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0274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 V2014.08.01.doc
第02743章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MA)鋪面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按本章之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將石膠泥瀝青混凝土分一層或數層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級配基層、底層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並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及平整度。
1.2.2 包括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之運輸、鋪築、壓實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規定
1.3.2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3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4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4) 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6) CNS 5265 A3094 道路與鋪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7) CNS 8755 A3147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8)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9) CNS 14184 K5150 聚合物改質柏油
(10) CNS 15073 K5156 鋪路柏油(瀝青) - 黏度分級
(11) CNS 15171 A3408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12) CNS 15312 A3420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3)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 CNS 15360 A2296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礦物填縫料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 AASHTO T230 Determining Degree of Pavement Compaction of Bituminous Aggregate Mixtures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度標準測試方法
(2) AASHTO T283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Resistance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 to Moisture Induced Damage
瀝青混凝土浸壓抗張比率試驗法
(3) AASHTO T304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Uncompacted Void Content of Fine Aggregate
細粒料未夯實空隙率試驗法
(4) AASHTO T30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Determination of Draindown Characteristics in Uncompacted Asphalt Mixtures
未夯實瀝青混合料垂流試驗法
(5) AASHTO M325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Stone Matrix Asphalt (SMA)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MA)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
1.6 定義
1.6.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Stone Matrix Asphalt,以下簡稱SMA):是一種熱拌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改質瀝青或AC-20以上黏度較稠之一般瀝青、纖維材料及乾燥之填縫料依一定比例拌和而成。粗粒料主構架必須是由粒料顆粒間相互接觸楔合(Stone-on-stone)而成;而為達適當的稠度及確保SMA的良好成效,瀝青膠漿(Mortar)部分的瀝青含量應夠高,因此,SMA的粒料間孔隙率(VMA)須控制在某一最小值以上。
1.6.2 粗粒料:
(1) 標稱最大粒徑12.5mm(1/2in.)以上時,為停留在4.75mm(No.4)篩以上部分之粒料。
(2) 標稱最大粒徑9.5mm(3/8in.)時,為停留在2.36mm(No.8)篩以上部分之粒料。
1.6.3 細粒料:為通過4.75mm(No.4)或2.36mm(No.8)篩部分之粒料。
