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7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 1. 02897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V2012.10.doc
第02897章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之準備、檢測、補測、埋設、復樁、保護及點交等相關工作。由樁位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樁量測者,不在本章工作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210章--鋼筋
1.3.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相關法規
(1) 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 內政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2. 產品
2.1 功能
應符合內政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理」第3條之規定。
2.2 材料
2.2.1 路權界樁
路權界樁材料規格及施工須分別符合第03210章、第03310章及設計圖說相關規定及要求。
2.2.2 都市計畫樁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復樁,復樁若由承包商辦理時,應按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示尺度鑄造及埋設。
3.1.2 承包商辦理都市計畫樁埋設或復樁,應事前向樁位主管機關申請會勘。
3.1.3 開工前承包商應依據樁位資料(如都市計畫公告圖及其說明書、都市計畫樁位圖、設計圖說、路權圖等)、地籍圖、建築線指定(示)資料及變更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成果(都市計畫區路段)等資料,檢測或補測臨時性路權界樁,據以施工。
3.2 施工要求及方法
3.2.1 路權界樁
(1) 應為預鑄混凝土柱,並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及規格。
(2) 混凝土可先澆置於備妥之模板內,並選用搗固、振動或旋轉任一方法搗實之,使其製成之樁柱具有確實之造形且無破壞、裂痕、蜂窩及其他缺點。
(3) 路權界樁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及深度正確且垂直埋設,並以設計圖說規定材料回填壓實之。
(4) 路權界樁樁頭及四周表面,應按設計圖說規定,塗刷一度底漆及二度白色油漆,面向公路中心線之一面,應使用兩度黑色油漆標明其樁號。
3.2.2 都市計畫樁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
3.3 許可差
路權界樁及都市計畫樁之位置許可差應符合內政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或「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3.4 保護
3.4.1 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經工程司點交予承包商後,承包商應妥善保護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並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為止。
3.4.2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完工驗收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接管前,承包商應負妥善保護樁位之責任,期間若有受損、異動或遺失之情事,承包商應依規定修復。
3.5 點交
承包商辦理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埋設或復樁,於會同樁位主管機關簽
核認可並經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個」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費用在內。
4.2.2 工程契約存續期間及於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並點交予樁位管理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管前,若路權界樁或都市計畫樁有損壞、異動或遺失,承包商須依原型及原構造補充,並按規定之方法修復,其全部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若須邀會有關機關重新定界埋樁時,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其全部費用亦應由承包商負擔。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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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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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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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界樁 |
|
個 |
|
都市計畫樁 |
|
個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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