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8 標線
¶ 1. 02898 標線 V2020.06.09.doc
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面清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標繪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K2031 道路標線塗料
(2) CNS 4342 R2095 交通反光標誌用玻璃珠
(3) CNS 15931 K2251 塗料一般安全規範
1.4.2 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第四章標線及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方法
(2) 熱處理聚酯標線、油漆標線
A.若為進口貨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D.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屬總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E.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需檢具符合CNS 1333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資料。
F.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需檢具符合『CNS 4342表1之1級規定』之廠商品質保證書。
1.5.4 各項材料承包商應提送樣品2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須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處理標線機加熱熔融,舖設於經清理整潔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須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防滑能力,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變形之標線。
(2) 標線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須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標準。
(3)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02898-1規定品質,並依CNS 1333檢驗:
表02898-1 熱處理聚酯標線品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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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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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23°C)(g/cm3) |
2.3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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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化點(°C) |
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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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膜外觀 |
顏色均勻,且無龜裂及皺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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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附著性 |
標繪3分鐘後塗膜無附著於輪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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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之色度座標 |
白色應符合CNS 1333表4規定的範圍 黃色應符合CNS 1333表4中Y2規定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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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度率(β) |
白色≧0.70;黃色≧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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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耗性(以100轉計) (mg) |
磨損質量2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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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縮強度(23°C) (kN/cm2) |
0.802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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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鹼性 |
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塗膜無龜裂且變色程度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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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含量 |
50BPN標線: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需符合表02898-2之規定),其含量應達30%質量比以上 65BPN標線: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材料中應預拌玻璃珠(需符合表02898-2之規定),其含量應達18%質量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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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耐候性 |
顏色之色度座標,白色應符合CNS1333表4規定的範圍,黃色應符合CNS1333表4中Y1規定的範圍,輝度率變化應不大於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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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重金屬總含量(mg/kg) |
應符合CNS15931之表3規定 |
(4)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表02898-2之規定,並依CNS 4342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
表02898-2 玻璃珠品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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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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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
2.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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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 |
試驗篩標稱孔寬 (μm) |
質量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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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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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00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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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0 |
3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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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6 |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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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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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
外觀應為透明圓球狀,如有橢圓、銳角、不透明、珠粒融結及摻含異物,均視為瑕疵,瑕疵比率以個數計,須在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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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射率 |
RI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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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水性 |
玻璃珠表面不得呈現霧面現象,且所使用0.01N氫氯酸(HCl)之滴定消耗量≦10.0 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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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鉛、銻含量(註) |
個別為200mg/k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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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使用折射率RI ≧1.90玻璃珠,並經提出折射率合格試驗報告證明者,可免除砷、鉛、銻含量限制。 |
(5)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1.2 油漆標線
(1) 使用於公路及其附屬工程等之交通標線,應為具有適當反射作用之反光標線漆。
(2) 標線漆其品質應符合CNS 1333氯化橡膠系之規定。漆料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漆料出廠後超過1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質料均勻,並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漆料不得產生塊狀(Cake)、濃縮(Thickness)、凝結(Curdle)、膠化(Gel)、沈澱(Settle Badly)或其他不當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Skin)之漆料應予拒絕使用。
C. 白漆於乾固後應為純白色,不得帶有污泥及其他色彩。白漆與黃漆顏色之色度座標應符合CNS 1333表2與表4之規定。其餘顏色之漆料於乾固後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之色樣。
D. 漆料之組成及品質應能作為玻璃珠之適當黏合物,使在交通上能產生完善之反光效果。標繪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進行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E. 油漆在乾固後應為具有彈性及黏著妥善之漆層,在陽光下不得有褪色及黏胎等情事。
(3) 玻璃珠
A. 每公升標線漆所含玻璃珠不得少於510g,亦不得多於590g。
B.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表02898-2之規定,並依CNS 4342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止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
(2) 標線應按設計圖說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
(3)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始得進行標線標繪工作。
A.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澈底處理乾淨。
B.水泥混凝土舖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4) 標線應避免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5)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及放樣,始可進行標線標繪工作,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6) 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A.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C。