1.6.4 瀝青膠漿:指由瀝青膠泥、礦物填縫料〔專指通過0.075mm(No.200)篩之部分〕及纖維穩定劑(stabilizing Additive)三者所組成的混合料。
1.6.5 纖維穩定劑:指在SMA中加入的木質或礦物纖維材料,添加目的為使瀝青膠漿能在運送及鋪築的過程中,持續留在粗粒料的表面上不致流失。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承包商提供之一切材料,按規定或工程司認為有檢驗其強度、成分或性質等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即將該項材料送往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辦理或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2.1.2 材料進場時,承包商應即報請工程司查驗。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提出各項材料之原廠證明及品質等證明文件。
2.2 瀝青材料
2.2.1 透層及黏層材料
透層及黏層材料應依據第 02745章及第 02747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2.2.2 一般瀝青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針入度分級60~70以下針入度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之規定(表02743-1);或採用黏度分級AC-20(表02743-2)或AR-8000以上黏度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之規定(表02743-3)。
表02743-1 瀝青膠泥針入度分級60-70之規定
試驗項目 |
60~70 |
|
最小值 |
最大值 |
|
針入度,25°C,100g,5s |
60 |
70 |
閃點,°C,最小值,(克氏開口杯) |
232 |
- |
延性,25°C,5cm/mim,最小值,cm |
100 |
- |
三氯乙烯溶解度,最小值,wt.% |
99 |
- |
經薄膜烘箱試驗後,殘餘柏油與原柏油之針入度百分比,% |
52+ |
- |
經薄膜烘箱試驗後之延性,25°C,5cm/mim,最小值,cm |
50 |
- |
表02743-2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級AC-20之規定
試驗項目 |
AC1-20 |
AC2-20 |
黏度,60°C,P |
2000±400 |
2000±400 |
黏度,135°C,最小值,cSt |
210 |
300 |
針入度,25°C,100g,5s,最小值 |
40 |
60 |
閃點,°C,最小值,(克氏開口杯) |
232 |
232 |
三氯乙烯溶解度,最小值,wt.% |
99.0 |
99.0 |
經薄膜烘箱試驗後之殘餘柏油: |
|
|
黏度,60°C,最大值,P |
10,000 |
10,000 |
延性,25°C,5cm/mim,最小值,cm |
20 |
50 |
表02743-3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級AR-8000之規定
經滾動薄膜烘箱試驗後之殘餘柏油之試驗(註) |
AR-8000 |
黏度,60°C,P |
8000±2000 |
黏度,135°C,最小值,cSt |
400 |
針入度,25°C,100g,5s,最小值 |
20 |
與原柏油針入度之比,25°C,最小值,% |
50 |
延性,25°C,5cm/mim,最小值,cm |
75 |
原柏油之試驗: |
|
閃點,°C,最小值,(克氏開口杯) |
232 |
三氯乙烯溶解度,最小值,wt.% |
99.0 |
註:可使用薄膜烘箱試驗,如有爭議應以滾動薄膜烘箱試驗為仲裁試驗的方法
2.2.3 改質瀝青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改質瀝青之品質應符合CNS 14184第III型或表02743-4高黏度改質瀝青規格之規定。
表02743-4 高黏度改質瀝青規定
項 目 |
規定值 |
針入度(25°C, 100g, 5sec, 0.1mm) |
≧40 |
軟化點 (°C) |
≧80.0 |
延展性(15°C, cm) |
≧50 |
閃火點 (°C) |
≧260 |
薄膜加熱損失率(%) |
≦0.6 |
薄膜熱損針入度殘留率(%) |
≧65 |
韌性[25°C, N.m(kgf.cm)] |
≧20.0(200) |
黏結力[25°C,N.m(kgf.cm)] |
≧15.0(150) |
60°C黏度[Pa.s(Poise)] |
≧20,000(200,000) |
註:本表係參考日本改質瀝青協會之高黏度改質瀝青之規格
2.3 粒料
2.3.1 粗粒料
(1) 應為軋製之碎石,其質地須堅硬、緻密、耐磨損、潔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2) 粗粒料應依尺寸大小分別堆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混合,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石料堆放場所混合。
(3) 粗粒料品質應符合表02743-5之規定
表02743-5 粗粒料品質規定
-
-
試驗項目
規定值
試驗方法
洛杉磯磨損率(%)
≦30
CNS 490
扁長率(%):
CNS 15171
3:1
≦10
5:1
≦5
吸水率(%)
≦2
CNS 488
面乾內飽和比重
≧2.45
CNS 488
健度(5次循環,損失率%)
硫酸鈉
≦12
CNS 1167
破碎面(%):一面
兩面
100
≧90
CNS 15312
-
2.3.2 細粒料
