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30 擋土牆
¶ 1. 02830 擋土牆 V2012.10.doc
第02830章
擋土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擋土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橋台、翼牆及端牆須用本章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及混凝土擋土牆之材料準備、構造物基礎開挖、回填、餘方處理、鋼筋彎紮、模板組立及拆除、洩水管安裝、伸縮縫設置、混凝土澆置、混凝土表面修飾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2323章--棄土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應配合水土保持、建築物保護、現場監測、試挖、臨時擋土樁設施、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交通維持、跳島式施工、分階開挖及工期要求等因素,提出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6 定義
擋土牆:係指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及混凝土擋土牆之擋土構造物。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洩水管:須符合CNS 1298規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為標稱管徑100 mm之A管(薄管)。
2.1.2 鋼筋、混凝土、模板、透水材料、止水帶、封縫劑及填縫料等須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3 其他材料:依設計圖說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擋土牆施工前,應配合水土保持、建築物保護、現場監測、試挖、臨時擋土樁設施、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交通維持、跳島式施工、分階開挖及工期要求等因素,以提出可行之施工計畫。
3.1.2 於山坡地須採跳島式施築擋土牆時,視地質條件每段開挖長度為10m~15m,間隔20m~30m不得開挖,再於下段開挖10m~15m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基礎開挖應依第02316章及設計圖說規定之開挖線挖掘基礎,開挖時應有適當之坡度,並依設計圖說設置擋土設施,承包商如對其承載力有所疑義,應即提報改善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工。
3.2.2 基礎開挖完成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放樣,除彎曲處視實際需要增設外,直線部分其間隔不得超過5m ,並須架設牢固,經常檢查以免走樣。安裝後應經工程司檢查相符,方得開始施築擋土牆工作。
3.2.3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係指先按設計圖所示形式及尺度彎紮鋼筋及裝設模板,然後再澆置混凝土而成之擋土構造物。混凝土擋土牆,係指先按設計圖所示形式及尺度裝設模板,然後再澆置混凝土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2.4 所有擋土牆均應設置洩水孔,其形式大小位置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洩水管之安裝以平均每2m2設置一道為原則,並應上下交錯整齊排列,工程司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其最小坡度採用1:10(垂直:水平),洩水孔之進口處應依設計圖說規定堆放透水材料。
3.2.5 混凝土擋土牆伸縮縫間隔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2.6 構造物完成後應依第02317章規定辦理回填。
3.2.7 擋土牆頂面應平整,下邊坡擋土牆之頂面不得高於路肩或牆後地面,以利排水。
3.2.8 新做擋土牆與舊有擋土牆銜接處應銜接平順。
3.2.9 臨時擋土樁設施、臨時擋土支撐工法、透水材料回填、餘方處理、表面修飾、混凝土養護之施工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2 開挖、回填、模板、鋼筋、混凝土、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修飾、養護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洩水管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設計圖說規定堆放透水材料包、工具、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開挖、回填、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應依相關章節規定計價。
4.2.4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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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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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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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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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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