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78 人行道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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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78章
人行道面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穿越市區之道路以設置人行道為宜,人行道寬度最小為1.5m ,如需於人行道邊緣設置電桿、郵筒、消防栓、標誌、站牌等公共設施或植栽,則其寬度最小應為2m。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係依照設計圖規定之線型、高程與標準橫斷面,舖設水泥混凝土人行道與地瀝青混凝土人行道或舖築磚石塊人行道。人行道須在業經認可之壓實路基或基層上構築。
1.2.2 伸縮縫
1.2.3 收縮縫
1.2.4 瀝青混凝土運送
1.2.5 瀝青混凝土舖築
1.2.6 瀝青混凝土壓實
1.2.7 磚石塊之舖設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 CNS 1241 A3053 混凝土鑽心試體長度之測定法
(3)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4) CNS 13295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法
(5) CNS 14995 A2288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3份
1.5.5 各項檢驗及試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水泥砂漿、保麗龍板及瀝青混凝土等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2 高壓混凝土地磚:應符合CNS 13295之B級規定,顏色依設計圖說規定。
2.1.3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應符合CNS 14995透水性混凝土地磚規定,顏色依設計圖說規定。
2.1.4 過濾層材料
透水性鋪面所使用的過濾層材料(砂),其滲透係數應超過10-4cm/sec(或使用非織物代替),其理想級配如表02778-1所列
表02778-1 過濾層通過試驗篩0.075mm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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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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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篩孔寬0.075mm之通過量 |
≦6% |
2.1.5 其他磚石塊:應依設計圖說規定。
3. 施工
3.1 人行道面層施工方法
3.1.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1) 混凝土之澆置與修整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在開始澆置混凝土以前,應將1cm厚之保麗龍填縫板按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安設妥當,伸縮縫間之距離不超過5m。人行道如需與預鑄緣石之背面連接時,則人行道之伸縮縫應與緣石之接縫對齊。
B.混凝土應於澆置後使用鏝板整平,當其表面適於鏝整時,並於混凝土初凝前後使用鏝刀將其表面修整平滑,續以柔軟之毛刷沿橫向予以輕微修飾,然後再予接縫及修邊。在坡度超過4%之表面上,應按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後用修飾刷予以整修。
C.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伸縮縫可改用混凝土切割機切出,鋸縫寬度為0.5 cm以上,鋸縫深度為混凝土厚度四分之一以上,廠商應在終凝以後,且不致造成鋸縫邊崩角之條件下儘早鋸切,鋸縫間距不超過5m,且與緣石接縫對齊。
(2) 養護
混凝土人行道須使用濕潤之麻布或其他經認可之方法,施以最少72小時之養護。
(3) 回填
混凝土經養護並達到規定之強度,或經工程司指示後,承包商應將模板拆除,填置回填材料並壓實。
3.1.2 瀝青混凝土人行道
(1) 鋪築
A.撒佈透層後,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式鋪築機鋪築在底層上,在瀝青混凝土料刮平後開始滾壓前,瀝青混凝土面需加以校核,如發現任何高低不平處,應利用耙具或鋤耙調整。邊緣滾壓前,沿邊緣外側之路線與坡度,如有不規則現象,亦利用加填或移除拌和料修正之。鋪築時應使用側模。
B.對於機械鋪築不能到達之處或人行道寬度不足用鋪築機時,可經工程司許可以人工舖築拌和料,利用加熱之鐵鏟與手耙操作舖築,耙平工作應極小心,以熟練的技巧處理,把耙平之拌和料經壓路機第一次滾壓後,只需再度回填極小量拌和料。
(2) 滾壓
A.初壓及終壓均需使用雙軸鐵輪壓路機,次壓則使用膠輪壓路機。
B.滾壓應連續不斷進行,以便瀝青混凝土在可工作之情況下能獲得均勻之壓實,直至無滾壓痕跡時為止。
C.沿緣石、邊溝、人孔與類似之構造物以及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用夯實機予以澈底夯實,同時此項構造物與路面拌和料間之接觸、接縫必需有效地加以密封。
D.如須設置永久緣石,路邊洩水溝或其他路旁構造物時,應於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先予建造,然後再鋪築瀝青混凝土。
3.1.3 磚石塊人行道
(1) 高壓混凝土地磚鋪設
A.施工前,廠商應先測量放樣,於人行道之混凝土底層標示出主要分割線及各部分高程,供作鋪貼之基準。
B.廠商應在工地擇一施工面,鋪貼至少2m×2m大小之實樣;若人行道寬度未達2m時,則依人行道之寬度鋪設至少4m2大小之實樣,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繼續施工。
C.鋪設高壓混凝土地磚時需先以木槌或橡皮槌輕擊高壓混凝土地磚表面,使其與水泥砂漿緊密接觸,同時調整高度。
D.面層鋪設後應以乾砂填縫,因人行道轉角鋪面變化,以致磚縫大於6mm以上者,則以砂漿填縫。鋪設及填縫完成後,應立即清理磚面。
E.高壓混凝土地磚應為完整、無裂縫,如配合現場狀況無法以整塊磚鋪築區段,應以機器平整割鋸塊磚,不得以鐵鎚或其他工具敲割,以免破壞磚面或弧線無法平順。
F.剛鋪設完成未乾漿之地面,應設置圍籬防止人車進入,維持鋪面完成面之平整,完成面之排水坡度亦需符合設計圖說所標示。
(2) 其他磚石塊鋪設-厚砂漿工法(軟底工法)
A.控制灰誌之製作
a.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採用水平儀量測以製作控制灰誌。
b.利用控制灰誌及控制灰誌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濕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其上至少鋪佈35mm厚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砂漿層(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砂漿層之厚度應隨磚石塊厚度增加而加厚)。
c.將磚石塊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乾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在其上至少鋪佈35mm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厚度應隨磚石塊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鋪佈一層經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將磚石塊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3) 其他磚石塊鋪設-薄漿工法(硬底工法)
A.打底砂漿層
a.應先以水泥砂漿粉刷打底,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容積比1:3水泥砂漿施作。
b.同時應在底層施作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磚石塊分割等,依據設計圖說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薄漿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認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水泥漿液。
b.依磚石塊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接著砂漿(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依單一方向鋪佈、刮勻於施工面上,同時將接著砂漿在磚石塊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均勻地將磚石塊壓實附著於施工面上,施工面及磚石塊背面之接著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3.1.4 透水磚人行道
(1) 依舖面使用類型規劃設計斷面高程
一般透水性塊狀舖面應用於中、低承載量路面,如人行道或停車場,其中碎石層會因使用需求不同而有不同規定厚度,故需規劃設計斷面高程,以提供良好之承載力。為使舖面能具有保水滲透能力,故橫坡度以1.5%~2.0%為宜,縱坡度最大不可超過8%。
(2) 按舖面使用種類配置級配層與碎石層
A.舖面設計需於路基上分別配置約20cm與15cm之碎石層,人行道則因承載量較低,可免配置碎石層。
B.各型舖面均需配置約10cm之級配層於碎石層或路基土壤上。
C.碎石層及級配層,每舖設約10cm厚度,需振動壓實。
D.另可視舖築當地排水狀況配置盲管輔助排水。
(3) 舖設襯墊砂層
A.砂層舖設前,應先檢視級配層是否凹凸不平,若未平整密實,需重新滾壓。
B.襯墊砂層壓實前厚度約為5cm,振動壓實後約為3cm。
C.設置水平準線並整平。
(4) 舖設地磚
A.設基準線,於緣石與基準線間之空隙以砂漿填實。
B.由緣石邊線依序舖設地磚,而地磚間之縫隙約為0.3cm。
C.舖設完成之舖面應予敲實整平。
(5) 以振動機震實舖面
振動機之震壓方向應一致,振動機施震面不得傾斜並重複施作。
(6) 填充隙縫砂
以細砂撒佈於舖面並掃入磚縫中,直至舖面磚砌合穩固。
3.1.5 界石: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施工。
3.1.6 過濾層
(1) 過濾層的攤舖厚度必須均勻,需用人工或小型推土機。
(2) 過濾層內不應混入路基之土壤,兩者間可加設地工織物,另可同時
利用推土機攤平及滾壓。
(3) 滾壓時不可破壞路基土壤。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78-2所示。
表02778-2 人行道面層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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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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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 混凝土地磚 |
外觀狀態 |
CNS 13295 |
應為一緻密之構造,不得有影響強度及其特性之裂紋 |
1.批量≦10,000時,檢驗 6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12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18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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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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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或寬度≦600mm且長度及寬度許可差為標示尺度之±2mm,厚度許可差為標示厚度之±3mm。 |