(1) 可為石屑、機製砂或其混合物,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顆粒富有稜角、表面粗糙及不含有機土、黏土、黏土質沉泥、有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情形。
(2) 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來源之細粒料時,應分別堆放,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堆放場所混合。
(3) 細粒料品質應符合表02743-6之規定:
表02743-6 細粒料品質規定
-
-
試驗項目
規定值
試驗方法
健度(5次循環,損失率%)
硫酸鈉,或
硫酸鎂
≦15
≦20
CNS 1167
未夯實空隙率(%)
≧45
AASHTO T304 A法
液性限度(%)
≦25
CNS 5088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50
CNS 15346
-
2.3.3 礦物填縫料
(1) 係指通過1.18mm(No.16) 篩之細料,於粗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0.075mm (No.200)篩之材料時使用。
(2) 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或水泥;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塑性指數小於4之無機物粉末,惟不得含有塊狀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其級配應符合表02743-7之規定。
表02743-7 礦物填縫料級配規定
試驗篩孔寬mm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1.18(No.16) |
100 |
0.60(No.30) |
97~100 |
0.30(No.50) |
95~100 |
0.075(No.200) |
70~100 |
2.3.4 纖維穩定劑
(1)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中添加之纖維類材料,可用木質纖維或礦物纖維,木質纖維的用量一般約為總混合料質量之0.3%,礦物纖維的用量一般約為總混合料質量之0.4%。選用任一種纖維類材料之使用量需依垂流試驗決定。高黏度改質瀝青經試驗不產生垂流現象者,可不添加纖維穩定劑。
(2) 纖維類材料應符合表02743-8及表02743-9之規格。
表02743-8 木質纖維規格
-
-
項 目
規 格
纖維長度
篩分析:
通過0.850 mm (No.20) 篩
通過0.425 mm (No.40) 篩
通過0.106 mm (No.140) 篩
(mm)
(%)
(%)
(%)
≦6
85±10
65±10
30±10
灰分含量
(%)
18±5
pH值
7.5±1.0
吸油率
(倍)
纖維質量的5.0±1.0
含水量
(%)
≦5%(以質量計)
附註:1.篩分析係使用0.850mm、0.425mm、0.250mm、0.180mm、0.150mm及0.106mm等標準篩孔,取10 g纖維樣品,篩分時每一標準篩需配合搖篩器及兩把尼龍毛刷輔助測定各篩通過率。
2.灰分含量係取2~3 g纖維樣品,置於坩鍋內精密秤重後,加熱到595~650°C至少2小時,在乾燥器內冷卻後,精密秤重。
3.pH值係取5 g具代表性的纖維加入100mL蒸餾水中,攪拌保持30分鐘後,測此溶液之pH值。
4.吸油率係取5 g具代表性的纖維浸入礦物油類(如煤油)中至少5分鐘後,取出放入孔徑為0.5mm的篩網上濾乾,再搖篩10分鐘後,秤留篩重,計算纖維吸油的最大質量,以纖維自身質量的倍數表示之。
5.含水量係取10 g具代表性的纖維在120°C的烘箱烘乾2小時後,測其水分損失量。
-
表02743-9 礦物纖維規格
項 目 |
規 格 |
|
纖維長度 |
(mm) |
≦6 |
纖維厚度 |
(mm) |
≦0.005 |
散粒(Shot)含量: 通過0.250 mm (No.60) 篩 通過0.063 mm (No.230) 篩 |
(%) (%) |
90±5 70±10 |
附註:1.纖維長度係由Bauer McNettzp 分離器測得。 2.纖維厚度或直徑係由相差顯微鏡(Phase Contrast Microscope)測定至少200條纖維的平均值。 3.散粒(Shot)含量係對纖維狀材料的質量要求,係ASTM C612方法通過振動篩0.250mm及0.063mm所測得的含量。 |
||
2.4 防剝劑
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2.5 SMA配合設計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配合設計應依NAPA QIP 122及AI MS-2之馬歇爾法辦理。
(2) 承包商應配合SMA配合設計報告提送時程,將各項用料採取代表性樣品,送往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辦理或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本項之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辦理配合設計,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作拌和公式後,配合設計報告應送請工程司核可,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施工。
(3) SMA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章之級配要求,未經工程司之書面核可,不得使用他類級配之粒料。
