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
¶ 1.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 V2015.08.04.doc
第02722章
級配粒料基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級配粒料基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以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為限,但契約或設計圖說特別敘明得採用再生級配粒料時除外。
1.2.1 本章工作範圍包括基層所用之級配粒料之篩選、撒佈、滾壓、檢驗、保養等相關工作。
1.2.2 工區施工便道鋪設材料須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詳第01572章「環境保護」3.14.4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5) CNS 3408 A3059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6)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
定法
(7)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
法)
(8)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9) CNS 11828 A3256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10)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1) 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膨脹壓力及R值試驗法
(12) CNS 14732 A3387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 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5)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6) CNS 15312 A3420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7)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8) 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符合級配粒料基層規格之天然級配料或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粒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認可,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者。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承包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述該供應再生粒料之產品履歷、品管作業、再生粒料與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提供設計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篩選製成之級配粒料。
2.1.2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之級配粒料。
2.1.3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2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包括:
(1)符合CNS 15305高爐爐碴或鋼爐碴(不得含轉爐碴、電弧爐之還原碴),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之級配料。
(2)石材污泥、石材廢料、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廢磚瓦、廢陶瓷類及鈦鐵礦氯化爐碴等軋製而成之級配料及經處理後符合基層級配材料規定之再生級配粒料,或取得再生綠建材標章或環保標章且符合基層級配粒料規定之產品。其品質應符合「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要求,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者。
(3)無機礦物灰碴係指副產石灰(燃石油焦流體化床鍋爐所產生者)及燃煤灰碴之再生材料。
2.1.4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天然或碎石粒料之再生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須潔淨、粒徑4.75mm以上的粗粒料所含雜質(包括石膏、黏土塊、橡膠、瀝青、紙、布、木塊及其他易碎物質),總含量不得大於1%(重量百分比),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
2.2.2 基層若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保署認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值檢驗報告等)。
(2)使用之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該使用之再生級配粒料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3)基層所用級配粒料,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02722-1或表02722-3之規定,品質應符合表02722-2或表02722-4之規定。
(4)再生級配粒料具水和膨脹潛能者,應待其養生安定化完成性質穩定,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使用,且經CNS 15311浸水膨脹試驗,其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5)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6)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A.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以上。
B.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2.3 再生粒料級配料中之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廢磚瓦及廢陶瓷類等材料,其比重不得小於2.2,吸水率不得大於10%。
2.2.4 爐碴、再生粒料或無機礦物灰碴等材料之承包商於工程進行前,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述該供應材料之品管作業、建議供料稽核方式以及相關試驗方法等,經設計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2.2.5 爐碴、再生粒料或無機礦物灰碴等材料承包商於工程進行中,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材料之抽驗如下:
(1)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之要求。
(2) 鋼爐碴(不得含轉爐碴、電弧爐之還原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5358之要求。