1.批量≦10,000時,檢驗 3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6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9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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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突出物 |
厚度≦80mm以下者, ≦2 mm; 厚度>80mm者,≦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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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壓強度 |
A級平均值≧650kgf/cm2,且任一試樣測試值≧590kgf/cm2 B級平均值≧500kgf/cm2,且任一試樣測試值≧450kgf/cm2 C級平均值≧450kgf/cm2,且任一試樣測試值≧400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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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 高壓 混凝土地磚 高壓 |
吸水率 |
A級平均值≦5.0%,且任一試樣測試值≦7.0%。 B級平均值≦6.0%,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8.0%。 C級平均值≦7.0%,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9.0%。 |
1.批量≦10,000時,檢驗 3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6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9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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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磨性 |
磨耗體積損失量15cm3/50cm2 ,且厚度磨耗 平均值≦3mm。 |
1.批量≦10,000時,檢驗 2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4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6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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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彎強度 (長度或寬度超過280 mm 時) |
抗彎破壞載重須>1200kgf。 |
1.批量≦10,000時,檢驗 3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6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9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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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
外觀狀態 |
CNS 14995 |
均勻外觀且不得有影響其強度及特性之裂紋。 |
1.批量≦10,000時,檢驗 6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12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18塊。 |
|
尺度 |
長度或寬度≦600mm且長度及寬度許可差為標示尺度之±2mm,厚度許可差為標示厚度之±3mm。 |
1.批量≦10,000時,檢驗 3塊。 2.批量介於10,001至100,000時,檢驗6塊。 3.批量>100,000時,檢驗9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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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突出物 |
厚度≦80mm以下者, ≦2 mm; 厚度>80mm者, ≦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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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壓強度 |
平均值≧280kgf/cm2,且任一試樣測試值≧250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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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彎強度 (長度或寬度超過 280 mm 時) |
抗彎破壞載重須>1200kg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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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係數 |
1x10-2cm/s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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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 |
抗壓強度 |
CNS 1232 |
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
依第03310章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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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
CNS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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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 |
瀝青含量 |
AASHTO T164 |
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
依第02742章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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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
CNS 8755 |
3.2.2 其他磚石塊之檢驗項目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瀝青透層及底層依其他章節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與瀝青混凝土人行道之付款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每平方公尺之單價計付。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與設置及現場構築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及瀝青混凝土人行道所需之附屬工作,包括模板之供應與架設、伸縮縫之裝置等。
4.2.2 磚石塊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每平方公尺之單價計付,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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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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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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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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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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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人行道面層(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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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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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面層 (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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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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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性混凝土地磚人行道面層 (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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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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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石(註明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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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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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濾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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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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