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1 標誌
¶ 1. 02891 標誌 V2016.03.02.doc
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產品、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牌面、反射鏡、支柱與結構鋼構架、混凝土基礎與錨碇桿基座等之產品、施工與檢驗等相關工作。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擠型鋁標誌牌面
1.2.2 反射鏡
(1) 不銹鋼鏡面
(2) 塑膠鋼鏡面
(3) 壓克力鏡面
1.2.3 支柱與結構鋼構架
(1) 豎立式支柱
A.單柱式
B.雙柱式
(2) 懸掛式結構鋼構架
A.懸臂式
B.門架式
C.架設於構造物
1.2.4 混凝土基礎與錨碇桿基座
(1) 混凝土基礎
(2) 錨碇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2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3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4 第02323章--棄土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1.3.9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0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3.11 第16526章--公路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068 H3021 鋁、鎂及其合金之鍊度符號
(3) CNS 2069 H2026 鋁及鋁合金化學檢驗法
(4)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5)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6) CNS 2257 H302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7)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8)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9) CNS 3667 H3048 鋁及鋁合金棒及線
(10)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11)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12)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3)CNS 8886 Z8026 鹽水噴霧試驗法
(14)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25 結構鋼接頭用高強度螺栓
(2) ASTM B108 鑄鋁合金規範
1.4.3 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交通部部頒「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最近3年內合格耐侯測試報告資料
(2) 鍍鋅鋼管等出廠證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反光片(紙)、標誌牌面及構材等應儲存於室內,並與地面隔離。以免日曬、雨淋及塵土之污染。
1.6.2 標誌牌面運送、存放時,應適當保護,亦不得在標誌之表面直接黏貼會殘膠或脫膠之膠帶,以防標誌表面損壞。
1.6.3 鋁料不可與鋼鐵材料直接接觸放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反光片(紙)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反光片(紙)之材質須符合CNS 4345之規定。
2.1.2 鋁合金板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鋁合金板之材質須符合CNS 2253之6061-T6規定,厚度為3.26mm。
(2) 鋁合金板原則上為整塊切成,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銲接或鉚接方式處理,銲接或鉚接處,則須以磨平等方式處理平順。各角需作圓角處理,尺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 裁切及清潔處理後之鋁合金板成品,表面需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 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0.014 mm以上。
2.1.3 擠型鋁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經擠壓法製成之擠型鋁板,材質須符合CNS 2257 之6063-T6規定,尺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擠型鋁板不得銲接。
(3) 擠型鋁板之形狀與尺度依設計圖說規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A型擠型鋁槽板標準寬度為30.48 cm,B型擠型鋁槽板標準寬度為15.24 cm。
A.擠型鋁槽板連接成鋁板時,一般應使用30.48 cm寬者,而15.24 cm寬者僅在收尾結組時使用。
B.擠型鋁槽板連接成鋁板時,應保持牌面平整。