(3)鈦鐵礦氯化爐碴,其比重不得小於1.50,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浸水膨脹試驗,其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4)石材污泥(造粒)、石材廢料、無機礦物、灰碴等再生級配材料,其比重不得小於1.50,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其摻配級配粒料使用時,應符合本規範之級配及品質等相關規定。
(5)再生粒料級配中,粒徑4.75mm以上的粗粒料所含雜質(包括石膏、黏土塊、橡膠、瀝青、紙、布、木塊及其他易碎物質),總含量不得大於1%(重量百分比)。
2.2.6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有二類,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
(1) 第一類
第一型及第二型級配粒料應避免含有植物實體或土塊,並符合表02722-1之級配規定。
A.級配
表027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規定
|
試驗篩孔寬(mm) |
通過試驗篩之質量百分率(%) |
|
第一型 |
第二型 |
A級配B級配C級配D級配E級配F級配50100100――――25―75~951001001001009.530~6540~7550~8560~100――4.75[No.4]25~5530~6035~6550~8555~10070~1002.00[No.10]15~4020~4525~5040~7040~10055~1000.425[No.40]8~2015~3015~3025~4520~5030~700.075[No.200]2~85~155~158~156~158~15註:[]內為篩號
B.品質
表02722-2 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試驗方法 |
|
C.B.R.值(%),最小 |
20 |
CNS 12382 |
|
或R值,最小 |
55 |
CNS 12383 |
|
液性限度(%),最大 |
25 |
CNS 5088 |
|
塑性指數(%),最大 |
6 |
CNS 5088 |
|
洛杉磯磨損(%),最大 |
50 |
CNS 490或CNS 3408 |
|
破碎面(二面)(%),最小 |
75 |
CNS 15312 |
|
通過0.075mm材料含量與通過0.425mm材料含量之比值(%),最大 |
65 |
|
|
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 |
汞及其化合物(總汞)<0.2mg/L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1.0mg/L 硒及其化合物(總硒)<1.0mg/L 六價鉻化合物<2.5mg/L 鉛及其化合物(總鉛)<5.0mg/L 鉻及其化合物(總鉻)<5.0mg/L 砷及其化合物(總砷)<5.0mg/L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15.0mg/L 鋇及其化合物(總鋇)<100.0mg/L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
戴奧辛 |
<0.5 ng-TEQ/Nm3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
pH值 |
<12.5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2) 第二類
承包商應在施工前,考量材料之可得性及需求性,選擇符合表02722-3設計範圍之工作拌和公式,並於品質計畫中提出,經工程司之核可後,按所選擇之工作拌和公式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擇工作拌和公式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02722-3之規定。
A.級配
|
表02722-3 建議最終混合料之級配要求 |
||
|
篩網尺度 |
設計範圍(1) (質量通過百分率) |
工作拌和公式許可差 (質量通過百分率) |
|
50 mm |
100 |
-3 |
|
37.5 mm |
90-100 |
±5 |
|
19.0 mm |
― |
― |
|
9.5 mm |
― |
― |
|
4.75 mm |
30-60 |
±10 |
|
600 μm |
― |
― |
|
75 μm |
0-12(2) |
±5 |
註:(1) 選擇工作拌和公式應適當的與材料之可得性及計畫服務需求相關,當試驗結果仍在工作拌和公式許可差之內時,落於設計範圍之外仍可使用。
(2) 採用濕篩方式測定。當地區性環境狀況(溫度及游離水分之適合性)顯示,為了預防冰凍作用損害而有需要使用比表02722-3允許之通過試驗篩75μm CNS 386更低的百分率時,應規範適當之較低的通過百分率。訂定此規範時,粒徑小於20μm之材料應不超過3%質量比。
B.品質
表02722-4 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試驗方法 |
|
C.B.R.值(%),最小 |
20 |
CNS 12382 |
|
或R值,最小 |
55 |
CNS 12383 |
|
液性限度(%),最大 |
25 4 35 |
CNS 5088 CNS 5088 CNS 15346 |
|
塑性指數(%),最大 |
||
|
含砂當量(%),最小 |
||
|
洛杉磯磨損(%),最大 |
50 |
CNS 490或 CNS 3408 |
|
破碎面(二面)(%),最小 |
75 |
CNS 15312 |
|
通過0.075mm材料含量與通過0.60mm材料含量之比值(%),最大 |
60 |
|
|
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 |
汞及其化合物(總汞)<0.2mg/L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1.0mg/L 硒及其化合物(總硒)<1.0mg/L 六價鉻化合物<2.5mg/L 鉛及其化合物(總鉛)<5.0mg/L 鉻及其化合物(總鉻)<5.0mg/L 砷及其化合物(總砷)<5.0mg/L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15.0mg/L 鋇及其化合物(總鋇)<100.0mg/L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
戴奧辛 |
<0.5 ng-TEQ/Nm3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
pH值 |
<12.5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整理依第02336章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撒佈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平。
(2) 路基太乾時, 在撒佈之前應在路基上均勻灑水,保持適當之含水量。
(3) 撒佈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 所有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 級配粒料每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5倍),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佈及整修完成後,應立即以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震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應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滾壓作業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壓實效果。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佈與壓實工作經壓實度檢驗合格後,方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1)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表02722-5。