B.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最高溫度不得高於40°C。
(7) 劃設前之通知:劃設標線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底層劑、安全防護設施、機具設備等經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劃設標線。若未通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劃設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司同意,方得劃設標線。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工程司得指示承包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設備送審。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除乾淨且須乾燥。
A.路面上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壞路面。
B.水泥混凝土舖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承包商須於施工前自行做性能試驗。熱拌爐、標線車中均應有自動或手動之攪拌設備,以使熔融標線內之玻璃珠均勻、無下沉現象。
(4)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之底層劑(Primer)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作為黏結之用。底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標線若標繪於新鋪之瀝青路面時,得不施作黏層劑。
(5)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標繪。
(6)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60°C~20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4分鐘內充分硬化,俾開放通行。
(7) 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均勻摻有原規定含量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
A.50 BPN標線:再以反光玻璃珠(用量160g/m2)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B.65 BPN標線:再以反光玻璃珠(用量160g/m2)、原標線材料內防滑骨材或其他抗滑材料等均勻撒佈於其表面,完工後表面含外撒材料之標線顏色應符合第2.1.1(2)節之規定。
(8) 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舖設之標線,必須為反光且形成均勻、連續之厚膜,並密切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在鄰近重疊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磨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舖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舖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9)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8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0)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1)標線完工後檢驗之鑽心取樣處,路面應予復原。
(12)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2mm。
(13)現場因疊繪或漏液現象造成之突起、不平順處,承包商應予以改善。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施工..油漆標線應以工程司認可之自動噴灑式劃線機作業。標線完工後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其允許誤差為±0.0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劃線機沿該線施工,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公升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而求得其厚度。
(3) 如經工程司之同意,承包商可秤用玻璃珠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至少灑上550g之玻璃珠,並應以特為撤佈玻璃珠設計之撒佈機撒佈,玻璃珠撒佈機應裝置於油漆噴灑機之後60cm以內作業。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5°C。
3.2 許可差
3.2.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4m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2.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2.3 標線之線型:標線之橫向位置與設計圖說規定位置,其許可差為±5cm。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898-3。
表02898-3 標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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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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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施工前材料檢驗 |
漆料品質及顏色 |
CNS 1333 |
1.表02898-1 2.第2.1.2(2) 與2.1.2(3)節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之色樣 |
1.標線數量未達500m2,提出自簽約日起1年內合格試驗報告。 2.標線數量500~3000m2,檢驗1批。 3.標線數量超過3000m2,每3000m2檢驗1批,餘數未達1,500m2得併入前1批檢驗,超過1,500m2時單獨為1批。 4.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有害重金屬總含量」:檢具廠商品質保證書者免檢驗。 5.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加速耐侯性試驗」:檢具廠商品質保證書及最近1年內合格測試報告者免檢驗。 6.反光玻璃珠之「砷、鉛、銻含量」:檢具廠商證明書者免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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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品質 |
CNS 4342 |
表028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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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BPN 標線施工後檢驗 ( 熱處理聚酯標線 ) |
標線厚度 |
1.以游標卡尺量測鑽心試體圓周8個等分點之標線厚度,取其平均值代表單一試體之標線厚度。 2.將3個鑽心試體標線厚度,取其平均值,代表該批標線厚度之試驗結果。 |
符合契約標線厚度要求 |
1.不同顏色標線數量未滿2000m2檢驗1批,標線數量2,000m2以上者,每2,000m2試驗1批,分批餘數未滿1,000m2得併入前1批試驗,超過1,000m2以上時單獨為1批。 2.單色100m2以下時,僅辦理厚度檢驗。 3.每批隨機鑽取3個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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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含量 |
將3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
30%質量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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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外觀形狀 |
由玻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取樣後,依照CNS 4342檢驗。 |
依據CNS 4342規定檢驗玻璃珠瑕疵比率須在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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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抗滑係數(BPN) |
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且應於施作完成後之2周內檢測完畢。 |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50以上。 |
1.一般路段:標線抗滑係數檢驗每2000m2檢驗1批,每批隨機取3處地點檢測取平均值;不足2000m2者,仍應檢驗1批,隨機取3處地點檢測取平均值。 2.行穿線路口:每路口檢測1批,每批檢測1處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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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BPN 標線施工後檢驗 ( 熱處理聚酯標線 ) |
標線厚度 |
1.以游標卡尺量測鑽心試體圓周8個等分點之標線厚度,取其平均值代表單一試體之標線厚度。 2.將3個鑽心試體標線厚度,取其平均值,代表該批標線厚度之試驗結果。 |
符合契約標線厚度要求 |
1.不同顏色標線數量未滿2000m2檢驗1批,標線數量2,000m2以上者,每2,000m2試驗1批,分批餘數未滿1,000m2得併入前1批試驗,超過1,000m2以上時單獨為1批。 2.單色100m2以下時,僅辦理厚度檢驗。 3.每批隨機鑽取3個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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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含量 |
將3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
18%質量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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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珠折射率 |
由玻璃珠含量試驗後之樣品取樣後,依照CNS 4342檢驗。 |
依據CNS 4342規定檢驗玻璃珠折射率 RI≧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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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抗滑係數(BPN) |
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且應於施作完成後之2周內檢測完畢。 |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65以上。 |
1.一般路段:標線抗滑係數檢驗每2000m2檢驗1批,每批隨機取3處地點檢測取平均值;不足2000m2者,仍應檢驗1批,隨機取3處地點檢測取平均值。 2.行穿線路口:每路口檢測1批,每批檢測1處地點。 |
3.3.2 標線劃設完成後之檢驗,承包商至遲應於完成後30日內提出檢驗。
3.3.3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施工後成品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辦理複驗。施工後成品複驗以1次為限,就懷疑批之原代表範圍內,以重新隨機選點方法加倍取樣重新檢驗,以其平均值作為複驗結果,並以複驗結果取代原懷疑值計算。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單位負擔。施工前標線材料檢驗不合格,應換料後再重新檢驗。
3.3.4 檢驗值不符合規範要求時,視為不合格,應將該不合格標線磨除及重繪完畢。重繪後之標線,仍應依表02898-3辦理各項檢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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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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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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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處理聚酯標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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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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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標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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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