(4) 擠型鋁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擠型鋁表面平坦度許可差、表面粗度許可差須符合CNS 2257規定。
(5) 裁切及清潔處理後之擠型鋁板成品,表面需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 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0.014 mm以上。
2.1.4 標誌製造後,應在標誌板背面以鋼模打印業主、承包商、完成日期(年月)等資料。
2.1.5 鋼支柱及鋁支架
鋼支柱及鋁支架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4435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型鋼支柱及托架材質須符合CNS 2947 之SM400或CNS 2473 之SS400規定。
(3) 鋼製品須依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鋁支架材質須符合CNS 2068之356-T6規定。鋁支架表面均需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 CNS 8507規定,水及封孔處理使用沸水,皮膜厚度為0.006 mm以上。
2.1.6 支柱基礎所用混凝土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210kgf/cm2混凝土,如採預鑄式基礎施作,應於預鑄式基礎鄰接介面週圍,以低強度混凝土或其它適合的材料回填。
2.1.7 結構鋼構架: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1.8 鋼製配件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高強度螺栓、螺帽與墊圈材質須符合ASTM A325規定。
(2)鋼製螺栓、螺帽及墊圈及金屬配件須依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鍍鋅脫落處,須塗以高鋅漆修復。
2.1.9 錨碇桿基座: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裸露螺栓過長而對用路人有危險之虞者,須加裝蓋頭螺帽或螺栓保護套。蓋頭螺帽使用材質以鍍鋅鋼或不鏽鋼為主,螺栓保護套使用材質以塑膠為主。
2.1.10 不同金屬接觸時須加絕緣性橡皮墊圈,以防銹蝕。
2.2 反射鏡
反射鏡面厚度、材料須依設計圖說加工製造而成,並經剝離防止處理。反射鏡表面須光潔清晰明亮,白晝在30公尺距離內保持反射效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經工程司認可後施作。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查明確定施工附近地區地下電纜、公用設施、排水系統構造物及其他地下設施,以避免於施工中損壞上述設施。施工中不慎造成上述設施任何損壞時,承包商應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要求
(1) 標誌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90°角為原則,其安裝除黏貼式標誌牌面與行車方向平行外,其餘標誌牌面安裝應與行車方向垂直。
(2) 承包商應負責使所有完成後標誌具有規定垂直淨高、側向淨距及有效而正確牌面定向。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豎立式標誌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87°~90°水平角;門架式或懸臂式標誌牌面應與來車方向垂直,並向下成3°~5°俯角。匝道或彎道設置標誌時,應調整適當角度,俾使標誌可對來車提供最佳視角。
(3) 所有懸掛式標誌牌,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架設於車道上方正中,俾使車輛駕駛人對標誌內容易於一目瞭然。
3.2.2 標誌板面製作
(1) 標誌板面應依設計圖所示使用鋁合金板或擠型鋁板製作。表面平整,其剪、切及衝孔等工作,應於貼用反光片(紙)前完成。底板材料剪切後邊緣、衝孔或鑽孔均應平滑,不得有裂痕或金屬扭曲等現象。
(2) 標誌底板材料於陽極處理及貼用反光片(紙)前,應按下述清潔步驟處理..
A.將空白標誌板面完全浸入3%腐蝕性較小之鹼性清潔劑或石油精等工業安全油脂溶劑中,作浸泡清洗或刷洗等,然後用清潔流動自來水澈底沖洗,再以壓縮空氣等吹乾。
B.如因空白標誌板面過長而無法完全浸泡時,可用6 %~8 %磷酸溶液在其表面施以5分鐘擦拭、刷洗或噴洗,然後用自來水澈底沖洗,再以壓縮空氣等吹乾。
C.清洗、浸泡過程中,不得以手觸摸空白標誌板面。
D.清潔後、陽極處理及貼用反光片(紙)前,空白標誌板面不得與油脂、油液或其他污物接觸。
3.2.3 貼反光片(紙)
承包商應依照製造廠商技術文件施作方法黏貼反光片(紙),黏貼工具使用真空黏貼器或連續滾筒黏貼器,其接著性須符合CNS 4345之相關規定。
(1) 反光片(紙)材料使用加熱壓著類接著劑:
A.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真空黏貼器。
B.黏著劑應施以80°~90°溫度及635mm水銀柱真空壓力,並應維持5分鐘以上。
C.於常溫下,經過48小時養護。
(2) 反光片(紙)材料使用感壓型黏著劑:
A.適用於標誌板面過大而無法使用真空黏貼器黏貼鋁板,以及反光片(紙)背膠為感壓型黏著劑者。
B.使用連續滾筒黏貼器。
(3) 反光片(紙)應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應超出邊緣至少2 mm以上,再予以裁切整齊並貼平。
(4) 反光片(紙)搭接:
A.標誌板面高度或寬度小於 1.2 m時,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B.黏貼反光片(紙)必須有接縫時,以搭接方式為原則,且搭接方向以平行於文字排列方向為原則。當為水平搭接時,以上層在外之上下疊接方式黏貼,搭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 5 mm。距離標誌板邊緣5cm以內部位,不得有全斷面、整條之搭接。
C.使用滾筒黏貼器時,可改用對接(續接)方式黏貼,其接縫間隙不得超過1 mm,且對接方向以平行於文字排列方向為原則。距離標誌板邊緣5cm以內部位,不得有全斷面、整條之對接。
(5) 標誌板面如貼有兩張或兩張以上反光片(紙)時,須注意其顏色配合,使其在日間與夜晚均有一致外觀與光澤。
(6) 個別擠型鋁貼用反光紙後,須待其在常溫經過48小時後,依據設計圖所示方式接合;接合螺栓最大橫向間距為60cm。
3.2.4 反光片(紙)文字及圖案內容
(1) 反光片(紙)文字及圖案內容,應依製造廠商建議經工程司認可後,以黏貼或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2) 文字黏貼步驟與方法
標誌牌上文字,字體大小與間隔應按設計圖所示。
(3) 圖形與邊線依製造廠商建議方法,經工程司認可後黏貼於底面反光片(紙)上。
A.感壓類接著劑反光片(紙)於黏貼在反光片(紙)上,其圖形與邊線應裁切整齊並貼平。
B.反光片(紙)貼妥後,在標誌板相交邊緣部分,應裁切整齊、不得突出於標誌鋁板底材之外。
(4) 標誌內容與邊線應黏貼妥善、裁切整齊並貼平。擠型鋁兩個垂直邊緣上應加崁邊條。邊條腳與反光片(紙)相接處,應予以裁切整齊並貼平。
3.2.5 豎立式標誌安裝
(1)基礎施工
A.場鑄式基礎施工
(A)支柱基礎施作,其位置、尺度及高程應依設計圖說規定經工程司認可。
(B)支柱或錨碇螺栓豎立於基礎內,在澆置混凝土前,應適當支撐使其保持垂直。
(C)設有安全脫離結口之標誌,應預先將樁桿安裝於基礎內,並配合豎立後之垂直度固定後,再澆置混凝土。
(D)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修飾,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於鋪面處基礎頂部應高出地面約5 cm,於綠帶上應視現場情況高出地面10~20 cm,並經工程司認可,以防止積水。
(E)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至少經過24小時養護,支承標誌支柱或錨碇螺栓之支撐始得拆除。
(F)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經適當養護並達混凝土設計強度,始得裝設標誌。支柱不得扭曲或歪斜。
B.預鑄式基礎施工
豎立式柱桿標誌基礎以預鑄方式施工,混凝土基座埋設前,基礎須經甲方檢查(驗)合格後始得施工,未經檢查或檢查未符規定者,如逕予施作一律不予計價,埋設時基礎底部及周邊以水泥砂漿築注夯實。
C.豎立式標誌基礎強度
豎立式標誌基礎所用混凝土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140kgf /cm^2混凝土。
(2) 支柱安裝
A.支柱均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並互相平行,其頂端齊平於同一高度上。
B.於安全脫離結口處,依設計圖說規定以高強度螺栓與墊圈將支柱與樁桿予以固定。鋼板間可使用填隙片,俾使支柱整齊排列;螺栓應以壓力板手有系統之順序予以旋緊。
(3) 鋁合金板牌面安裝
牌面須保持平整,位置及高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4) 擠型鋁牌面安裝
A.擠型鋁標誌牌應水平裝設,牌面並須保持平整。
B.以夾式螺栓將柱桿夾應與支柱之凸緣緊密接合。每一型鋼支柱,在標誌頂部與底部之兩側,均應使用柱桿夾。
C.不銹鋼製夾式螺栓及螺帽應予鎖緊。
3.2.6 懸掛式標誌安裝
(1) 基礎及基樁施工
A.基礎及基樁施作其位置、尺度及高程應依設計圖說規定。
B.包括導線管與錨栓組件等依設計圖說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在澆置基礎混凝土前予以裝妥。澆置混凝土基礎時,已埋設錨栓組件應保持在正確位置,凸出基礎頂面部分錨栓應予適當保護。
C.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混凝土澆置後應適當養護並達混凝土設計強度,始得豎立支柱及裝設標誌。
D.基礎回填與壓實工作,應在基礎上豎立任何構造物或標誌前完成。
(2) 懸臂式標誌應依設計圖說規定,組立鋼管支柱或鋼柱架、懸臂鋼管構架、牌面、修護梯架等。
(3) 門架式標誌應依設計圖說規定,組立構架端框與支柱、鋼管、鋼板、牌面、修護梯架等。
(4) 結構鋼構架安裝
A.構架安裝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構架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底部與基礎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基板頂部螺帽。構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B.當構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支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後,在柱桿已安裝妥善後,以無收縮水泥砂漿灌滿基板下方。無收縮水泥砂漿應適當養護並達混凝土設計強度,始得於端框上再加額外負重。
C.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規定施工。
(5) 牌面安裝
A.構架上牌面應按設計圖安裝。
B.擠型鋁牌面,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水平裝設,牌面與來車方向保持垂直,牌面依路線縱坡高低調整俯仰角度。