表02722-5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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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級配粒料 基層 |
級配 |
CNS 486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 |
天然或碎石級配 |
1.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一次。 2.數量600m3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300m3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300m3時單獨為一批。 |
|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 |
CNS 487 |
再生級配 |
1.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一次。 2.數量500m3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250m3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250m3時單獨為一批。 |
||
|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
CNS 488 |
||||
|
|
粒料品質 |
第一類 |
CNS 490 或CNS 3408 |
磨損率≦50%。 |
每一料源至少1次。 |
|
CNS 12382 或CNS 12383 |
C.B.R.≧20 或R值≧55 |
||||
|
CNS 5088 |
液性限度≦25%,塑性指數≦6%。 |
||||
|
CNS 15312 |
以重量計算,≧75%具有2個以上之破碎面 |
||||
|
|
通過0.075mm材料含量與通過0.425mm材料含量之比值≦65% |
||||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詳表02722-6規定 |
1.使用再生粒料時。 2.依CNS 487、488試驗結果烘乾虛比重≧2.70時或經工程司檢視粒料外觀有疑慮且認為有需要時。 |
|||
|
第二類 |
CNS 490或CNS 3408 |
磨損率≦50%。 |
每一料源至少一次。 |
||
|
CNS 12382 或CNS 12383 |
C.B.R.≧20 或R值≧55 |
||||
|
CNS 15346 |
含砂當量≧35% |
||||
|
CNS 5088 |
液性限度≦25%,塑性指數≦4%。 |
||||
|
CNS 15312 |
以重量計算,≧75%具有2個以上之破碎面 |
||||
|
|
通過0.075mm材料含量與通過0.6mm材料含量之比值≦60% |
||||
|
|
|
|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
詳表02722-6規定 |
1.使用再生粒料時。 2.依CNS 487、488試驗結果烘乾虛比重≧2.70時或經工程司檢視粒料外觀有疑慮且認為有需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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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 |
CNS 14732 CNS 14733 |
CNS 11777-1 D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 修正) |
1.每工程至少一次。 2.每一層數量1,000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500m2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500m2時單獨為一批。 |
||
|
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之高程或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 |
個別值與設計厚度偏差≦2cm 平均值≧設計厚度 |
1.每工程至少一次。 2.每一層數量1,000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500m2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500m2時單獨為一批。 |
||
|
頂面平整度 |
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
高低差≦2.5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 |
表02722-6 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及戴奧辛、pH值檢測項目及規範要求
|
檢驗項目 |
規範要求 |
|
汞及其化合物(總汞) |
< 0.2 mg/L |
|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 |
< 1.0 mg/L |
|
硒及其化合物(總硒) |
< 1.0 mg/L |
|
六價鉻化合物 |
< 2.5 mg/L |
|
鉛及其化合物(總鉛) |
< 5.0 mg/L |
|
鉻及其化合物(總鉻) |
< 5.0 mg/L |
|
砷及其化合物(總砷) |
< 5.0 mg/L |
|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 |
< 15.0 mg/L |
|
鋇及其化合物(總鋇) |
< 100.0 mg/L |
|
戴奧辛 |
<0.5 ng-TEQ/Nm3 |
|
pH值 |
<12.5 |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養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及保養,以防細料散失及破損。
3.4.2 如基層於鋪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施工承商所需量能,以便施工承商及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4.2.1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拌和、檢試驗、撒佈、灑水、滾壓、刮平、再生粒料之處理(採用再生粒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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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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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級配粒料基層 碎石級配粒料基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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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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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級配粒料基層 |
|
立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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