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61 防眩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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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61章
防眩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防眩板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一體成型之高強度塑膠類豎板、金屬鋼底座(底板與豎板一體成型者則無金屬鋼底座)及不銹鋼膨脹螺栓等附件之組合、安裝、施作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234 B2169 不銹鋼製螺釘及螺帽
(2) CNS 3839 L1005 變退色灰色標
(3) CNS 4237 B2171 熱浸鍍鋅螺栓及螺帽
(4) CNS 11351 Z7197 物體色之檢定方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238 熱塑性塑膠流動率測試
(2) ASTM D1525 塑膠受熱軟化試驗
(3) ASTM D256 塑膠耐衝擊強度試驗
(4) ASTM D638 塑膠材質之抗拉強度檢驗法
(5) ASTM D648 塑膠塑膠熱變形溫度試驗
(6) ASTM D792 以置換法試驗塑膠類之比重與密度
(7) ASTM G154 非金屬材料之紫外光耐候性檢驗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板面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防眩板以延展性高之高密度聚乙烯為素材,板面不反光、有無條紋處理皆可,其成品應可耐-25°C~60°C之溫度、耐酸鹼、抗紫外線、不腐蝕,且不受氣候之影響而變質、老化、脆裂及褪色。防眩板須通過ASTM G154 cycle 1之1,500小時抗候性檢驗,或經工程司認可。承包商應提供同批號防眩板原廠製造國檢驗機構抗候性檢驗合格證明(正本),其文件若為原文書寫時,則應另附正體中文翻譯說明。承包商應提出防眩板之產品製造出廠證明文件。其成品正面上方應在原製造廠中標明原廠名稱。此項標明程序,不得於原廠之外進行。所有經抗候性測試後之試樣不得有龜裂情況;表面顏色以CNS 3839灰色比對,應≧4.5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防眩板之豎板壁厚度應為0.15cm以上,如豎板、底板為一體成型者,則底板厚度應為0.25cm以上,且其不銹鋼膨脹螺栓固定處應加墊不銹鋼墊板(7.5*2.5*0.64cm,四角以R=0.3cm處理);如豎板、底板非一體成型者(僅豎板一體成型),則應採熱浸鍍鋅鋼底座,並以螺栓連結豎板材料、螺栓材質依設計圖說所示,其接合處豎板之厚度應為0.25cm以上。金屬之熱浸鍍鋅量應≧610g/m2。
(3) 安裝施工前,需對全部製品就前述之需求及是否有缺口、裂縫、皺紋針孔、斑點輝紋、魚眼、龜裂、氣泡及變色等現象加以檢查,不良品應予標註記號後汰換,如有毛邊等現象,應加以修飾。
2.1.2 防眩板之顏色為綠色系,其色樣大約為台灣區油漆塗料工業同業工會審定之1-6(彩綠)、1-7(灰綠)、1-8(草綠)及1-91(山茶綠)號色樣。承包商提送之色樣應依CNS 11351規定,並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其色度應落在XYZ表色系之下列範圍:
X:7.0~14.0,Y:9.5~18.5,Z:7.5~13.0。
(2) 色度儀(Colorimeter)測試諸元須符合表02861-1。
表02861-1 色度儀測試諸元
|
標準光源 |
D65 |
|
入射角 |
d/8° |
|
觀測角 |
10° |
|
照射孔徑 |
20mm |
(3) 防眩板應具高強度與高彈性
須符合本章3.2檢驗之規定。
2.1.3 金屬材料與五金
不銹鋼膨脹螺栓組合之材料應為CNS 4234之304類。任何切割鑽孔完成後始可鍍鋅,鍍鋅面應平整光滑。鍍鋅面如受損傷,應依第05081章修補高成分鋅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防眩板之豎板與底座若非屬一體射出成型之成品,則豎板與金屬鋼底座之結合,應於送達工地按裝前即已完成。
3.1.2 裝設防眩板於中央分離橋梁護欄外側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如為直線橋梁,南北向裝設於南下車道側,東西向則裝設於西向車道側。
(2) 如為曲線橋梁,則裝設於右彎車道側。
(3) 若橋梁由直線及曲線組成,依曲線段規定決定裝設位置。
3.1.3 於水泥混凝土構造物表面以不銹鋼膨脹螺栓固定防眩板時,應在水泥混凝土達到其設計抗壓強度時始得鑿孔施工。任何因施工不當造成之混凝土龜裂和剝落,應予修復。
3.1.4 防眩板安裝前,混凝土表面應清理乾淨,不平整處應以合成橡膠調整成垂直。防眩板安裝完成後,每一防眩板垂直面不得出現左右或前後可辨識之傾斜,由防眩板連起之平面線形應該整齊平順。
3.2 檢驗
3.2.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防眩板應具高強度與高彈性,受力彎曲後可恢復原有形狀,施作完成時之應力,應能抵抗風速60m/sec之風壓,承包商可提供5年內同型防眩板之風洞試驗證明文件,則不需再作風洞試驗。
3.2.3 除契約另有規定及上述規定外,其餘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861-2。
表02861-2 檢驗
|
項 目 |
單 位 |
檢驗方式 |
檢驗值 |
|
質量密度 |
g/cm3 |
ASTM D792 |
≧0.955 |
|
熔融指數 MF1 190/2.16 |
g/10min |
ASTM D1238 |
≧0.08 |
|
MF1 190/21.6 |
≧7 |
||
|
降伏點之抗張強度 |
N/mm2 |
ASTM D638 |
≧ 23 |
|
斷裂點之抗張強度 |
N/mm2 |
ASTM D638 |
≧ 18 |
|
最大伸長率 |
% |
ASTM D638 |
≧ 500 |
|
抗張彈性模數 |
N/mm2 |
ASTM D638 |
≧1,100 |
|
衝擊強度 |
Kj/mm2 |
ASTM D256 |
無破壞 |
|
熔點 |
°C |
DSC或DTA |
≧130 |
|
針式軟化點 |
°C |
ASTM D1525 |
≧125 |
|
彎曲溫度 |
°C |
ASTM D648 |
≧70 |
成品以隨機取樣檢驗。對同一批號產品而言,其數量在1,000座以內者,每批抽取3組試樣,超過1,000座時,每500座增加1組試樣,尾數不足500座者以500座計。試樣應送請工程司認可之檢驗機關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開具證明文件,如有任一試樣不合格,應另取原取樣數之倍數試樣進行檢驗,若此試樣中再有任一試樣不合格,則與此防眩板同批號之產品不得採用,工程司並得於該批之每一產品上標註記號。同批號數量在500座以內者,承包商可提出兩年內承包其他路段同批號、同型防眩板工程之業績證明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則無需另行抽樣檢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座」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
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
防眩板(隔欄頂) |
|
座 |
|
防眩板(橋欄側) |
|
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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