(4)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50。
(5) SMA配合設計應按表02743-10之規定辦理。
(6) 根據配合設計所決定之最佳瀝青含量所求得之各項試驗值,應符合表02743-10之規定。
(7) SMA採用一般瀝青之拌和溫度與夯壓溫度範圍宜以黏度與溫度之關係曲線決定,分別為黏度170
20cSt及280
30cSt時之溫度。採用改質瀝青之拌和溫度與夯壓溫度範圍由瀝青製造商提供。
表02743-10 SMA規格表
試驗篩孔寬 mm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標稱最大粒徑) |
|||||
19mm(3/4in.) |
12.5mm(1/2in.) |
9.5mm(3/8in.) |
||||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25.0(1in.) |
100 |
|
|
|
|
|
19.0(3/4in.) |
90 |
100 |
100 |
|
|
|
12.5(1/2in.) |
50 |
88 |
90 |
100 |
100 |
|
9.5(3/8in.) |
25 |
60 |
50 |
80 |
70 |
95 |
4.75(No.4) |
20 |
28 |
20 |
35 |
30 |
50 |
2.36(No.8) |
16 |
24 |
16 |
24 |
20 |
30 |
1.18(No.16) |
- |
- |
- |
- |
- |
21 |
0.60(No.30) |
- |
- |
- |
- |
- |
18 |
0.30(No.50) |
- |
- |
- |
- |
- |
15 |
0.075(No.200) |
8.0 |
11.0 |
8.0 |
11.0 |
8.0 |
12.0 |
配合設計基準 |
夯實次數(下/面) |
50 |
||||
穩定值(kgf) |
>630 |
|||||
流度值(0.25mm) |
8~16 |
|||||
空隙率(%) |
3.0~5.0 |
|||||
粒料間空隙率(VMA,%) |
>17.0 |
|||||
VCAmix(%) |
<VCADRC |
|||||
飽和度(VFA,%) |
75~85 |
|||||
垂流量(%) |
<0.3 |
|||||
滯留強度指數*(%),或 抗張強度比(TSR,%) |
>80 >75 |
|||||
註:
2.6 設備
2.6.1 施工設備及機具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終維持良好之狀態,順利完成工作。
2.6.2 瀝青拌和廠
應依第02741章中瀝青拌和廠之規定辦理,若需添加纖維時,應備有纖維供料設備,能對每一盤混合料具有定量的自動秤量,在級配粒料投入拌和機的同時,纖維穩定劑能輸入乾拌。
2.6.3 運輸設備
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其數量應依瀝青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耽擱為原則。運輸車輛之車斗底板和側板應塗抹一層隔離劑,車斗內不可存有隔離劑餘液。禁止使用純石油製品之隔離劑。
2.6.4 鋪築機
SMA之鋪築設備應依第02742章中之鋪築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2.6.5 壓路機
SMA鋪設後,應以二軸三輪鐵輪壓路機滾壓。通常一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霧設備、刮板及鬃刷等,保持機輪濕潤,以免SMA黏附於機輪上。配備鐵輪壓路機時,滾壓機具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初壓及複壓:
用12-18t二軸三輪鐵輪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為54~63kgf)。
(2) 終壓:
用8~10t二軸二輪鐵輪壓路機(每公分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f)。
2.6.7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路基、基層、底層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
2.6.8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坦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2.6.9 瀝青混凝土之過磅
SMA之過磅應依第02741章中之相關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氣候
雨天及鋪築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5°C時不得施工。
3.1.2 試鋪路段
SMA鋪面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宜鋪築100~200m試鋪路段,進行試拌、試鋪和試壓之現場試驗工作,據以制定正式之施工程序,以確保良好的施工品質及鋪面施工的順利進行。
試鋪路段應檢驗之工作:
(1) 確定拌和溫度,拌和時間,粒料級配及改質瀝青用量。
(2) 確定鋪築溫度和速度。
(3) 確定滾壓溫度,壓路機類型,滾壓方法及滾壓次數。
(4) 檢驗施工品質,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及修正措施,重新鋪築試驗路段,以達到要求為止。
3.1.3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應依第02742章之規定辦理。
