
(2) 撒有機質肥料:整地後,於每m2坡面上,將有機質肥料1kg輕撒於坡面上與表土混合並整平。
(3) 鋪網:整地後將菱形鐵線網拉緊,平鋪於已整平並經工程司認可之坡面,每m2至少以1支L型錨釘釘入土中25cm以上予以固定。
(4) 草種噴植:依據本章3.2.2款規定辦理,惟噴植平均厚度須達3cm以上。
3.2.8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植生)
(1)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工法以客土植生袋方式植草。
(2) 先將坡面格框內之雜物、石塊清除。
(3) 客土袋平鋪於框內,袋口朝上。
(4) 堆置客土植生袋時,應用力壓平,袋間空隙以客土回填後適度壓實,完成堆置的客土植生袋坡面應平整,不得低於周邊格梁頂面及其連成的坡面。
(5) 客土植生袋堆置完成後,依本章3.2.2款規定辦理草種噴植工作,噴植厚度至少1cm。
3.2.9 草毯、草塊鋪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依喬木、灌木、地被、草花、草毯、草塊之順序栽植。
(1) 將坡面上雜物清除並整平,整地時澆水及拍打地表,並使完成面之凹凸高差≦2cm,以利草根接觸土壤,並測試其排水狀況,澆水或雨後地表不得有積水之情形。
(2) 鋪植前1~2日應充分澆水,使土壤於種植當日為濕潤而非泥濘狀態。
(3) 草毯、草塊挖取、運送及儲存時,不得直接曝曬於日光下,且存放不得超過48小時,挖取時應以鋒利之刀切邊。
(4) 草毯、草塊鋪植前應充分澆水,依契約規定之種類、尺寸及間距鋪置,在斜坡上鋪設則應由下往上以橫鋪之方式進行,如有必要可以ㄇ型#8鍍鋅鐵線固定之。
(5) 如採密鋪之方式則應交錯鋪設,每塊草毯、草塊之接縫應緊密但勿重疊,鋪設時勿拉長草毯、草塊。
(6) 鋪植完畢,應以滾筒或拍打器具壓實,使與土壤充分接觸,再用竹耙輕輕挑起被壓伏之草莖。
(7) 鋪植後應立即澆水,使草根和土壤密接,緊鄰硬鋪面處因水分蒸散較快,尤應加強澆水。
(8) 已鋪植區應隨時清除包裝材料等廢棄物及修剪之草屑。
3.2.10 草苗種植
(1) 將預定種植草苗之地面或坡面先予整平,並將有礙草苗生長之石塊等雜物移除。
(2) 草苗種植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於地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40~50cm挖掘約10~15cm寬、30cm深之植溝一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30~50cm挖掘約20~25cm寬,30cm深之植溝一道,植溝稍內斜,然後於植溝內施放有機質肥料、石灰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物。
(3) 將草苗以束距10~15cm,種入植溝內土面下約2/3,草苗露出土面約1/3,然後壓緊。
(4) 草苗隨挖隨種最佳,種植前應存放於陰涼之場所,並加遮蔽設施及保持濕潤,以免乾枯、受損。
(5) 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土面整平。
植溝挖掘時,溝底稍內斜,以蓄積水分,溝內施放有機質肥料、石灰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物。
剖面示意圖 立面示意圖
草苗種植示意圖
3.2.11 養護
(1) 養護工作於植草後即日開始至保固期滿為止。
(2) 承包商應視天候情況及草類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病蟲害防治及補植等養護工作。
(3) 承包商進行各項養護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如因施工不慎造成植物或人畜受損或違反相關環保法規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4) 草、灌木和喬木種子混合噴植區域為自然環境回復區,該區域原則上不進行農藥噴灑及割草,而草溝區避免農藥流向下游原則上不進行農藥噴灑,前述如因特殊維護需要辦理,應於工作前經工程司核可。
(5) 養護工作不符要求或不完善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之期限內改善完成,如未訂期限,則以接獲通知之日起15日為期限。承包商若未能依限辦理養護工作,工程司得另覓其他承包商辦理,所需費用在「養護費」支付。由工程司交由其他承包商辦理之養護工作完成後,後續養護工作仍屬本工程承包商之責任。
3.3 施工檢查、驗收、保固期間檢查、保固期滿檢查
3.3.1 施工檢查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於每次施工前將所需用之客土、種子、草毯、草塊、草苗、草莖等材料經工程司檢查數量及品質後始可施工。
3.3.2 驗收
(1) 依設計圖說規定及工程司指示之植草竣工數量,配合主體工程辦理驗收。
(2) 單位面積植草覆蓋率須達90%。
(3) 植草範圍內不得有混凝土塊或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
3.3.3 保固期間檢查:保固期間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施作各項養護工作,工程司得不定期及於第6個月末辦理檢查,檢查項目及標準為:
(1) 單位面積植草覆蓋率須達90%。
(2) 植草生長良好,無枯萎、病蟲害,並依規定辦理追肥、補植及割草。
3.3.4 保固期滿檢查:保固期滿之檢查項目及標準為:
(1) 所有植草生長良好,無枯萎、病蟲害。
(2) 單位面積植草覆蓋率須達9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按實作合格之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使用於各式格梁護坡之植草其費用若已包含於各式格梁護坡之項目內,不另計量。
4.1.3 設計圖說規定全面鋪設一定厚度之客土時,客土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植草依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單價包括所有植草材料、整地、澆水、施肥、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及為完成植草及養護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驗收後依實作合格數量計價給付植草工程款之60%,為確保承包商於保固期間依規定辦理各項養護工作,以符合保固期間檢查、保固期滿檢查之標準,保留40%植草工程款作為保固期之「養護費」。
4.2.3 保固期間第6個月末檢查合格時,無息發還「養護費」之40%;其餘60%部分於保固期滿檢查合格後,無息發還,其有未符本章3.3.4款檢查標準者,則按契約單價自「養護費」中扣除,不予發還。
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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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草種噴植 植生帶鋪植 草莖撒植 鋼網固定框植生 網帶肥料包植生 掛立體網噴植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植生) 草毯鋪植 草塊鋪植 草苗種植 客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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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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