C.附掛於高架橋外側牌面,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多牌面安裝,頂部應保持同一水平,並位於橋欄頂部以下至少2cm處。
D.門架式標誌牌面以下緣對齊為原則。
(6) 修護梯架安裝
A.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規定施工。
B.懸臂式構架之修護梯架應自距離架設於路肩外側懸臂構架中心30 cm處,延伸至整個構架。
a.修護梯架與照明系統由L形吊臂支承,吊臂應依設計圖規定,以結構型鋼製造,並使用U形鋼螺栓及金屬組件架設於構架前弦上。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L形吊臂梯架以鋼製格柵連同以鋼鏈及配件製成折合式扶手所構成。
C.門架式結構修護梯架,應自距離設於路肩外側端框中心20 cm處,連續延伸至端框最遠標誌板最遠邊緣。於跨越整個路幅或匝道之頂部構架上所設梯架,應延伸至內部裝有電線導管之端框20 cm以內。標誌牌如架設於兩側時,應自最近端框處,設置一個延伸梯架,俾可維護每一側標誌。
D.架設於橋梁上標誌,其梯架無須連續延伸,但長度須與每個標誌牌整個寬度相同。
3.2.7 反射鏡施工要求
(1) 反射鏡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指示位置安裝。
(2) 承包商應負責反射鏡之適當高度、支距及有效而正確鏡面方向,俾使反射鏡可對來往車輛作完整而最有效的服務。
(3) 反射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於鋼管支柱,鍍鋅鋼管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孔內,並於澆置基礎混凝土前,以適當支撐使支柱保持固定,支柱應俟基礎混凝土適當養護並逹混凝土設計強度後,始可安裝反射鏡。
(4) 支柱不得扭曲或傾斜。
3.2.8 所有鋼鐵製品於完成後應予熱浸鍍鋅。鍍鋅後不得打洞、鑽孔或切割。鋼管於製造、搬運或豎立時,其鍍鋅部分遭遇損壞,或有金屬裸露於外情形,應使用高鋅漆予以修復,並經工程司認可。
3.2.9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會殘膠或脫膠之膠帶黏貼、覆蓋,但可用綠色貼紙、不透明粗帆布,或使用不會殘膠或脫膠之膠帶覆蓋、繫緊等。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891-1、表02891-2及表02891-3。
表02891 -1 標誌牌面鋁板和擠型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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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鋁合金板 |
外觀、尺度、厚度 |
量尺、游標卡尺、目視 |
CNS 2253 |
各種尺度隨機選取1個試樣 |
|
化學成分 |
CNS 2069 |
CNS 2068 |
檢具原廠品質保證證明書,不另送驗。 |
|
|
機械性質 |
CNS 2111 |
CNS 2253 |
||
|
陽極氧化皮膜外觀 |
目視 |
CNS 8507 |
每100m2隨機選取1個試樣,作各單項試驗。 |
|
|
陽極氧化皮膜厚度 |
CNS 8406 |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皮膜厚度為0.014mm以上。 |
||
|
|
陽極氧化皮膜耐蝕性試驗法 |
CNS 8507 |
CNS 8507 |
|
|
擠型鋁 |
外觀、尺度、厚度 |
量尺、游標卡尺、目視 |
CNS 2257 |
隨機選取1個試樣 |
|
化學成分 |
CNS 2069 |
CNS 2068 |
檢具原廠品質保證證明書,不另送驗。 |
|
|
機械性質 |
CNS 2111 |
CNS 2257 |
||
|
陽極氧化皮膜外觀 |
目視 |
CNS 8507 |
每300m2隨機 選取1個試樣,作各單項試驗。 |
|
|
陽極氧化皮膜厚度 |
CNS 8406 |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皮膜厚度為0.014mm以上。 |
||
|
|
陽極氧化皮膜耐蝕性試驗法 |
CNS 8507 |
CNS 8507 |
|
表02891-2 反光片(紙)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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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反光片(紙) |
1.晝光色 2.反射性能/回歸反射係數 3.離型紙之剝離性 4.接著性 5.收縮性 6.耐衝擊性* 7.可撓性 8.夜間光色* |
CNS 4345 |
須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4345之規定 |
每100m2隨機選取1個試樣,作各單項試驗。 數量小於100m2時,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
|
9.耐候性要求 |
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
*耐衝擊性與夜間光色項目,列於CNS 4345之章節中。
表02891-3 鋼支柱、結構鋼構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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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鋼支柱 (鋼管、H型鋼等) |