3.1.4 鋪築前之通知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築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相關施工設備及機具等經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鋪築瀝青混凝土。若未通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鋪築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司同意,方得鋪築瀝青混凝土。未獲得工程司同意而徑行施工之範圍,所鋪築瀝青混凝土應刨除重鋪,其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3.1.5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鋪築瀝青混凝土。如係經工程司同意而先行施工者,應於該工程之配合設計報告核可後,方得依本章表02743-12辦理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3.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撒佈
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或第02747章之規定辦理。
3.3 SMA材料之儲備、加熱及拌和
3.3.1 級配粒料儲備及加熱
(1) 按配合設計要求儲備各種不同規格的粒料,不同規格的級配粒料應分開堆放,但宜採用分層堆放方式,在整體堆料區逐層向上堆放以防止級配粒料發生析離現象。
(2) 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溫度應配合瀝青材料之拌和溫度,惟粒料與瀝青材料拌和時之溫度,相差不宜超過10°C。
(3) 粗、細粒料可同時進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的粒料,應按配合設計採用之尺寸,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3.2 瀝青材料儲備及加熱
(1) 瀝青膠泥宜儲存在可加熱與保溫的瀝青儲存罐中,使用前應加熱到適宜之拌和溫度。使用改質瀝青時儲存罐內應有攪拌或循環設備以防止改質瀝青離析。
(2) 改質瀝青材料一般之加熱溫度約165~180°C。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超過180°C。
(3) 瀝青材料在使用前應按規範要求進行品質檢驗,不符合品質要求者不得使用。
(4) 高黏度改質瀝青在運送過程中,瀝青油罐車需裝設加溫循環設備,避免洩油時堵塞油孔,影響品質。
3.3.3 SMA之拌和
(1) 各種尺寸的粒料、填縫料與纖維材料在拌和機內先予乾拌再加入瀝青材料濕拌,其用量應依工作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2) 為了使加入之纖維材料能充分分散均勻,乾拌時間約須增加3~8秒,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
(3) 拌妥之SMA,不得有不均勻及未符規定之垂流量。
(4) SMA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除經工程司核可外,一般瀝青不得低於130°C或高於163°C,改質瀝青不得低於170°C或高於180°C,或以黏度與溫度之關係曲線決定之。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分時,均應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5) SMA宜隨拌隨鋪,若因生產或其他原因需要短時間儲存時,儲存時間不宜超過24小時,儲存期間溫降不宜高過10°C,且不得發生黏結料老化,析漏以及粗細級配粒料析離等現象。
3.4 SMA之運輸
(1) 拌妥之SMA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運至工地鋪築。運輸車輛的數量應與鋪築機的數量、鋪築能力、運輸距離相配合,在鋪築機前宜形成一不間斷的供料車流。
(2) 為便於卸料,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腊油,油水混合液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隔離劑,並排除可見隔離劑餘液,以免SMA黏附。所用隔離劑嚴禁使用純石油製品。
(3) SMA在運輸過程中,應以防水之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之溫度降低。
(4) 運料貨車在裝載拌妥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時,應先將料卸於車廂前部,然後移動運料貨車將料卸放於車廂後部,最後再移動運料貨車,使餘下之料卸於車廂中部均勻分裝,減少粗細粒料析離現象。對於大型運料貨車,可分多次奇數卸載,以減少粗細粒料的析離現象。
(5) SMA如在運輸途中遇雨淋濕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3.5 SMA之鋪築
(1) SMA應以自走式鋪築機依設定之線形、高程及橫斷面,鋪築於已整理之路基、基層、底層或原有面層上。
(2) 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鋪築厚度及寬度者,且應具備縱橫坡自動調整控制,裝配進料漏斗及分布螺旋以將SMA於可調整之刮板前均勻鋪築。
(3) 鋪築前,應先測訂基準線,俾鋪築機有所依據。鋪築時應自路中心開始,且平行路中心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4)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表面與SMA相接合處,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一薄層,使有良好的結合。
(5) 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為使鋪築機不間斷的均勻鋪築,一般以不超過每分鐘3~4公尺。鋪築時,SMA不得有析離現象發生,完成後之表面應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6) SMA倒入鋪築機進料斗鋪築時之溫度由工程司決定之,使用一般瀝青不得低於130°C,使用改質瀝青不得低於170°C。
(7) 鋪築工作應儘可能保持連續、均勻、不間斷的鋪築。在鋪築機的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子及耙子等。熟練工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的修正,所使用工具均必須充分預熱。
(8) 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SMA堆放於鐵鈑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之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SMA如結成團狀,須先於搗碎後,方能使用。所用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SMA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SMA鋪面如係分層鋪築時,應於鋪築前先將一層表面清理潔淨,並依工程司之指示,均勻撒佈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SMA分層鋪築時,其上下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分道線。
(11)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基地其他雜物帶入SMA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6 滾壓
3.6.1 滾壓步驟
SMA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1) 橫向接縫
(2) 縱向接縫
(3) 車道外側邊緣
(4) 初壓
(5) 複壓
(6) 終壓
3.6.2 滾壓方法
(1) 壓路機滾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滾壓作業
SMA的壓實,應按初壓、複壓、終壓等三個階段進行。壓實後的SMA應符合壓實度及平整度的要求,且分層壓實的厚度不得大於10cm。在任何情形下,壓路機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SMA發生推移。惟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推移現象時,均應立即以熱耙耙平或挖除換鋪新SMA予以改正。
B. 滾壓速度
壓路機滾壓速度應依據壓路機本身的能量、壓實厚度及壓路機在縱列中的位置等等而定,一般滾壓速度可按表02743-11執行之:
表2743-11 壓路機滾壓速度(km/hr)
壓路機類型 |
初壓 |
複壓 |
終壓 |
鐵輪壓路機 |
1.5~3.0 |
2.5~5.0 |
2.5~5.0 |
C.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噴霧方式噴灑,保持濕潤,防止SMA黏附輪上,但所噴霧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SMA內。
D. 在滾壓尚未固結之新鋪面層上,不得停放任何機械設備或車輛,或在其上移位煞車,亦不得散落粒料、油料等雜物。
E. 滾壓時,如發現SMA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SMA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四周鄰近鋪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F.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G. 滾壓後之鋪面應符合設計圖所示之橫斷面、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不均勻或析離等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2) 初壓
A. 初壓應在SMA鋪築後,當其能承受壓路機而不致發生推移或產生裂紋時,即可開始進行。滾壓溫度應根據瀝青種類、壓路機類型、氣溫、鋪築層厚並經試鋪後確定。
B. 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其距離以不超過60m為宜。
C.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1/3~1/2輪寬,而不應小於20cm。最後滾壓路中心部分;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壓向高側;在縱坡度部分,則自坡底輾壓至坡頂,而壓完全幅一遍。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當鋪面邊緣設有模板緣石,路肩等支承時,應緊靠支承材滾壓。當邊緣無模板支承時,在滾壓之前用人工以加熱鐵夯打邊緣使略為隆起。滾壓時,壓路機鐵輪伸出鋪面邊緣外10cm以上輾壓之。