外觀、尺度、厚度 |
量尺、游標卡尺、目視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各種尺度隨機選取1個試樣 |
|
機械性質、化學成分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檢具原廠證明書免檢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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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層附著量 |
CNS 1247 |
大於500g/m2 |
各種尺度隨機選取1個試樣 |
|
結構 |
外觀、尺度、厚度 |
量尺、游標卡尺、目視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各種尺度主要構件及強力螺栓組各隨機選取1個(組)試樣 |
|
機械性質、化學成分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
|
鋅層附著量 |
CNS 1247 |
大於500g/m2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公尺」、「支」、「座」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牌面以「平方公尺」計量,標誌牌四角之圓隅角於計量時不予扣除。
4.1.3 基樁施作另依有關章節規定計量計價。
4.2 計價
4.2.1 牌面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鋁合金板及鋁擠型鋁之製造,貼用反光片(紙)及所需之任何處理;製造必要之補強角鋁或柱桿夾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支柱、結構鋼構架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與設備、運輸、支柱或桁架之製造與豎立,包括就地完成與架設標誌構造物之必要附屬工作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照明電氣設備、導管與配線等項目,不包括在結構鋼構架計價之價格內。
4.2.3 混凝土基礎、錨碇桿基座與結構鋼構架基礎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與設備、運輸、開挖、鋼筋組立、混凝土澆置、錨碇桿製造安裝、回填、餘方處理、路面復舊、接地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結構鋼構架基礎另包含基礎內部之電線導管。當1座結構鋼構架之基礎不為1處時,則該結構鋼構架各處基礎合併以1座計量計價。
4.2.4 反射鏡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與設備、運輸、開挖、回填、餘方處理、基礎、支柱、反射鏡面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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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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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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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板標誌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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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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擠型鋁標誌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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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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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註明規格) |
|
「公尺」、「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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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鋼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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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
基礎(註明規格) |
|
座 |
|
基座(註明規格) |
|
座 |
|
結構鋼構架基礎(註明規格) |
|
座 |
|
反射鏡(註明規格, |
|
座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