E. 初壓時宜採用鐵輪壓路機滾壓至少2遍。
F.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重量不少於11kg且夯面不大於320 cm2之熱鐵夯或小型震動夯壓機充分夯實。
G. 鋪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鋪及重新滾壓,直到檢查合格時為止。
(3) 複壓
A. 緊隨初壓之後進行。複壓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約為60m,以鐵輪壓路機在溫度130°C~165°C依初壓方法滾壓4~6遍,務使SMA達到規定密度而無顯著輪跡為止。
B. 當採用二軸三輪鐵輪壓路機時,總重量不宜小於12t,每次相鄰滾壓重疊後輪寬度之半,但不宜小於20cm。
(4) 終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以8~10公噸二軸二輪鐵輪壓路機,緊接在複壓之後進行滾壓。終壓不宜少於2遍,且應直至鋪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
B. 裂紋是SMA鋪面由於滾壓過程中操作不當所造成。在滾壓時,速度不宜過快;避免在低溫、大風下滾壓;在滾壓過程中避免表面之滑移等。
3.6.3 接縫施工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鋪面其他部位之SMA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1) 縱向接縫
A.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上下層之縱向接縫應錯開15cm以上,表層的縱向接縫應順直,且宜留位於車道線上。
B. 當採用雙機梯隊排列方式進行鋪築作業時,第一部鋪築機應嚴照所訂基準線鋪築,第二部鋪築機則緊隨前者所鋪SMA之邊緣進行,兩機相距宜為15~30m,俾能獲得良好之接縫,依熱接縫趁熱滾壓。
C. 熱接縫滾壓係將前鋪築機與後鋪築機間的鋪料鄰接縫部分留下10~20cm寬不需立即滾壓,作為後鋪築機鋪料的基準面,兩機鋪築銜接後再與第二條鋪料跨縫滾壓。
D. 當採用單機進行鋪築作業時,或接縫之一邊為已滾壓凝固,另邊為新鋪的熱料者,應依冷接縫施工。在鋪築第一條鋪面之前,沿縱向接縫設置的位置設立寬約10cm,長3~7m的模板條,模板條的厚度較鋪築層厚小0.5~1cm。第一條鋪面鋪築滾壓完成後,開始鋪築相鄰的第二條鋪面前再將銜接處的模板條除去,如未採用模板條者,則沿冷卻之接縫接合面以切割機垂直切割成平整的垂直面。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去除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薄層黏層材料。
第二條鋪面開始鋪築時,應重疊在已鋪層上5~10cm,且寬度及厚度應均勻一致,並於滾壓前,先將其粗粒料小心耙除,然後將其推至接縫線上用熱夯充分夯緊後,立即開始滾壓。
滾壓時,鐵輪壓路機應置於已成面層上,僅以後輪10~15cm部分滾壓於接縫邊緣新鋪之瀝青混凝土上,然後沿縫逐漸移動,每次移動後輪15~20cm,直至壓路機之後輪全部通過接縫,並充分壓實獲得整齊平直之接縫為止。
重疊鋪在已成面層上之熱鋪料若有過多,則應直接用平頭鏟沿縫邊刮齊,刮掉的多餘鋪料應廢棄,不得拋灑於尚未壓實的熱鋪料上。
(2) 橫向接縫
A. SMA路面鋪築期間,當需要暫停施工時,其相鄰兩道鋪面及上下層所設置的橫向接縫均應相錯位1m以上。單層或多層鋪築,其頂面層採用垂直面之平接縫,其下各層可採用平接縫或斜接縫。接縫宜在當天施工結束後切割,清掃成縫。
B. 斜接縫的搭接長度宜為0.4~0.8m。搭接處應清掃乾淨並均勻塗刷黏層。當搭接處之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中的粗粒料顆粒超過壓實層厚度時,應予以剔除,代之以細粒料。斜接縫應充分壓實並搭接平整。
C. 平接縫的設置是鋪築機鋪築至預定設置橫向接縫約8~10m處以低速檔繼續前進,而在螺旋分布攪拌機處的石膠泥瀝青混凝土不能維持在攪拌機頂高四分之三時,鋪築機即停止前進,升起控制板駛離。隨即將欲設置斜坡引導範圍內的鋪料鏟至一旁,再將鋪面終端面整修或垂直並使該面與鋪面中心線垂直。然後在修整完成的垂直面緊置寬度大約10cm,較鋪面寬略長,厚度與壓實後的鋪面等厚模板條,並釘入下層以固定之。此時,在欲設置斜坡引道的範圍內鋪一層牛皮紙以免鋪料與下層面黏附在一起,最後將鏟置一旁的瀝青混凝土鏟回已鋪牛皮紙處並將之作成斜坡。下次鋪築前,先將斜坡引道的材料,模板條、牛皮紙及鋪築面的鬆散材料移除乾淨後,在垂直面上塗刷黏層再開始鋪築。
(3) 橫向接縫應儘量與鋪面中心線成垂直設置。
(4) 在橫向接縫處接續鋪築前,應先用3m直尺檢查接縫處已壓實鋪面,如有不平整,厚度不符合要求時,應將之切除後,再鋪築新石膠泥瀝青混凝土。
(5) 橫向接縫接續施工前,應將接縫面塗刷一薄層黏結料,並用燙平板預熱,再開始鋪築。
(6) 進行橫向接縫滾壓,首先鐵輪壓路機的驅動輪壓在新鋪的瀝青混凝土15cm,來回滾壓,每一次滾壓皆向新鋪面移動15~20cm,直至驅動輪全部通過接縫,再縱向滾壓。若欲對整個接縫滾壓,可用適當厚度的木板做導板置於接縫外側,以利壓路機壓出鋪面。若欲留鋪面邊緣使與縱向滾壓時一併滾壓,則不需要設導板,壓路機壓到鋪面邊緣15~20cm處即須停止。
(7) 當相鄰鋪築層已經滾壓成型,同時又有縱向接縫時,應先以壓路機驅動輪15~20cm壓在縱向接縫新鋪料上來回滾壓。然後再沿橫向接縫滾壓,最後進行正常的縱向接縫滾壓。
(8) 滾壓後,再以3m直尺檢測接縫的平整。如有高低差,立即將表面耙鬆2~3cm,換填新熱拌料,整平後再予重新滾壓,或將表面加熱後,重新滾壓平整。
3.6.4 其他
(1)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SMA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2) 當遇雨或下層潮濕時,不得鋪築SMA。對未經壓實即遭雨淋的SMA,應全部清除,更換新料。
3.7 檢驗
3.7.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3-12所示。
表02743-12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石膠泥瀝青 |
瀝青含量和粒料級配 |
1.CNS 15478或 AASHTO T164 2.CNS 15475或AASHTO T30 |
每批抽驗結果之平均值與工程司核可之配合公式(JMF)相差不得大於表02743-13之規定。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滯留強度指數或TSR |
|
1.滯留強度指數>80%,或 2.TSR>75%。 |
1.每工程至少一次。 2.同一種瀝青混凝土規格,每 約15,000 m2為一批(餘數未達7,500m2時併入前一檢驗單位辦理,餘數超過7,500m2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位)。 |
|
厚度 |
CNS 8755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
平整度 |
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按本局公路工程材料手冊規定方法,就平行於路線方向檢驗其平整度。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
壓實度 |
CNS 12390或AASHTO T230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依據第02742章表02742-1。 |
表02743-13 SMA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許可差
試驗篩孔寬 mm |
許可差(%) |
級配超過許可差1%及瀝青含量超過許可差0.1%之減價點數 |
4.75 (No.4)以上 |
±7 |
0.5 |
2.36-0.15 (No.8-No.100) |
±4 |
1.0 |
0.075 (No.200) |
±2 |
1.5 |
瀝青含量(%) |
±0.4 |
3.0 |
3.7.2 SMA鋪面檢驗後所留試洞,承包商應即以瀝青混凝土回填並予夯實。
3.8 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3.8.1 粒料級配和瀝青含量抽樣檢驗結果超過表02743-13規定之許可差時,依據第02742章3.4.1規定辦理。
3.8.2 滯留強度指數或TSR抽樣檢驗結果不符表02743-12規定時,應刨除重鋪,所有刨除及重建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3.8.3 厚度抽樣檢驗結果不符表02743-12之規定時,依據第02742章3.4.2規定辦理。
3.8.4 平整度抽樣檢驗結果不符表02743-12之規定時,依據第02742章3.4.3規定辦理。
3.8.5 壓實度抽樣檢驗結果不符表02743-12之規定時,依據第02742章3.4.4規定辦理。
3.8.6 工程司或承包商對初驗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要求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就初驗代表範圍重新隨機取二倍樣本進行複驗,並以複驗檢驗結果之平均值取代初驗值計算。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單位負擔。
3.8.7 採取刨除重鋪改善時,應依表02743-12辦理各項檢驗。檢驗不合格之項目,依照本章第3.8節規定辦理。
3.9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鋪面於最後滾壓完成後,應封閉交通6小時以上。如果通車路段急需開放通車,可在溫度降至50°C以下後,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提前開放通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SMA鋪面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依「立方公尺」或「公噸」計量。
(1)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 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鋪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或以工程司在交貨地點所接受之卡車遞送傳票(須經工程司之駐場人員簽字)所示之淨重計算之。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算。
4.1.2 除經工程司指示者外,如實際所鋪寬度及其平均厚度超出設計圖說所示寬度及厚度時,依契約規定辦理。
4.1.3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混凝土不予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以立方公尺或公噸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材料供應、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SMA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43-15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